浅析出口商选择保兑信用证并非明智之举

2010-05-05 10:16陈卫华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4期
关键词:收汇交单受益人

陈卫华

在国际贸易中,保兑信用证是一种被认为可以增强受益人收汇保障的结算方式。按传统理解,保兑行参与到信用证业务中,对受益人而言,有开证行和保兑行两方的付款承诺,似乎有“双保险”的作用。但在实际业务中,使用保兑信用证,多数情况下并不能降低受益人的收汇风险。因此,出口业务中应当慎用保兑信用证。

一、保兑信用证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保兑信用证业务的相关方包括受益人、保兑行、开证行和申请人四方,各方在保兑信用证业务中的利益诉求各异。

(一)受益人的利益诉求

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者是受益人,受益人希望通过保兑信用证方式,防范开证行风险、开证行所在国国家风险以及该国的外汇管制风险等。为了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受益人付出的对价是保兑费。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收了保兑费的保兑行最终通过想方设法挑剔单据中的不符点,成功地摆脱了付款的义务。因此,对受益人而言,希望通过保兑信用证降低相关风险,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通常的结果是“不受其利,反受其害”。

(二)申请人的利益诉求

对信用良好的申请人而言,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并无本质的区别,它的主要义务就是对相符单据付款,即使单据不符,只要商品的市场行情没有太大的变化,考虑到同受益人未来的进一步合作,一般也会及时付款。而对那些信用欠佳的申请人而言,保兑信用证为他们拒付货款多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因为保兑行相当于是申请人的前置审单员,只要保兑行拒付,申请人拒付贷款将顺理成章。即使保兑行认为单据相符对受益人及其他指定银行承付、议付或偿付后遭开证行拒付,申请人面对的是同自己无直接关系的保兑行的追索,这种追索比非保兑信用证项下同申请人存在合同关系的受益人的追索,难度大多了,对申请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因此,订立合同时,对受益人提出的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请求,申请人大多会欣然同意。

(三)保兑行的利益诉求

保兑行的加保是为了收取保兑费。从收益的角度看,单笔保兑费可能相当可观。但是,与保兑行所承担的风险相比,保兑费又是微不足道的。保兑行绝不会因小失大,轻易承担被开证行拒付而又不得追索的潜在风险。因此,真正信用好的银行,除非开证行是自己的海外分行,一般是不会轻易接受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保,尤其在后金融危机时期,部分银行的信用等级有所下降的情况下。

(四)开证行的诉求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证行开出保兑信用证,考虑到自己的声誉,未必愿意开出保兑信用证。然而,同不保兑信用证相比,保兑信用证可以为开证行争取到更宽裕的付款准备时间。保兑信用证下,受益人或其他指定银行寄单给保兑行,再由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请求偿付,因此,开证行的付款时间比不保兑信用证可以延后一星期左右。如果经保兑行审核,单据因不符被拒付,此时可能的选择有两种:一是不符点无法更改,受益人授权保兑行直接寄单给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对单据认可;二是不符点可以更改,受益人要求保兑行退回单据,更改不符点后,再寄单据给开证行。对于前者,开证行可以凭保兑行提出的不符点,拒付单据;对于后者,容易导致信用证过效期,对于过效期的交单,开证行自然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二、保兑行的权利分析和义务分析

根据UCP600,保兑行也是被指定银行,因此除享有一般指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保兑行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兑行的权利分析

1.收取保兑费。保兑行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保兑并承担风险,必然要收取保兑费。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根据UCP600的37条c款,保兑费应当由开证行支付,而开证行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的,根据37条a款,保兑费最终应当由开证申请人支付。贸易实务中,向谁收取保兑费取决于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中常见如下的费用条款:“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因此,多数情况下,保兑费由受益人支付。

2.决定对信用证的修改部分是否加保。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并不意味着必定对修改部分加保。是否对修改部分加保,完全由保兑行自行决定。对此UCP600第十条b款有明确的规定。贸易实务中,如果修改涉及到装运数量、信用证金额的增加等已经超出了保兑行给开证行的授信额度,保兑行通常选择拒绝对修改的部分加保。

3.承付、议付或偿付后,向开证行索偿。多数情况下,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即信用证的通知行,也即指定银行,只有很少情况下,保兑信用证中有两家指定行,即除了保兑行外,另外还有一家指定银行。无论哪种情形,只要是相符交单,根据UCP600第八条a款,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然后,保兑行将相符单据转给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偿付。只要是相符单据,开证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UCP600第15条b款和第7条c款对此有清晰的规定。

4.向受益人融资。根据UCP600,议付信用证中议付行的议付是一种当然的融资行为。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来说,UCP600没有授权指定银行可以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做融资。因此,指定银行在这两类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的擅自融资,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2000年11月在英国判决的著名的桑坦德银行诉巴黎巴银行一案,保兑行桑坦德银行由于擅自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融资,后开证行因受益人欺诈行为,最终对桑坦德银行拒付。根据UCP600第十二条b款规定,保兑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预付融资或贴现行为被明确为开证行的授权行为。

5.当确定为非相符交单后,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实践中,不少信用证中出现“T/T REIMBURSEMENT ALLOWED”这种典型的允许电索的条款,因此被指定银行确定相符交单后,通过电讯方式向信用证中指定的偿付行索汇。此时,单据可能尚未寄达,款项已经被索偿了。这种偿付并不是终局性付款,因为保兑行的承付或偿付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的单据是相符交单。根据UCP600第16条A款规定,当保兑行一旦确定单证不符并按照UCP600第16条C款发出了拒付通知,他们有权要求索偿行退回已经偿付的款项及利息。

6.其它权利。除了上述的权利外,保兑行还享有“5个银行工作日”和相关的免责权。UCP600第14条B款和第16条D款都提到了:“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此外,保兑行对于单据的有效性、信息传递、不可抗力或被指示方行为所导致的责任,可以免除。

(二)保兑行的义务分析

1.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UCP600第二条指出:“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因此保兑行承担的是独立于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这种付款责任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即受益人的交单应当是“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此外,相符交单交给保兑行是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的必要条件。当保兑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仅保兑行一家时,受益人应当直接交单给保兑行,只要是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倘若受益人通过非指定银行交单给保兑行,在单据到达保兑行前发生遗失等情况,保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当保兑信用证出现除保兑行以外的另一指定银行时,相符单据提交到该另一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另一指定银行送往保兑行的途中丢失,保兑行必须偿付。

2.拒绝保兑或拒绝通知时的告知义务。UCP600第九条e款和第八条的d款,对于指定银行不准备接受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通知或保兑信用证的,要求指定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SWIFT700关于保兑指示的第49场有三种表达方式:表明WITHOUT的信用证是不保兑信用证,指定行无需保兑,当然也不存在向开证行发送拒绝保兑的通知;而标有CONFIRM的保兑信用证,如果同意加保,通知行一般在信用证中或在通知面函上附加“已保兑”字样表明保兑,无须告知开证行,并自此受保兑的约束;对于标有MAY ADD的信用证,不加保是否也需要通知开证行,业务中倾向性的做法是可以不告知开证行。之所以标有MAY ADD,一是受益人并未强烈要求申请人开立保兑信用证,二是开证行给通知行一种加保或不加保的选择。

3.对不相符交单发出拒付通知。保兑行承担承付或议付义务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保兑行确定交单不符,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保兑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按照适当的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否则保兑行无权宣称交单不符,自然也无法摆脱承付或议付的义务。在贸易实务中,对有不符点的单据,保兑行发出拒付通知后,有时受益人指示保兑行将单据寄送给开证行寻求批准,且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点,这种情况下,保兑行是否仍有付款义务呢?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60号中的R520的结论是:“如果受益人指示保兑行将不符单据寄送给开证行寻求批准且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点,保兑行没有付款责任,除非其在发出拒付通知时表示了这样的意愿。将不符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将终止其信用证下的责任,除非其另有声明。开证行接受不符点不能进一步约束保兑行”。

三、保兑信用证的风险分析

贸易实务表明,采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直接付款的比例并不高,遭拒付的比例远高于不保兑信用证,这一方面源于单据自身的原因,而更主要的是源于保兑行的无理挑剔。

(一)保兑行审单十分严格,单据频繁遭拒

保兑信用证下,对受益人的相符单据,保兑行进行无追索权的承付或议付,然后将相符单据寄给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是否偿付保兑行,须依据开证行自身的审单结果。如果经开证行审核,单据不符,开证行拒付,此时保兑行在无法向受益人追索的情况下,想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也很困难。因此,为了自身的利益,保兑行对单据的审核极为严格,一旦发现不符点,便摆脱了付款责任。

(二)保兑行拒付不可逆转

在处理单据的过程中,开证行有条件就不符点接受与否的问题与开证申请人接洽,而保兑行在承担与开证行一样的终极性付款责任的情况下,却没有这样一种缓冲便利,因此保兑行一旦认定单据有不符,想说服其放弃几乎是不可能的。唯一可做的就是通知它寄单给开证行,寻求开证行放弃不符点。

(三)受益人承担更大的收汇风险

受益人要求保兑的目的是为了收汇更有保障,但是在频频遭保兑行拒付并要求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寻求接受不符点时,更多的情况下,开证行会借保兑行所提不符点拒付。这时,原来希望的保兑信用证银行的双重担保丧失殆尽,付款的希望只能寄托于开证申请人,银行信用又变成了商业信用。如果遇市场行情下跌,申请人则有可能借机压价,或干脆拒收货物,从某种角度而言,保兑信用证不仅没有增强受益人收汇保障,反而加大了受益人的收汇风险。

鉴于上述分析,出口商为了降低出口收汇风险,选择保兑信用证并非明智之举。如果采用不保兑信用证,同时结合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等,更为行之有效。如考虑到进口国的形势及开证行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加保,出口商应寻求本地银行的帮助,寻找资信较好、没有劣迹的大银行作为保兑行。当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相符交单由受益人或通过其他指定银行提交给保兑行,是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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