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信力亟待提高

2010-05-14 17:16刘仁文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40期
关键词:潘汉年政法委司法机关

刘仁文

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当年潘汉年案的审判员彭树华在其新近出版的《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一书中指出,造成潘汉年冤案的最根本原因是法院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在司法界享有崇高声望的王怀安老先生在该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从潘汉年案得出的基本教训,应该世世代代牢牢记住。”

现在,我们在司法独立方面虽然有进步,但是否真正达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程度?我觉得这里面还有改进的空间。而另一个问题是,执法公信力正成为一个事关法治成败的关键问题。因此,如何从体制上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任务。

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都牵涉到政法委,这些案子是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几家协调的结果。政法委不宜介入具体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检法司之间的互相制约。为了当好执政党在政法工作方面的参谋和智囊,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必应该是学法律出身,而不能从毫无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中选拔。

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过去司法机关主要是靠同体监督,即系统内的监督,现在看来,更需要加强异体监督。

近年来,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屡次发生“躲猫猫”之类的事件。国外的经验表明,对这类羁押机构最好建立独立的巡视制度,巡视员由当地社区选出的志愿者担任,他们可以随时对羁押场所进行探访,与被羁押者进行自由交谈,询问其近况,确认其明确知悉羁押期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又如,我们的法律早已禁止刑讯逼供,最高司法机关也一再颁布政策性文件来重申此种精神,但实践中这种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归根到底还是监督的效果不佳,缺乏被讯问者的律师在场权等异体监督制度。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的要求,但现实中的情况有时却很复杂:有的现象虽然违法,但由于在一时一地比较普遍,所以一般不处罚,或者处罚仅带有象征性;有的罪名和刑罚虽然在法律中有规定,但实践中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已经很少适用,或者一般都比原来设计的刑罚要判得轻;还有的人,相比周围其他人,可能其违法行为并不算严重,民愤也比别的人小,甚至不但没有民愤,反而引起大家的同情,但由于某些势力或某些人的作梗,被选择性地执法或报复性地执法。

这种选择性执法或报复性执法表面看来似乎于法有据,但实质上背离了法治的目标,使法律非但没有成为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力量,反而成为助纣为虐的帮凶,从长远看,它会消解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极大地瓦解法治的权威。

要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使司法和诉讼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要从立法和执法上加大社会关系的可诉性,使老百姓的一切合理诉求都能在法院得到受理和审理,而不能动辄拒之门外。

有研究者的调研表明,相当一部分上访者在上访之前去法院起诉过,结果法院不立案的比例高达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判决其败诉的占54.9%。如果有近一半的求助者连法院的门都进不了,或者是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法院审判不公,这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一个遇到不平可以去讨说法、靠得住、做得了主的地方呢?法院又如何能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减压社会对峙的角色?

应当看到,我们的立法在这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比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法院的受案范围就受到立法过窄的限制。不仅如此,有些法律已经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的问题,如计划生育等,实践中由于某些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法院也往往不受理。此外,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贪腐案件时,往往受制于党的纪检机关。一方面,许多贪腐案件只有在纪检机关将有关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时,司法机关才能启动刑事程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要抽调人力提前介入,去配合纪检机关的“双规”“双指”,这样给社会的印象自然是司法机关给纪检机关打工,而且要不要追究贪腐者的刑事责任,不是司法机关说了算,而是纪检机关说了算。

因此,我一直主张,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双指”应当纳入法律程序,而不能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考虑到转型期反腐败的需要,可以对贪腐案件设立有异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但前提是要纳入司法程序。

重新建立司法的公信度,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是我们法治道路上不容回避的课题。让一切问题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吧。★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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