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地方机构对基础教育的管理

2010-08-15 00:44黑龙江盖雨鸥
职业技术 2010年2期
关键词:亚特委员会印度

黑龙江 盖雨鸥

印度地方机构对基础教育的管理

黑龙江 盖雨鸥

印度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基础教育,地方机构办学有很长的历史传统。本文主要介绍了印度地方机构的基础教育发展历史和现状问题,希望能给基础教育研究者提供一些借鉴。

印度;基础教育;地方机构

印度地方机构办学有一段很长的历史传统。在殖民统治的初期,天主教和新教各派的传教士大量的被派到印度来。他们到处修筑教堂,开办教会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设施多是为宗教服务的。这些机构团体多数拥护地方性的办学,虽然仅限于教授基本知识,如读,写,算数和宗教的经文,但是他们在大众教育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50年印度宪法第45条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接受免费的、义务的大众教育。这个免费的义务教育条款主要由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包括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地方团体。各种经济目标和社会计划也都涉及到教育,没有群众代表的参与它们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团体和公众就变得非常重要。

一、印度地方机构发展的历史回顾

(一)社区发展

为了提高人们的能力、改善大家的福利,1952年发起了一个社区发展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个重大举措,通过权力的下放和执行有关乡村社区规划、当地发展方案来争取市民的参与。大约有100个村庄被规划为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目的在于鼓励发展乡村的公务员建设队伍。但是社区发展方案却没有完成它的目标,特别是乡村建设发展变得官僚主义化后也没有促进人们的广泛参与。

(二)民主分权

巴尔万特莱·梅塔委员会建立于1957年,是民主权力下放到农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政府的一些职责被转交给社会团体,在管辖区内拥有完整的职责去发展基础教育,而政府只保留管理、监督、高等规划的权利。根据梅塔委员会的建议,各邦设立县、区(乡)、村三级潘查亚特。潘查亚特制度在乡级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被认为是所有部门的基本区划单位。

(三)国家教育政策

1986年颁布的国家教育政策提出了创建县教育委员会,使教育能够达到中等水平,参与到中央、邦、县级机构制定的教育规划、合作、监督和评价活动中。1992年的颁布的行动计划,建议各邦建立县计划发展策略委员会,促进教育发展,加强这些委员会和政府的联系,特别是在人才招聘和干部队伍结构上。

(四)1992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40条是各邦政策的指导原则,要求各邦按照步骤去实行村潘查亚特制度。1992年,印度议会通过一项重要决议即第73次宪法修正案,对有关潘查亚特的条款做了某些重大的修正和补充。内容涉及有关潘查亚特的定义、制度、结构、成员数量和选举、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妇女的位置保留、邦议会和国会议员在潘查亚特中的地位和作用、潘查亚特的任期、潘查亚特及其成员的争议及其处理、潘查亚特的权力、权威和责任、潘查亚特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审计等等,有二十余条。修正案对潘查亚特的各种权利和责任,其与邦政府的关系做了规定。1992年第73次宪法修正案是一次巨大的变革,这实际上是将原有的中央与邦两级政府体制改变为中央—邦—潘查亚特三级政府体制。

(五)中央教育咨询部(CABE)委员会

中央教育咨询部于1993年创建了一个委员会,为第73次宪法修正案中“在县、乡、村三级分权管理”进行了指导说明,规定县潘查亚特的教育职能包括小学的监督,登记驾驶,资产的流通,工程建筑和设备维修,做好计划准备工作等。

二、印度地方机构发展的现状

除了少数邦以外,各邦根据宪法修正案和中央教育咨询会的建议而采取的一系列地方机构改革活动都是不可取的,形式上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结论。基于采取的行动信息,各邦属于以下与潘查亚特机构比较的分类中:

1.地方团体在教育中是否发挥重要作用的这类邦—在这些邦中,教育机构的管理看似变得地方化,教师的管理也由政府接收。

2.没有CABE委员会的乡村自治机构,但是地方团体的结构和形式均是可用的这类邦。例如,在阿萨姆邦东北地区的山县,建立自治县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去管理初等教育。

3.地方机构的职责非常有限。如,一个邦的地方团体除了维修学校办公楼以外没有其他教育职责,地方团体的教育权利被转移到教育董事会。

4.有具体职责的乡村自治机构的邦,创建了一个三阶层体系。例如,在中央邦,格拉姆潘查亚特和贾纳帕达潘查亚特已经建立一个三阶层的体系,主要关注初小和高小的监督、视察等工作。

三、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

政府提供的援助资金大大促进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维持。民办教育特别是在初等教育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最严重的就是商业化。很多民办机构经常以不恰当的比例收取各种费用。以德里为例,一些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导致管理部门和家长之间大规模的对抗,需要法庭的介入才可以调解。而且经常存在着对教师的剥削,如支付的工资远远低于规定的标准,解雇等做法违背了教师的利益。为了满足教师工资,政府决定聘用、援助学校过剩的教师,特别是在公立学校工作两年的教师作为首选保护对象。设立学校无须进行任何研究调查,因此,一些教育机构的设置可能实际上并不需要,造成资源的浪费。建立一个核查注册和证书管理的体系是有必要的。

四、社区参与

在很多村自治委员会的条例中,村自治委员会或者教育委员必须为学校提供一块土地,加强维护和修葺工作。社区参与还取决于赋予它的角色意义。一个邦的报告声明:“不能把社区参与仅仅局限捐助土地、建造学校大楼的这些事情上,更值得尝试的是让它们更积极地参与学校的各种活动。”

(一)村教育委员会(VECs)

1986年颁布的行动纲领,陈述到:“一个村教育委员会,是由不超过15个成员组成,这些代表是来自父母、乡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女性、下层种姓和部落、少数民族。建立地方发展职能是为了调查村级所有教育方案的整体管理。”

(二)家长教师协会(PTAs)

社区参与的另一个形式是学校的家长和教师协会。家长教师协会一般只局限在市区的学校,一些较富裕的社区对它们提供资助。它们经常协助课程的组织活动,有时为了确保学校和老师完成他们的各自的职责会充当压力释放团。在乡村地区,家长教师协会不是很普遍的。尤其是在初级学校,这样的协会是不存在的,主要是因为普遍存在的贫穷和文盲,而且欠缺对父母方面的关注。

[1]马加力.印度当今国情[J].国际资料信息,2002(2).

[2]赵中建.印度基础教育[M].广东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

[3]Mukhopadhyay,Marmar,Management of Change in Education in Search of Indian Model,New Delhi,NIEPA,1989(Mimeo).

[4]Mukhopadhyay,Marmar and Parhar,Madhu,Education in India,The Fifty Years in Indian Education,Developemts Since Independence,New Delhi.

[5]The PROBE Team,Public Report on Basic Education in India,New 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注]课题来源:黑龙江省2009年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编号(YJSCX2009-245HLJ)。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比较教育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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