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0-08-15 00:49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刘翠君刘洁田晓静
中国商论 2010年14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交易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刘翠君 刘洁 田晓静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滞后,究其原因,较为最突出的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根据有关方面调查,近100%的国内用户认为“网上具有虚假商业信息”,80%的用户担心网上交易安全,且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投诉中,消费者网络服务投诉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因素,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1 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建设滞后问题

在人类社会活动中,讲究信誉、信守承诺,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成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而信用体系就是进行信用监督与评价的完整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制度组成系统,这种信用监督和信用评价的范围既包括对个体的监督与评价,也包括对群体、组织或部门的监督与评价。广义的信用体系既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也包括信用道德意识的教育和规范,它应当涵盖从道德层面到组织层面、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内容。

信用体系往往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用来监督和评价个人或组织在经济方面的行为。在发达国家,信用体系作为一种行政控制手段和信息发布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信用规范作用。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信用体系的作用更加明显,它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服务,保障电子商务安全,保护商务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氛围,推进电子商务快速、有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存在着很多滞后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1)信用道德缺乏。诚实守信、一诺千金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很多人迷失了道德的自我,其诚信意识淡薄,经济索取成为很多人的交往准则。在电子商务中,无论交易方为个人还是企业,很多情况下仅从自身物质利益出发,放弃预先的约定和承诺,不顾对方的经济损失,表现出相互拖欠货物和货款等道德缺失和行为失信现象。

(2)信用制度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信用法制建设方面还很滞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管理条文不细,管理粗放,有的出现交易中的管理真空,有的则对失信行为不能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比较突出的是对失信行为和电子商务中的诈骗行为惩戒管理不完善,缺乏对失信行为的强有力震慑等。

(3)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滞后。当前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采集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系统,各行业在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中各自为政,信息流通互不兼容,不能相互调取和使用。一方面各行业采集的信用信息没有充分利用,某一行业采集的信息也存在局限性,表现为数据库单一,使得信用信息缺乏信用评价的依据。同时,国家没有一套完整的信息采集标准,在采集样本分布、信息模型的制定等方面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科学规划,使得采集后的信息可利用低、可信程度差。

(4)信用信息没有形成公布制度。目前有关个人或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尚未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只是在特定的行业范围内使用,使得行业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使用价值受到了限制。同时,在信用信息公布方面也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国对信用信息的公布尚是空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擅自公布调查取得的信用信息。

(5)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落后。目前,我国信用信息的研究尚未实现专业化,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信息采集渠道少,信用资料数据库信用信息不完整。同时缺乏对采集后的信息进行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评价方法,难以形成有价值的信用产品,出具的信用抽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可信程度低,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信息需求。

2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存在信用缺失现象和信用风险问题

滞后发展的信用体系环境下,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也会产生在经济方面和名誉方面的信用风险。在电子商务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用危机主要有:

(1)交易身份的不真实。在电子商务中,只有提供了真实的身份信息,在交易失信行为发生时,才能确定责任人主体,因此有的交易方故意提供虚假身份、不实的企业资产信息,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行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环境是虚拟的,在注册登记中身份的真实性识别难度很大,现行管理办法无法识别交易主体身份是真实的还是匿名的。因此身份的匿名在信用监督缺失的环境下,仅靠道德层面约束就显得微弱无力,必然存在交易各方的资信风险。

(2)供货信息不真实。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信息名不副实,即供应的货物种类、型号、功能、供货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供货方主观故意所为的,就是对交易合作方的欺骗,是上升到触犯法律层面的失信行为。当前电子商务中无论从法规还是技术层面上,都很难对交易方提供商品的真实性做到有效甄别,对网络传输中交易方提供的商品图片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验证,而且供货商故意模糊商品信息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经常出现,这样就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3)交易不履行合同。一方面物流配送上不履行合同,尤其是第三方物流导致的供货时间、供货质量很难追溯到责任人。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中,存在付款方面的失信现象也是常见的,如果交易方应当付款的,而在付款数额、时间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就会给供货商造成损失。同时结算周期也存在信用风险的隐忧,结算资金数额过大、结算周期过长,可能会导致金融问题。

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也会出现一些诸如买方发出恶意订单、交网络交易中故意抬价压价、无货空卖、买家歧视、编造虚假信用评价信息、恶意毁约、信息被窃被修改、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不兑现等现象。

3 针对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滞后问题,应当积极采取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时期,应当快速、积极地进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构建。

(1)强化人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道德建设。当今社会,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它在商品消费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要求建立诚信体系首要的就是要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促进人们诚实意识的提高和诚信习惯的养成。作为企业要把诚信作为企业建立稳固合作关系的基础,作为客户要把诚信作为自己日常生活和消费的准则。

(2)完善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企业、个人等电子商务中诚信行为的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细化交易程序的规范,注重失信惩戒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根据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诚信问题和预见性的诚信危机问题,不断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立法和健全力度,完善其交易行为的法律保障。

(3)加强信用信息的监督、评估与社会服务。应当适应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为背景的,对组织和个人的信用监督和信用评估机构,推进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应制定允许信用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他们进行信用系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对社会各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积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政府应鼓励第三方信用认证机构的建设,为网上交易各方交易资料的传递进行加密、验证和对交易过程进行监察,也可为企业提供资格评定和认证。

(4)促进信用公开和失信惩戒。要坚持对企业的信用公开制度,将失信企业或个人的不良行为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使诚信置于电子商会活动中的公众监督之下;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采取免于检查、实行信誉年检等措施予以奖励,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让其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定期审查。

[1]赵宏霞,万君.电子商务卖家商盟制度的信用优势分析[J].价值工程,2009,(10).

[2]魏明侠.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系统研究[J].预测,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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