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态、证据性与可接受性

2010-08-15 00:49武海波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8期
关键词:可接受性情态形容词

武海波

(长沙民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情态、证据性与可接受性

武海波

(长沙民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情态、证据性和可接受性是语言研究尤其是语义研究的重要内容,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关系。

情态;证据性;可接受性

一、情态、证据性、可接受性

1.情态(modality)及其分类

在传统的语义学研究中,一般认为情态实际上就是说话人对于命题的态度。在功能语法中,情态指的是介于肯定与否定两极的中间地带。在传统的语法中,情态通常有两种形式,即认知情态(epistemic modality)和道义情态(deontic modality),前者是关于说话者的知识和信念,是对真实世界的一个判断,后者则是说话者的道德和规范的判断标准,是和说话者的社会知识紧密相关的。在传统语法中表示情态的方式通常有三种方式:1.使用表示情态意义的形容词或副词,例如:It is certain/likelythatS;2.在句中加入描述说话者的信任程度的词,例如:I know/doubt that S;3.使用情态动词,例如:She must/needn’t have left by now.而在功能语法中情态的范围得到了延伸,Halliday根据交际的内容是消息(information)还是货物和劳务(goods-&-services)把情态划分为情态化(modalization)和意态化(modulation)。情态化是从可能性(probability)或经常性(usality)的角度对命题进行的判断;意态化则是指说话人对提议的合意性的判断,主要通过职责(obligation)和倾向(inclination)表达。在每种实现方式中又包括不同的阶(scale),即不同的情态值(modal value),如在可能性阶中有:possible/probable/certain;在经常性阶中有:sometimes/usually/always;在责任阶中有permissible/advisable/obligatory;在倾向阶中则有:willing/keen/determined等。在功能语法中的情态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表达:情态助动词(modal verbal operator),如:Tommight go to school on Saturday.语气附加成分(Mood Adjunct),如:But they must surely have realized what was happening?形容词谓语(adjectival predicator),如:be supposed to,be anxious to名物化(nominal equivalent),如;there’s a possibility that...另外还有一些情态意义的介词短语,如:to my mind,to some extent等同形容词谓语和名物化都是对情态表达方式的扩展,即用情态隐喻扩宽了情态的范围,将情态助动词表达的情态称为非标记性的情态,而把隐喻方式表达的情态称为标记性情态,英语的情态隐喻使得情态功能不限于由情态助动词体现,名词、形容词、介词短语、动词词组等相应的不同结构都可以是情态意义的体现形式。

2.证据性(evidentiality)及其分类

证据性是认知情态下的一个范畴,是用来表达说话人对信息来源的态度,以及介入程度(attitude towards knowledge/commitment to knowledge)的说明(房红梅)。按照Chafe的观点,证据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获取知识的“证据”,其中Willet又区分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通过视觉、听觉或其他感官予以验证(attested)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被告知或经过推理得到的证据,前者包括通过第二手、第三手资料或者是从传说中得知的证据,后者是指根据因果关系或逻辑推理(inference)得到的证据。概括起来,狭义的证据性的来源就是:“亲眼目睹”(visual)、“听说”(hearsay)以及“推测”(inference)。广义的实据性除了证据外,还包括“对知识的判断”,具体是指知识的来源、获取知识的方式和知识的信度以及与语言资源(verbal resources)和讲话人期待相匹配的知识状态四个部分。证据性在语法层的体现被称为“据素”(evidentials/evidential markers),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据素(morphological markers/morphological evidentials)和词汇据素(lexical markers/lexical evidentials)。形态据素主要是指某些语言中动词的前、后缀;词汇据素主要是指动词、情态助动词、副词、形容词、副词短语,等等。

3.可接受性(acceptbility)

语义的可接受性是语言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束定芳认为一个正常的句子要达到可接受的标准,必须符合语法(grammatical)、有意义(meaningful)、符合文化规则(conforming to cultural norms)、符合逻辑(logical)等。从语义的角度来看,语言的可接受性主要是应该从语法和逻辑的方面考虑。Chomsky认为,语言本身不是现实世界中的实在事物,而是由语法生成的。“语言不能独立存在,语法赋予它什么样的特性,它就是什么样的。”因此语法是人们理解和创造句子的机制。但是对于语义和语法之间的关系,传统语法和转换生成语法有不同的观点,前者认为二者具有一致性,后者则主张二者是分离的,因此,在后者看来合乎语法的句子未必都可以接受,反之亦然。所以,出现The lesson that the teacher that came yesterday taught was quite easy.以及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这样的句子是合理的。与语义的可接受性相关的另一个方面是逻辑性。合乎逻辑规则和逻辑事理的句子是可以接受的,否则是不可接受的,前者如:She gotmarried and had ababy.后者如:The dead animal was still alive.因为在后者的句子中形容词dead和alive是相互矛盾的,读者无法判断说话者的真实意图。

二、情态、证据性与语义的可接受性之间的关系

1.情态与证据性的关系

一般认为,“情态”主要是指说话人对信息信度的估价。“证据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来源,但二者之间的概念并非是一一对应的。Dendale&Tasmowski按照目前的研究现状,把情态与证据性的关系归纳为三种:分离、交叉、包含。他们认为,当语言学家采用狭义的证据性定义时,证据性只限于对知识来源的解释,否认证据性与情态的显性关系,因此两者是处于分离状态的。而交叉则是指两者的研究范围有所重叠,如证据性中的推论就等于认知情态中的必要情态。当然,语言学家们对于情态和证据性的关系认可最多的是包含关系。在Chafe的广义证据性的定义里,证据性既可指说话人知识信息的来源又指其信度。正如Matlock所述,“证据性成分包括认知情态部分,表示话语信息的来源和说话人对所述信息相信的程度”。这样,情态的内容(信息的信度)就包括在证据性里了。而Willet则认为证据性从语义范围看主要指的是情态;Donabedian认为所谓证据性标记的最基本的语义是情态;Palmer是把证据性成分放在认知情态里谈的。后来这三者的认识同我们在前边提到的证据性的定义时提到的一样——情态包含了证据性。情态和证据性之间的第三种关系是相互交叉,van derAuwera和Plungian推理的证据性意义和认识必然性的情态意义是相通的,或者说,证据性中的推论就等于认知情态中的必然情态。

2.证据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关系

证据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语法化来实现的,即通过某种特定的语法形式,虽然并非所有的语言系统中都有类似的形式,但是它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语用规则、文化规则和一定的逻辑规则来实现;同样,我们在前文提到语言和语义的可接受性的实现方式,其中就包含特定的语法、语用、文化以及逻辑规则等。因此可以说,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

3.情态与可接受性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观点将情态纳入语法的范畴,现在也将其纳入语义的范畴,这样一来,情态和语义的可接受性之间就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语言的基本功能是描述我们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和调节我们的人际关系,客观世界是无限的,而我们对客观世界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并且受制于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当我们用语言来描述客观世界时,会感到缺乏信心,感到力不从心,会自觉不自觉地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情态的产生就是由于在话语中说话者通常被期待说出事实的真相,而根据Grice会话的合作原则和Leech的礼貌原则等,说话者又不能直接说出不确定的信息,有时甚至不能直接说出确定信息,所以常常用某种方式使自己的说话留有余地,而如何做到既使自己的表达不是绝对化,同时又不使听者或读者产生歧义,那么就要使用情态意义,由此可见,情态是形成语义的可接受性的一个重要手段。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得知,作为语义研究重要内容,情态、证据性和可接受性它们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关系,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一种语言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

[1]房红梅.言据性研究述评[J].现代外语,2006,(2).

[2]胡壮麟.功能语法导论导读[A].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3]牛保义.国外实据性理论研究[J].当代语言学,2005,(1).

[4]束定芳.现代语义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5]祝新华,曾建平.语言可接受性判断[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11).

H0

A

1673-0046(2010)8-01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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