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侯与军功爵制研究

2010-08-15 00:43陈长琦
邯郸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爵位朱先生

陈长琦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朱绍侯先生是我国学术界享有盛名的历史学家。

长期以来,朱先生专注于中国古代史,特别是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在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领域,先生耕耘辛勤,建树颇丰。其中对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军功爵制的研究所花力气最多,取得成果也最多。尤其是他的军功爵制研究,在当代中国古代史研究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

军功爵制度是中国古代,特别是战国秦汉时代十分重要的一种制度。它产生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秦和西汉初期达到了鼎盛,它最初是一种军制,其后作用于政治、司法、经济等社会各个领域,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等级制度。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逐渐走向衰落,其制度之精神消亡于东汉,其形式之余韵则绵响于六朝。在军功爵制消亡之后,人们对其记忆亦逐渐淡化,以至于长期以来,学者对其已不甚了了。甚至包括在学术上颇有成就的宋儒和清乾嘉一代的考据大师,对军功爵制研究都没有留下多少弥可称道的文字。

朱先生自 20世纪 50年代涉足于军功爵制研究领域,迄今50多年来,已发表有关军功爵制研究的论文30多篇,出版著作有《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等三部。他系统研究了军功爵制产生、发展、衰亡的历程,细致探讨了军功爵制施行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实事求是地评价军功爵制的历史作用,深刻揭示了军功爵制与中国早期封建社会等级结构的内在联系,取得了许多开创性的成果。很多凿空之论,填补了军功爵制研究方面的空白,也填补了秦汉史研究方面的空白。先生多年之心血倾注于斯,其用力之勤,用力之深,罕有学者匹敌。在先生自己的学术生涯中,军功爵制研究所下的功力也应该是其他研究难以相比的。概括先生在军功爵制研究领域的成就,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确定了军功爵制的概念

对于军功爵制的概念,长期以来,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也有一些误解。正如朱先生所言:“有人甚至把春秋、战国时代出现的军功爵制,和西周的‘选建明德,以藩屏周’的诸侯分封制混为一谈。”[1]前言也有学者把军功爵制与汉代的王侯二级爵制、武功爵制混淆在一起。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人们对军功爵制缺乏一致的定义。概念的分歧,影响了人们对军功爵制发展与演化过程的把握,影响了人们对军功爵制性质的认识,也影响了研究的拓展和深入。

一些学者把这一爵制称之为“二十等爵制”。这在我国学者和日本学者中都相当普遍。例如日本著名学者西嶋定生采用的就是这一概念。西嶋定生先生的成名之作《中国古代帝国の形成と构造》,其副标题就是《二十等爵制の研究》。回想起20多年前,我在河南大学跟随先生读研究生,当时开放不久,西嶋定生先生的大作虽然是60年代出版的,但还不易找到。我是在朱先生的支持下,用研究生的外汇额,到北京的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定购了一部。书买回后,我草草翻了一遍,就去送给先生,先生如获至宝,边翻着书,就边和我讨论起爵制的概念。朱先生不停地赞赏西嶋定生先生的功力,但认为把这一爵制称之为“二十等爵制”不妥,因为这一爵制在春秋产生的时候,乃至到战国时期都没有达到20个等级,把它定名为二十等爵制,不能完全概括它的发展、演变过程,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朱先生在他的论文与书中,也多次谈到这一观点。

有学者把这一爵制称之为“赐爵制度”,如高敏先生。高敏先生在《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第3期发表有《汉代的赐爵制度》一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也有学者将把这一爵制概称之为“爵位制度”,如廖伯源先生。廖先生在香港《新亚学报》1973年7期,发表有《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一文。朱先生认为,这些概念没有清晰地界定研究的内容,如“赐爵”,没有讲明是赐什么爵?先生认为,“二十等爵制”、“赐爵制度”、“爵位制度”这些概念,大都抓住了军功爵制某个发展阶段或某个方面的特征,但都难以概括、界定军功爵制的内涵与外延。即在内涵上,将秦统一以前的军功爵制与秦统一以后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包容起来,在外延上,将军功爵制与周代的五等爵制、汉代的王侯二等爵制以及武功爵制区别开来。因此这些概念都是欠精确的。在长期的研究探索中,朱先生认为,准确地讲,应该将这一爵位制度定名为“军功爵制”。

朱先生给军功爵制所下的定义是:“所谓军功爵制,就是因军功(实际也包括事功)而赐给爵位、田宅、食邑、封国的爵禄制度”。“这种制度是春秋战国时代,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向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斗争中的产物。”

这一定义准确界定与表达了军功爵制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定义准确表达了军功爵制创立的基本精神,即其“以爵赏战功”的原则。[2]军功爵制一创立,就与周代原来存在的爵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不再是以宗法制为基础,以“亲亲”为原则,而是以赏军功为原则。以宗法制为基础,以“亲亲”为原则的五等爵制,虽然不排除个别的赏军功的案例,但其基本精神是贵族化的,其授予对象基本是与周王关系亲密的贵族。而军功爵制所授爵,虽然也不排除授予贵族的个案,但其基本精神应该是平民化的,其授予对象基本是来自于非贵族阶层的立功者。(2)定义尊重历史和关照了古籍沿用习惯。而事实上秦人自己正是把这一爵制称之为“军爵”的。湖北云梦考古所发现的秦律之中,就有《军爵律》。[3]92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3)揭示了军功爵制的本质及其历史作用。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的军功爵制,其本质正是为新兴地主阶级服务的,它打破了旧的权力格局,冲破了旧的统治阶级垄断政治的局面,为新兴地主阶级由军功的途径走上政治舞台提供了机遇。因此,把这种随着时代的需要而产生,为新兴地主阶级服务,以赏军功为原则而建立起来的爵制定名之为军功爵制,是十分恰当的。朱先生为军功爵制正名所做的努力,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理解,同时“军功爵制”这一概念,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

二、总结了军功爵制产生、发展、衰亡的规律

众所周知,政治制度史研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这不仅是由于在研究的过程中要下许多考证的功夫,而且要探索、总结隐藏制度背后的历史规律,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朱先生不畏艰辛,在军功爵制研究领域坚持长期艰苦跋涉和探索,为了搞清楚军功爵制的来龙去脉,他通检先秦、秦汉文献,旁及后人的研究成果。从经、史、诸子着手,到清人的笔记、文集,进行了大量的翻阅、搜讨。同时,他又广泛收集秦汉简牍等考古材料,与文献相互比勘,从中钩沉索隐,求证探微,终于理清了军功爵制的原有眉目,把握了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朱先生认为,军功爵制首先是时代的产物,它是适应春秋战国时代新兴地主阶级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需要而诞生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它区别于西周奴隶主阶级所建立的五等爵制,也区别于汉代王、侯二级爵制及武功爵制,是新兴地主阶级扩展势力,登上政治舞台和向奴隶主阶级贵族夺权的工具。

朱先生考证,春秋时期的齐国,是萌生新爵制最早的国家。先生认为,《左传》襄公二十一年“(齐)庄公为勇爵”的材料,当是春秋时期的齐国已建立因军功而赐爵制的明证。而《太平御览》卷 198《封建部》的注文说:齐庄公建立“勇爵”的目的,是“设爵位以命勇士”。则为《左传》的记载做了准确的注解。勇爵之“设爵位以命勇士”的原则与军功爵制“以爵赏战功”的原则,可谓同曲同工。春秋时期除了齐国之外,在晋国、秦国、楚国、宋国也先后出现了区别于旧爵制的新爵制。齐、晋、秦、楚、宋等国所出现的新爵制,是军功爵制的雏形。

朱先生认为,战国时期是军功爵制的确立时期。先生运用大量文献材料和考古材料,考证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建立军功爵制的史实。论证了军功爵制在当时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当然,在战国时期,“把军功爵制发展到完备程度的还是秦国。”[1]20先生认为,秦国的商鞅变法吸收了其他各国的经验,结合秦国的情况,颁布了“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法令,从而在秦国确立了军功爵制。建立了“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新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一新的制度,对于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势力,鼓舞军队士气,都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一般人民也有获得爵位的机会和可能。有些人可以通过军功爵制来摆脱被奴役的地位,并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甚至可以充当小吏,可以获得自耕农的身份。军功爵制在战国政治生活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朱先生的研究,从一个非常重要的侧面,至少是从秦国历史的角度,揭示了军功爵制与封建中、小地主诞生过程的联系,支持和补充了战国封建论的观点。

在朱先生的军功爵制研究系统中,秦和西汉初期被视之为军功爵制发展的鼎盛时期。从朱先生的一系列研究中可以概括出这样一些观点:一、军功爵制的二十等爵位制度,是在秦统一前后完善定型的。二、军功爵制的赐爵手续和程式即劳、论、赐等制度臻于完备。三、军功爵制度在秦和西汉初,成为当时社会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再分配的一种基本形式。如在秦代,有爵者可以当官为吏、乞庶子、可以用爵位赎罪免刑、可以用爵位赎取自己或父母的奴隶身份;在汉初,有爵者可以依其爵位之高低食邑、名田、复其身、复其家等等。“秦汉时代,通过军功爵制培养了一大批军功贵族和军功地主,也培养了大量的自耕农。”[1]99

朱先生认为,西汉中期以后到东汉,是军功爵制由轻滥走向衰亡的时期。而这个源头则可以追溯到西汉初的文帝、景帝时期。西汉初年,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开始卖爵和经济原因赐爵,从而破坏了军功爵制的严肃性和以爵赏功劳的原则。晁错甚至说:“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4]1134鼓吹国家利用卖爵作为扩大财政收入的手段。如当时规定,百姓贡献粮食于国家,并且运送到边防所在地,即“入粟于边”者,可以根据其入粟的数量多少,分别授予不同的爵位。授爵高者可以达到五大夫爵。五大夫爵是军功爵制二十等爵位中的第九等爵位。这对于一般百姓而言,应该是一个相当高的爵位。从当时来说,卖爵确实为国库带来了一时丰厚的收入,确实舒缓了国家粮食储备匮乏的困境。为西汉初年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恢复发展,为国防的加强和巩固作出了贡献。但是,从军功爵制施行的角度来看,爵位一旦变成商品,它就开始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和荣誉。特别是汉武帝以后,甚至皇帝即位、立皇后、立太子都普赐天下民爵一级或二级,赐爵变成了君主欢庆自己喜日的点缀。爵位,这一原来靠血与汗,靠战场上拼命才能够得来的东西,现在,只要君主高兴、只要付出一定的财物,就可轻易获取,那么其价值自然就不可与往昔同日而语。滥赐和轻取是造成爵位贬值和军功爵制走向衰亡的重要原因。

朱先生指出,东汉时期军功爵制衰亡的原因,主要还有两点。一是从社会着眼,东汉时期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和膨胀,使仕途已为豪强地主所垄断,军功爵制失去了参政阶梯的作用。二是从军功爵作为一种军队激励机制来看,由于更戍制的废止和募兵制的兴起,使军功爵失去了其原有作用。军功爵与减役、免役以及士兵的地位已无必然联系。军功爵原有的优待条件和特殊权力也已不复存在。因此,军功爵渐渐已不为国家和人民所重视,所谓“赐爵不喜”,“夺爵不惧”,真实反映了东汉时期人们对爵位的麻木与无所谓的心态。

归根结底,军功爵制的衰亡,是历史的必然。军功爵制诞生于社会新旧交替的时代,是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工具。随着汉代社会的稳定,大规模战事的结束,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地主阶级政权的日益巩固、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建立,以及这一过渡时代的结束,军功爵制也就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其走向衰亡,就是历史必然。

三、解决了军功爵制研究中的许多重要问题

这些成果散见于朱先生的多篇论文及三部著作中。我想主要举几个例子。

(一)订正了军功爵制的二十等爵制的形成问题

过去,传统的看法认为,汉代所施行的二十等爵制是商鞅变法所确立的。例如《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的《爵制》即持这一观点。朱先生通过缜密和可以信赖的考证,纠正了这一观点。朱先生精辟地指出,商鞅变法时所建立起来的爵位只有17个等级,其最高爵位是“大良造”,大良造之上没有后来所看到的侯爵。而一级爵位公士之下,则有校、徒、操三个等级。汉代所奉行的军功爵制的20个等级,则是在秦统一前、后确立的。其时间上,最早不超过秦惠王时期,先生所提出的令人信服的证据之一是秦自惠王改元称王,以前国君尚自称公(侯),显然不可能在军功爵制中设置与自身相同的爵位。这确实是学者都了解的常识问题,但又往往是许多人都忽略了的问题。

(二)辨别了军功爵制中的贵族爵、官爵、民爵的划分问题

军功爵制中的高级爵位与低级爵位之间,是存在着贵贱之分的。这就是特权享有与非特权享有的区别。统治者为了发挥军功爵制对下层人民的激励作用,同时又为了阻止具有低级爵位的下层人士通过不断的晋爵,(特别是在汉代滥赐爵位的情况下)由低级爵位而晋升入高爵。汉代设置了民爵与官爵的分界线,据朱先生考证,汉代民爵的最高级别是军功爵制中的第八级“公乘”爵位。公乘爵是一般百姓不可逾越的爵位。九级以上的爵位则是官爵,而侯爵则是贵族的爵位。官爵、民爵以及贵族爵的辨别,对于我们认识军功爵制的实质,把握军功爵制的规律具有重要的帮助。

(三)科学地解释了军功爵制与秦汉重要的土地制度——“名田制”的关系

“名田制”在秦汉时期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名田”,即以个人之名领有田地。朱先生对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素有研究,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他的《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一书中,把军功爵制与秦汉的名田制联系起来考察,进而得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的结论,是朱先生在秦汉史研究领域里的重要发明。先生考证,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在一起,并作为相互关联的制度确定下来,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的。二者的结合,使爵位的高低与名有土地数量的多少有机联系起来,爵位越高,名有土地数量越多;爵位越低,则名有土地数量越少。名田制实质上是一种地主等级土地占有制。这种政策导向,不仅把整个秦国的国民纳入了战争的轨道,也为中、小地主的产生,铺平一条大道。

这一研究成果,不仅揭示了军功爵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初期所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揭示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政治地位具有决定的因素,政治往往决定着经济,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封建政治权力是一切权力的集中。

四、实事求是地评价了军功爵制的历史作用

站在俯瞰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全程的高度,朱先生对军功爵制的历史作用进行了认真的考察及实事求是地评价。

在对战国时期军功爵制确立过程的研究中,朱先生发表过《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与军功爵制的确立》、《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等论文,在这些论文中,朱先生实事求是地肯定了军功爵制的积极作用。朱先生认为,军功爵制在确立的过程中,不仅对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起过作用,就是对受奴役的人民摆脱枷锁,获得一小块土地也带来了希望。同时,他又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巩固政权,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复辟的工具。

在《统一后秦帝国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等一系列论及秦及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论文中,朱先生利用丰富的文献材料与秦汉简牍材料,认真细致地考察了军功爵制与秦及西汉初期所施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司法等制度、政策之间的关系。朱先生认为,军功爵制在秦汉王朝建立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国家的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它是秦始皇、汉高祖在实现统一的战争中,奖励臣下,鼓舞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工具。通过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有许多在统一战争中立有战功的人物,通过军功爵制爬上了社会高层,甚至有许多一般的士卒,也能通过军功爵制而获得若干田亩,或获得一些法律及赋役方面的优待。

朱先生进一步指出,在秦汉时代,通过军功爵制培养了一大批军功贵族和军功地主,也培养了大量的自耕农。这些在军功爵制下培植起来的封建地主阶级和自耕农之间,虽然存在着阶级矛盾,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封建社会处于上升的历史时期,他们之间的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基本适应的,因此,在秦汉时代,中国封建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些研究与评价,抛弃了在过去文革时期所形成的僵化的“左倾”思维,无疑对处于鼎盛时期的军功爵制的历史作用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判断。

作为一种社会激励机制的军功爵制,其制度的基本精神或者其基本操作原则应该是功、爵对等,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立功者的功之大、小或多、少,授予其相对等的爵位,简言之,应该是有功者爵之,无功者不爵。然而,根据朱先生的研究,作为激励机制的军功爵制,其制度之精神,从秦末开始,已受到亵渎。而亵渎这一制度的,却正是极力推行军功爵制并从军功爵制的推行中获得莫大好处的秦始皇帝。朱先生从1979年至1980年秦始皇陵秦佣坑考古队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出土的一批瓦文中,先是找到了一批具有爵位的“居赀”者,揭示了军功爵制开始受到轻视的信息,而后,又从《史记》中找到了秦始皇徙民,“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等史料,[5]259指出秦已有非功赐爵的史实。这说明,军功爵制的基本精神与操作原则,即功、爵对等原则,自秦末已开始受到破坏。朱先生指出,汉自文帝、景帝以后,军功爵制逐渐趋于轻滥,由于大量赐爵、卖爵使军功爵制与奖励军功失去必然联系,成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廉价商品,成为欢庆节日的点缀,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有的价值与荣誉,已不被人们所重视。东汉以后,军功爵制已名存实亡。朱先生对军功爵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起之不同历史作用,有区别地进行了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价,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为我们了解和深入认识军功爵制的历史地位,分析军功爵制的历史价值与意义,提供了明确的向导与正确的指引。

五、深刻揭示了军功爵制与中国早期封建社会等级结构的内在联系

中国早期封建社会,是建立在等级结构基础之上的社会。然而,一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特别是一些对中国古代社会了解不深的西方学者,甚至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没有等级。例如,著名的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在她的著作中,就曾反复提出“无等级的中国”,“中国那种无等级的社会组织”等概念。[6]41

秦汉社会其实是有等级的社会。这种等级及其结构与军功爵制有密切的关系。朱先生在其《关于汉代的吏爵与民爵问题》、《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等一系列论文中,深入论述了军功爵制的自身等级划分与社会等级的关系,朱先生指出,军功爵制中的一到四级爵位,即从公士到不更这四级属于小爵,也就是传统上所讲的士爵;从第五级爵大夫到第九级爵五大夫属于大夫爵;自第十级爵左庶长,到第十八级爵大庶长,属于卿爵;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侯属于侯爵。爵制的四个等级与社会等级密切配合。侯爵属于贵族爵,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具有许多社会特权。卿爵基本属于吏爵,是许多官僚者的爵位,而五大夫以下,即从公士到公乘爵,则属于民爵。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载《户律》条文来看,军功爵制与土地的占有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从公士一顷半,到关内侯95顷,每个爵位等级应该占有的土地数量规定得清清楚楚,说明爵位的等级与社会等级,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地位密切相关。西嶋定生先生在他的大作中曾说:“这个田宅赐与应认为不是与爵制相伴行的本质特权。”[7]404如果西嶋定生先生看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相信他会改变这一看法。

朱先生学问博深,治学严谨。能够娴熟的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和多种研究方法,因而能够在军功爵制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如他能够熟练的运用唯物辩证法和阶级分析方法,始终把军功爵制度放在一宽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考察,把军功爵制的演变与社会、阶级的变化和变动联系起来,不仅深刻地揭示了军功爵制变化的原因,而且有力地解说了其发展的规律。

在考证军功爵制的具体问题中,先生把归纳法与二重证据法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全面、无遗漏地收集有关文献材料,同时,也尽可能全面、无遗漏地收集考古材料,特别是秦汉简牍材料。从中分析问题,归纳问题,使得出的结论更具科学性、更具说服力。先生治学严谨,一贯信守“以经解经”的原则,强调从材料中归纳问题,解说问题。从材料中找出本证,决不为有利于自己的立论而“改字解经”、“增字解经”。因此,先生的军功爵制研究成果和其他的一系列研究成果都是可靠的、经得起检验的。

先生为人与为学都非常谦虚和低调。在军功爵制研究问题上,学术界向来就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不管是前辈还是后学,与先生讨论问题的时候,先生都能以平常之心,平等对待,心平气和地与之讨论,宽容的对待不同的声音,从不盛气凌人。从先生的军功爵制研究中,我不仅学到了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榜样和为学的方法。

[1]朱绍侯. 军功爵制研究[M].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朱师辙. 商君书解诂定本[M].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M]. 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4]班固. 汉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62.

[5]司马迁. 史记[M]. 北京:中华书局,1982.

[6][美]鲁思·本尼迪克特. 菊与刀[M]. 吕万和,等译. 上海:商务印书馆,1990.

[7] [日]西嶋定生. 二十等爵制[M]. 武尚清, 译.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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