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法律课有效教学模式初探

2010-08-15 00:48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12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中职

林 丹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 510440)

中职法律课有效教学模式初探

林 丹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 510440)

时代的发展使得中职学校的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构建有效的法律课教学模式,已是中职法律学校亟须探索的紧迫课题。应该在尊重教育规律和法律科学规律的基础上,革新传统的理论教学,重视实践教学和职业技能的训练,积极探求培养实用型法律职业者的途径。

中职法律课;有效;教学模式;教学改革

近年来我国中职教育发展迅猛,中职院校数、在校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持续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寻求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之路,是中职教育面临的严峻课题。当今社会的发展瞬息万变,大量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也大量需要各层次的法律工作者。中等法律职业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一定实践能力的基础性和辅助性的法律岗位工作者。为顺应这种要求,培养符合时代需要的中职法律毕业生,探求实用有效的法律课教学模式已势在必行。

一、中职法律课有效教学模式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生源素质的原因,中职学校招收的学生的文化基础较薄弱,学习积极性不高,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当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学生的学习并非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一个积极主动构建知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作用不仅是向学生传授书本内容,还应该指导学生学习。教师在课堂上的任务就是采取得当的方式和方法,去激活和挖掘学生的求知潜力,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变内敛思维为发散思维,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中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只有结合学生的特点,科学施教,才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促进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

从中职法律课的教学来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纯粹性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以灌输式的课堂理论讲解为主。这种教学模式往往忽略了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影响了学生积极性的发挥。而且在效果上使得法律教学和法律职业出现脱节,导致许多学生不具备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师不能只单纯地教授理论,要注重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了解和熟悉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帮助他们养成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只有在学习过程中使教学双方形成互动的有机整体,才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相长的目的。因此中职法律课教师应结合学科特点,探索有效的教学模式,积极推进法学教学改革。

二、中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探寻有效可行的教学模式,应在尊重教育规律和法律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任何一种教学模式总是在特定的教学理念指引下,依据一定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而确立的。教学的对象是学生,教学改革与学生息息相关,所以中职法律学校应培养出怎样的学生是制约教学模式改革的关键因素。

在我国,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主要是培养具备全面法学理论基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结合中职学校的教育特色,笔者认为中职法学教育应以应用型的职业教育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是开展中职法律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中职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仅要进行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能力教育,培养具有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实践能力的基础性和辅助性的法律岗位工作者,使学生在未来能够胜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岗位的职业需要。

三、中职法律课有效教学模式的初步构想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程序和结构框架。作为活动程序,这突出了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结构框架,则突出了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1]。由此可见,教学模式的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教学活动过程中的教学对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和教学评价等诸要素对其均有影响和制约作用。笔者对有效教学模式的研究还十分粗浅,本文拟择取若干要点试作简略探讨。

(一)教学准备条件

1.教材

市场上现有的法学教材主要是高等院校教材,理论性太强,内容太繁杂。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特点,撰写校本教材满足教学所需。笔者所在的学校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先后组织骨干教师编写了多本校本教材及配套练习资料并投入教学使用。该套教材的内容基本覆盖了相应法学科目的全部理论知识,剔除了本科教材中比较深奥难懂的部分,文字表述简洁,图文并茂,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授课教师和学生的积极评价。

2.师资力量

法律课程教学的有效开展还离不开教师的因素。作为法学专业的教师,应当扎实专业知识功底,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阔的学术视野。教学中的许多活动,如选择有价值的学习内容、提供合理的解释、评价学生的学习等都有赖于教师对学科专业知识的精通与否。教师要对自己做出的行为、决策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视和分析,这是培养学生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前提,也是教师自身成长的重要过程[2]。中职法律学校应鼓励教师通过自我学习、继续教育、科研写作、代理案件、校外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注意培养具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双师型”师资队伍,鼓励更多的“双师型”教师进行一线教学,并尽量给他们创造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各项条件。

3.教学支持系统

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以往“粉笔 +黑板”的简单教学手段正向以计算机等现代媒体为主要教学手段的方向转变。信息化教学活动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更优美的视听环境,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增强学习的形象性和生动性。教师应该勤动脑、多动手,收集各种对教学有意义的资料和素材,精心制作有声有色、图文并茂的多媒体课件,实现法学教育的现代化。除了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外,还需要逐步建立起电子阅览室、媒体演示室、多媒体课件制作室、教学管理中心,以及视频展台等现代化教育技术设施,完善各类硬件和软件支持系统,搭建起师生之间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为开展信息化教学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3]。

(二)教学方法和教学环节

1.法学理论课的教学模式

(1)教师讲授

讲授是教师教学的常规方法。虽然中职学生的文化基础薄弱,但他们往往比较好动,头脑灵活,反应敏捷。教师不能照本宣科,要善于因势利导,设计生动活泼的教学内容,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法律课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宜浅不宜深。不要讲解过于精深的纯理论问题,主要是让学生掌握科目课程最基础性的知识。可以以书本上的法律知识为蓝本,结合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学生今后走上相应职业岗位将会面临的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问题为框架,构建适合学生基础的授课内容。因为中职学生往往会比较早地开始职业生涯,在学习两三年后就将走上社会从事基础性和辅助性的法律岗位工作,而完成这些工作往往并不要求深厚的法学理论,切实的动手能力才是最为需要的。如何去帮助学生学会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是教师开展教学的首要目标。

(2)学生阅读学习

学生自我学习是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的任务不仅是帮助学生掌握既有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传授学习知识的方法,让学生学会自我学习、自主学习。如果片面强调老师在教学中的权威,忽视学生的主体性,把学生看成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就会扼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法律课教师应引导学生进行广泛的阅读学习,鼓励他们积极思考。教师可以向学生介绍、推荐有益的读物,凡是内容健康的教材、法律参考书籍、其他各类拓展书籍都可成为阅读学习的对象。教师可鼓励和引导学生在阅读过程中制作读书笔记,对知识进行系统化的整理。让学生学会阅读和思考,有助于形成较好的阅读、思考、口头与书面表达习惯,对学生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课堂辩论

课堂辩论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争论性问题的讨论、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课堂辩论使学生在自由活泼的学习气氛中,针对辩论的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从而不断加深对其的理解和认知。学生通过言辞的交锋、思想火花的碰撞,既能解决学习中的困惑和疑难,又能锻炼语言表达能力,训练思维的条理性和逻辑性。

课堂辩论可以是针对在授课中出现的引起学生兴趣的任何专业问题,由教师进行适度的控制,引导辩论尽量围绕主题展开而不要游离于既定目标之外。辩论过程中,教师应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勇于发言,用丰富的知识积累、鲜活的实例和具有说服力的语言来批驳谬误、甄别真伪。课堂辩论结束时教师应该对学生辩论的过程进行评论和总结,并对讨论的问题给予参考性意见。有些问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但只要学生能论证清楚、自圆其说,教师就应予以肯定。

2.法学实践课的教学模式

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应该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实例中学习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为凸显法学教育的这种实践性特色,教师的教学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实现由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问题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4]。

(1)课堂技能训练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来阐释相关理论、原理,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将生动形象的案例情节和枯燥的理论知识相结合,有助于活跃沉闷的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参与讨论和发言,能够逐步培养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

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和进度布置案例,提示学生如何查阅收集整理资料,为案例的研讨做好充分的准备。剖析案例时应鼓励学生踊跃讨论,教师在发言过程中适度把握讨论的节奏和方向即可。进行案例教学,选择适宜的案例十分重要。要采用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的案例,即所选案例均能恰如其分地体现出案情与所讲授法律规则内涵、课程要求的对应关系,法律情境的分析、思考的方向以及案例问题的解决都不能脱离特定的教学内容。案例的情节应贴近现实,鲜活生动,不是闭门造车生硬编出来的,而是源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确有发生的。案例的难度要适中,不要给学生造成过于简单或畏难的思想而丧失学习的兴趣。

2)模拟法庭。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可以引导学生多视角的思考、分析和讨论。模拟法庭演练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在开展时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选好案件。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从始至终都是围绕着案件展开的,好的典型案例,既有一定的专业深度又和社会现实紧密相扣,足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唤起他们的参与意识。如果案情平淡无味或毫无法律争议,则难以留下自由思辨和充分发挥的空间。可选择反映社会热点、具有一定影响规模的案件,并尽量将模拟过程与不同法律专业课的特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均可有所收获。案件还需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使作为扮演者的学生通过庭审的交锋、碰撞来增强对书本知识的领悟和运用。

第二,在教师的指导下,主要由学生自我完成。一个案件完整的模拟庭审活动由多个环节构成,应尽量让学生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完成,教师发挥指导的作用即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接触实战、检验知识的目的。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由学生集体研究案情,进行角色分工。通过讨论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再分配搜集资料、起草法律文书的任务。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组织学生进行多次排练,熟悉法庭审判的全过程。教师应根据排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改进不足之处。模拟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由指导老师或评委对相应角色的表现进行评判,给予专业角度的分析评说,为以后的课程学习和实际工作留下一些有价值的经验。

(2)课外实践活动

课外实践活动可有多种形式。①鼓励学生在寒暑假参加法律见习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增长见识,接受锻炼,将自己所学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初步检验;②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学者来学校举行讲座,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技巧;③组织学生观摩审判。这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它使学生真正走进现实生活中的法庭,近距离地接触到实际的审判操作过程,使枯燥的法律知识变得鲜活生动,富有立体性。

[1]王金兰.构建法学教学模式——从法律职业的角度 [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2):90-92.

[2]张瑞萍,杨冬平.法学教学模式构建的有效性研究[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9,(3):34-36.

[3]马明利.集成化法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应用——以法律文书教学为参考 [J].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60-62.

[4]王海霞.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选择[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5):116-118.

Abstract:Development of the t imesmakes education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s face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How to build an effective teachingmode in legal courses has been an urgent task in judicial vocational school.On the basisof respecting the laws of education and legal science,we should innovate the traditional theory teaching,emphasize the practice teaching and vocational skill exercises,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ways to train practical legal professionals.

Key words:legal courses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effective;teachingmode;teaching refor m

(责任编辑:侯秀梅)

In itial Study of Effective TeachingM ode in Legal Courses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s

L IN Dan
(Guangzhou JudicialVocational School,Guangzhou 510440,China)

G718.3

A

1001-7836(2010)12-0053-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0.12.022

2010-05-17

广州市教育局课题《中职法律课的有效教学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林丹 (1976-),女,广东揭阳人,讲师,法律硕士,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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