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监听措施的探讨*

2010-08-15 00:45笑,金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监听职务犯罪犯罪

韩 笑,金 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监听措施的探讨*

韩 笑,金 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各类犯罪活动更隐蔽、更频繁,且手段多样,职务犯罪尤其不易侦查,在刑事侦查中已广泛运用的监听措施,也可以尝试应用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中,但要研究监听技术,掌握运用的方法,控制使用范围和程度。

职务犯罪;侦查;监听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一体化和科技现代化不但深刻改变了社会面貌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影响到了犯罪方式,就职务犯罪而言,日益呈现出科技性、组织性、隐蔽性、严重危害性的特点,传统的侦查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监听措施作为技术侦查手段的一种,在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被广泛运用。然而,我国目前关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监听措施的立法尚属空白,在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运用监听措施的实例也属凤毛麟角。为此,需要探讨一下监听措施的起源、现状以及具体的实施运用,以丰富侦查手段、提高侦查能力,使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有所突破。

一、监听措施的概述

监听措施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的日益复杂化而应运而生的。20世纪初,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明运用,监听措施逐渐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并成为一项重要的新型技术侦查手段。最早将监听措施作为一种犯罪侦查手段在刑事法律中予以确立的国家是美国,1928年的Olmstead v.U.S.案是美国第一次对监听制度作出的立法规制。随后,世界各国先后从立法上对监听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所谓监听,是指侦查机关采用技术手段秘密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行为。从技术上讲,监听可以分为传输监听和场所监听。传输监听是指在通讯传输工具或者线路中安装监听器以实现监听谈话内容或者数据交换的一种电子监听方式。场所监听是指通过在固定场所安装监听器来实现监听谈话内容的一种电子监听方式。监听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除了具有常规侦查方式的共性之外,更具有几个特殊属性。(1)专业性。监听必须使用特殊的高技术现代科学装备和专门的技术人员才能实施,专业性是监听措施的基本属性。(2)强制性。监听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实施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和自由会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3)秘密性。监听不经当事人同意、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具备高度的秘密性。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监听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发,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机政权核心。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经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国际化,跨国跨区域职务犯罪日益频发;(2)集团化,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的团伙性职务犯罪不断增多;(3)隐秘化,作案手段的高科技性日趋增强、作案手法更加隐蔽。职务犯罪发展的新趋势,对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的立法以及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监听措施等技术侦查手作为法定侦查手段加以规定。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然而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何审批、如何实施,我国的法律均无规定。很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模式仍然停留在大搞“夜间战术”、“疲劳战术”的阶段,侦查人员利用一张纸、一支笔进行办案,强调口供等言词证据的提取,科技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极低,成案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办案人员自身的预审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因此,要改变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活动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在立法上把技术侦查措施确立为侦查职务犯罪的一种措施。而监听措施作为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对于侦查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决定了书证、物证的相对匮乏,特别是贿赂犯罪的一对一性,通过监听取得的言词证据的重要性可见一般。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类型,这为实施监听后取得的信息作为定案依据提供了立法前提。再次,《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拘传、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加强初查工作,而通过监听取得的信息通常是比较真实可靠的,这为办案人员采取下一步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最后,西方许多国家从立法上就规定侦查职务犯罪可以实施监听措施,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采用监听措施,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监听措施的具体运用

秘密监听作为一项侦查手段,滥用监听手段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严重侵犯无辜公民的正当权益,因此对监听措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是保证无辜公民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必然举措。国外法治国家都对有关技术侦查措施中的使用条件、批准程序、能够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后果等予以明确的规定。而对于这些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内容,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仍属空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化,并没有一个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包括秘密监听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而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这对于我们自侦案件的突破造成了极大地阻碍。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监听措施的实施势在必行,前提就是有法可依。反贪关系到国家命运、民族兴衰,而贪污贿赂犯罪则向严重破坏性、日益隐蔽性的方向发展,因此,在今后立法时赋予检察机关电话监听等技术侦查权力实属必要。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检察院在人力物力上尚未达到独立实施监听作业的水平。就人力而言,检察院内部几乎没有监听方面的专业人员;相对于物力,既然没有专业人员,那对于专业设备的购置和应用,都是出于探索阶段的,财政的拨款也达不到我们购置监听设备的水平。在今后的日子里,依法运用无线电侦查技术,逐步购置《人民检察院器材设备配备纲要》规定的调音台、视频印像机、无线录音设备、扩音设备、监视器、智能传真系统、有线无线设备等器材,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痕迹,收集犯罪证据。

监听技术还包括网络监听技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日益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网络监听技术本来是提供给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工具,可以用来监视网络的状态、数据流动情况以及网络上传输的信息等。当信息以明文的形式在网络上传输时,使用监听技术进行攻击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将网络接口设置成监听模式,便可以源源不断地将网上传输的信息截获。网络监听可以在网上的任何一个位置实施,如局域网中的一台主机、网关上或远程网的调制解调器之间等。要使主机工作在监听模式下,需要向网络接口发出I/O控制命令,将其设置为监听模式。网络监听是很难被发现的,因为运行网络监听的主机只是被动地接收在局域局上传输的信息,不主动的与其他主机交换信息,也没有修改在网上传输的数据包。网络监听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总是扮演着正反两方面的角色。对于入侵者来说,最喜欢的莫过于用户的口令,通过网络监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这些关键信息。而对于入侵检测和追踪者来说,网络监听技术又能够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的网络安全现状,我们应该进一步挖掘网络监听技术的细节,从技术基础上掌握先机,才能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在目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监听技术的运用,可以考虑“一判断二规划三实施四总结”的思路。一判断,就是在具体的自侦案件中,需要技术力量如何介入,介入的切入点在哪里,以便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有一个明确的思路;二规划,就是确定思路的情况下,制定具体详实的监听措施,在人力、物力等其他方面得到相应的保障规划,在细节方面尽可能的完善,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最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三实施,就是按照既定思路和具体规划,切实的在自侦案件中介入监听,提高自侦案件的突破效率,确保高科技的介入同时,保证自己案件的准确性;四总结,每次实践后,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好的地方,进行总结,为今后的监听介入,铺好路,打好基础。

科技强检重在人为,我们需要在探索中前进。

[1]冯兴吾.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问题及前瞻[EB/OL].(2009-01-05)[2010-08-20].http:www.lawpass.cn/sifa/331.html

[2]徐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电子监听技术的立法思考[J].陕西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2.

[3]章其彦.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8.

Probe into Monitoring Measures Applied in Investigating the Duty Crime

HAN Xiao,JIN Tao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Yuhang,Hangzhou Hangzhou311100Zhejia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society and science technology influenced human’s ways in thinking and behaviors greatly.All kinds of crimes become more concealed and more frequent with various methods.It is not easy to investigate the duty crimes.The monitoring measures used commonly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lso can be tried to use in the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but we should study the monitoring techonogies,master the applying methods and control the using range and extent.

Duty crime;Investigate;Monitoring measures

D926.34

A

1672-1047(2010)05-0076-03

10.3969/j.issn.1672-1047.2010.05.23

[责任审校:蔡新职]

2010-07-18

韩 笑,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副科长;金 涛,男,杭州市余杭区纪委驻余杭区宣传部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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