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销售侵吞差额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0-08-15 00:42方园
山东农机化 2010年5期
关键词:章某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

编辑同志:

章某是我公司的一个农民工,专门负责一地级市的产品销售。自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章某未经公司许可,以高于公司规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将差价据为己有,总金额达39万余元。有人认为,因章某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加价部分所得价款不应归公司所有,章某也就不构成犯罪。对吗?

读者:车 俊

车俊读者:

章某加价销售侵吞差额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章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章某擅自加价销售所得的差额应归公司所有。虽然加价销售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也不知道,但整个过程一直是以公司的名义,并利用了公司的销售渠道和资源。客户同样一直以为加价销售是公司的行为,自己的交易对象是公司,而不是章某。由此产生的收益,理应不是章某的额外劳动所得,而应归公司。另一方面,章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加价后之所以能够照样执行,客户之所以会毫不怀疑地接受加价,章某之所以能一再顺利地将差额据为己有,无疑是其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在起作用,是其利用了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再一方面,章某的行为属非法占有。此罪所指的占有,既包括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也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不论哪一种形式,只要本质上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即可构成本罪。在没有批准、授权的情况下,章某对公司、客户两头隐瞒真相,将加价而得销售差额侵吞,当属后者,且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涉案金额达39万余元,已远远超过了“数额巨大”的起点,应当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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