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腐败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0-08-24 06:35
活力 2010年6期

姜 楠

[关键词]惩治腐败;一般预防;刑罚功能;刑罚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措施,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行动毋庸置疑。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滋长和不断地发展蔓延,甚至在局部领域和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应高度重视发挥一般预防在惩治腐败中所应有的作用。以刑罚一般预防的实现为目的,以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一、惩治腐败应强化用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

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是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犯罪应当受到惩罚,以及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所有的人,特别是那些不稳定分子或欲犯罪之人,产生威慑、警戒、教育作用,预防社会上没有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刑罚的一般预防主要是通过防止一般人犯罪而实现的。现代刑罚观念,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因此,惩治腐败应强化用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以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首先,宣扬刑罚惩治腐败一般威慑功能。国家通过刑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规定腐败行为及其刑罚惩罚,静态地告知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痛苦后果,使腐败分子在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进行权衡,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和利害关系的权衡而产生畏惧感,进而为避免使自己坠入相应的痛苦境遇,受到刑罚惩罚而放弃犯罪意念,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注重刑罚惩治腐败法制教育功能。刑罚的法制教育功能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腐败犯罪之人法律意识的强弱和法律文化知识程度的高低密切相关。注重刑罚法制教育功能,以达到腐败分子在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时能够作出理智的抉择,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功能。

二、惩治腐败有赖于一般预防刑罚必然性的实现

所谓刑罚的必然性,是指不论任何人犯罪,必然会被揭露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刑罚的必然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决不姑息的严厉态度,体现了有罪必罚的原则精神,一旦犯罪,刑罚必至,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为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刑罚的必然性对于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腐败犯罪人往往是知法犯法者,具有较为强烈的侥幸心理。在犯罪心理学中,侥幸心理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冒险的投机心理。破除侥幸心理的重要途径,就是刑罚必然。发挥刑罚一般预防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建立起腐败行为与刑罚之间必然因果关系的观念。

我国当前反腐败工作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腐败分子所付出的成本底,安全系数高。其原因之一就是被揭露的概率小,腐败分子真正受到惩罚的是少数,没有最大限度地消灭腐败“黑数”,官场的“潜规则”起着很大的作用。过底的成本、过小的被揭露概率和过轻的惩罚,使腐败的发现和惩治处在很底的水平线上,难以对腐败分子形成应有的威慑。 “黑数”趋使更多的人走向腐败。现实中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没有被揭露出来,使被揭露被惩治的腐败分子,总结教训为“不够强,不走运”,甚至出现腐败分子在审判过程中高声“喊冤”的奇怪现象。

因此,必须强化和落实腐败行为刑罚的必然性,有罪当罚,实现刑罚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功能。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表明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决心。如果腐败行为只要发生,就能被发现、举报,案件都能被侦破,犯罪人都能被逮捕,不使一个腐败分子漏网,犯罪危险增大,就可以消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安全感,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三、惩治腐败有赖于一般预防刑罚及时性的实现

所谓刑罚的及时性,是指一旦犯罪发生,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破获,将犯罪人缉拿归案,并及时提起公诉、及时判处刑罚、及时执行刑罚。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人长时间地逍遥法外,即使后来受到惩罚,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也会降低,甚至刑罚毫无效果,还会产生副作用。刑罚的及时性对于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腐败犯罪如果刑罚不及时,在腐败行为发生以后很长时间才使腐败分子受到惩罚,就不能充分显示刑罚的威力,也不能充分显示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为了实现腐败犯罪刑罚的及时性,必须讲究诉讼效率,防止久拖不决,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罚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作用。

我国在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刑罚不及时的现象,即腐败案件久侦不破、久拖不诉、久拖不审。要使证据确凿、确实充分,调查取证等确实需要时间。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办理腐败案件时,腐败分子权力的影响,裙带关系、关系网的影响,以及官场的“潜规则”,个人得失的影响,人们不敢、不愿、不能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存在调查取证难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執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些司法人员不严格依法办事,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刑罚不及时的现象。腐败分子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更使腐败犯罪一般预防刑罚及时性的作用大打折扣。

因此,必须强化和落实腐败犯罪刑罚的及时性,实现刑罚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功能。刑罚的一般预防之所以将刑罚的及时性作为刑罚的一项要求,是因为刑罚与犯罪相联系的时间越紧凑,一般预防的效果越大,反之亦然。

四、惩治腐败有赖于一般预防刑罚公开性的实现

所谓刑罚的公开性,是指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公诸于众,以及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除有特殊情况需要秘密进行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刑罚的公开性包括刑事立法上的刑罚公开与刑事司法上的刑罚公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刑罚的公开性对于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在腐败行为揭露阶段,腐败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大多数案件对腐败犯罪的刑罚不能完全向社会公开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除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有影响的案件,通过媒体,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外,绝大多数的腐败案件,公众仍旧是知其所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里有公开方式和渠道的限制,但是必须认识到,我们在惩治腐败的理念和观念上,还存在问题:认为腐败分子判多了,腐败犯罪案件宣传多了,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腐败案件刑罚不能完全公开,严重地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和积极性。监督执法执纪机关在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是否及时、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