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敌金融作战的措施与办法

2010-09-06 08:37王红曼
东疆学刊 2010年4期
关键词:沦陷区总处法币

王红曼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上海200042)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敌金融作战的措施与办法

王红曼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上海200042)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针对敌人的金融侵略,为制止敌人以战养战的企图,施行了一系列对敌金融作战的措施,为我国战时金融经济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过程中,随着战争局势与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国民政府对敌金融作战的目标、方针和措施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敌金融战争;措施

抗战爆发后,敌伪在我国沦陷区内的侵略伎俩层出不穷,目的是破坏我国法币的信用,扰乱我国战时金融的发展,并使我国后方财政经济蒙受损失。敌人也清楚地认识到,军事力量的斗争最终必然是以财政、金融、经济为坚强的后盾,发动侵略战争必须以经济侵略为重要手段。因此,从侵略战争爆发之时起,敌人就拟订了各种金融侵略的办法,以排挤我法币,推行敌伪钞票,企图使沦陷区日益日元化,并使后方物价飞涨,促使法币价值跌落。国民政府为了维护法币稳定,打击敌人的金融侵略阴谋,制定了一系列对敌金融、经济作战的措施,有利、有节地与敌人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支持后方经济开发、保证抗战的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某些制度设计并未完善,加上吏治腐败、执行不力等原因,对敌金融经济作战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敌伪金融体系及其侵略措施

在敌人企图达到其亡华总目的的种种方式中,金融侵略是其毒辣的手段之一。敌人金融侵略的第一目的在于破坏我法币,第二目的在于吸收我物资,而敌人的这两个目的主要是依靠敌伪银行发行敌伪钞券来实现的。

日伪货币体系主要是由在东北地区的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中银券”,在察哈尔、绥远和晋北地区的伪蒙疆银行发行的“伪蒙疆券”,在华北地区的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联银券”以及华中地区的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构成。另外,在日本统治台湾时期,台湾流通的纸币有台湾银行、日本银行发行的纸币、军用票及杂钞。这些日伪货币的流通、发行,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据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的调查统计,抗战初期,敌方积极排斥我法币,其办法为:(1)发行冀南银行钞币二千万元,此项纸币系将旧奉票加盖察南银行图记;(2)增发河北省银行钞票一千万元,连前存共三千万元;(3)以北平市银行及正金银行与北平银行公会组成北京银行,以平津所存现洋为基金发行新币,将来即以该行票币吸收中央各行法币,一俟法币跌价,即大批购买。此三项办法明显为有计划之扰乱金融行为[1](403),成为了敌人战时金融侵略的指导性方案。

在总体上,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四区的敌伪金融体系及相关法律情形各有不同,如下表所示:

表1 战时敌伪金融机构统计表单位:家

上表所列的日伪金融机构及其法规,是日本帝国主义在我国建立殖民地金融体系、进行金融垄断和经济掠夺的实证。仅以伪满洲国中央银行为例,1940年,伪满政府抛出了“共同融资制度”,在伪满洲中央银行内设立共同融资团委员会。1942年,伪满政府重新公布的伪满洲国中央银行法规定:1、参与伪满政府有关金融的重要计划;2、指导并统制金融机关对资金的控制;3、促进金融机关的整顿,等等[2]。可见,伪满洲中央银行是日本在东北建立的殖民地金融体系的代行机关,实行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建立的殖民地金融体制,达到了以下罪恶目的:(1)强行统一币制,独霸东北金融市场;(2)实行“资金统制”,支持军工生产;(3)疯狂掠夺我国东北金融机关。可以说,日伪实行的金融统制政策阻碍了东北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从金融制度方面来看”,它使东北“彻底的殖民地化了”[3](333)。

敌人除建立敌伪银行发行敌伪钞券之外,还积极进行其它的金融破坏活动,譬如:(1)规定不合理的兑换关系,人为地贬低法币。1938年6月,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规定,在华北流通的法币必须兑换成银联券方可使用,在兑换的过程中,日伪尽量贬低法币的价值。1938年8月,日伪宣布法币贬值10%。1939年2月,又宣布法币贬值30%[4](253);(2)伪造中国货币。到日本投降时,假票种类达二三十种之多,印制的机关,据不完全统计,在天津、石家庄、太原、安阳、徐州、集宁、新乡、开封、济南、邢台、邯郸、武安等地都设有日伪制造假钞的机关。[5](79)据统计,抗战期间,日伪伪造法币总数达40亿元[6](83);(3)套取中国外汇。从1938年3月起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为止,敌伪的套汇活动始终没有停止过,外汇市场的几次大风波都有敌伪插手其间。据统计,从1938年6月到1940年5月,敌伪套汇的金额至少达到2亿元之巨[7](14)。

除了上述手段以外,日军还以物资战配合金融战,物资战也成为了金融战的组成部分。日军常常到非沦陷区抢购物资,法币的回流将引起非沦陷区的通货膨胀,同时牵动非沦陷区的物价上涨,币值下降,逐步达到破坏中国金融的目的。

二、抗战前期国民政府对敌金融作战的措施与办法

在抗战前期,针对敌人的金融侵略,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对敌金融作战的措施,大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划区管理。由于各地金融状况依环境而各不相同,其处理方法也应分别规定。1938年3月8日,财政部与四联总处密商,并召集金融界首领多次研商,决定分为陷敌区域之金融、附近陷敌区域之金融、距敌较远区域之金融、复兴根据区域之金融四项,并指示:“分别情形规定办法,对于抗战及复兴前途关系至巨,应由四行切实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或情势变迁须改定方针者,并应随时陈报。”另外,财政部特别指示复兴区域“各银行应依照本部规定办法努力推行小额币券”;“在本区域内往来汇兑,不收汇水,不限数额。其汇往港沪者,依照政府限制数额外,并加重其汇水”[1](404)。这些规定主要是防止法币外流。

第二,先后建立经济游击队和对敌经济封锁委员会。1939年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政府为争取主动,先后设有经济游击队[1](412)和对敌经济封锁委员会以破坏敌伪在沦陷区的经济,以制止敌人以战养战的目的。四联总处为配合政府战略,特制订办法并详加研讨,以便协助推行,于是公布《关于加紧对敌经济封锁的意见》,提出六条意见以严查敌货,切实加强经济封锁工作,并决议“交由秘书处邀集军法执行总监部、战地党政委员会及财政、经济、交通三部代表,妥拟实施办法”[1](418)。1940年5月8日,四联总处颁布《银行业协助经济封锁实施办法》八条,严密监视涉及一切敌货之银行业务,以实施对敌经济封锁的政策[1](435)。

第三,继续维持沦陷区租界地内四行的营业。在沦陷区内,国民政府将四行转设在租界内,而港沪四行则是国民政府在沦陷区维持法币、对敌进行货币金融战的主要阵地。随着日本侵略军的南进,沪、港两地随时可能受到威胁。于是, 1941年3月,四联总处颁布《关于港沪四行之应变措施》,指示四行港、沪之重要库存及有关证券、账册、文卷等,暨业务上一切应行预为部署事项,以策安全。[1](446)据情报反映,敌伪第一目标为上海中央银行。鉴于此,四联总处密电沪分行严密防范。可是3月21日至24日,敌伪特务机关派大批武装人员绑架上海四行人员百余人,炸死炸伤数十人。事件发生后,四联总处于26日召开紧急会议,通过《关于沪四行被炸人员被绑事件后措置方针的决议》,指令上海四行“不避艰难,坚持立场,照常营业”[1](448)。照此决策,上海四行一直坚持营业到太平洋战争爆发,这些措施对于维持法币在沦陷区流通、稳定法币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建立战区经济委员会。1940年4月5日,蒋介石电令四联总处秘书长徐堪,从速设立各战区经济委员会,“其人选与主持者,必须特别健全,其设置地点,分别规定如下:第五战区经委会应设宜昌,而于襄樊设立分处。第九战区该会应设长沙,而于常德设立分处。第四战区该会应设韶关,而于梧州、惠州各设分处。第一战区该会设洛阳。第十战区设西安。第八战区设兰州,而于宁夏设分处。第二战区与冀察战区设晋城。苏鲁战区设江苏省府所在地”[1](421)。为配合战区经济委员会工作,四联总处随即通过《筹备增设战区经济委员会办法案》[1](428)和《战区经济委员会工作纲领》[1](425),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战区设置缉私、物资、运送、金融四大阵网,以积极推进“严密缉私”、“购储物资”、“促进生产”、“调整金融”四项中心工作[1](428)。与此同时,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战区经济委员会组织规程》[1](422),规定须由四行总处与财政部负责主持,而以中正名义之命令行之。四联总处应有专责主管人员,以便随时督促。各区参酌需要,呈准设立办事处,一区漯河办事处、三区永康办事处、四区桂林办事处、五区立煌办事处以及鲁省府办事处。此外,拟设未设之办事处有八区宁夏办事处、九区常德办事处。另外,四联总处针对豫东法币大量外流、商人货款无法汇兑、各地大票流通困难的情况,于1941年10月23日通过《关于第一战区经委会拟调整金融意见的决议》,提出五项办法[1](471),目的是希望实现“一切工作应与军事策略密切配合,运用战区各种力量,构成一种坚强组织,从事于摧毁敌方、营卫自身”[1](429)的任务。

战区经济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在打击伪造法币、协助经济封锁、严办法币走私、扭转上海经济环境恶化的趋势、制订应变计划等方面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从而为维持战区经济稳定,保障金融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敌人“以战养战”的阴谋。但是战区经济委员会在对敌经济作战中的作用是令人置疑的。譬如,走私资敌不仅未见明显收敛,反而愈防愈炽。在抢购沦陷区战略物资、破袭敌伪经济设施方面也是成效甚微。究其原因,与国民党军队的腐败、吏治的黑暗不无关系。从四联总处接到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有权势者操纵走私,军队武装走私成风。许多所谓的经济游击队成了骚扰乡间、勒抢民财的土匪组织。1941年12月,第三战区致电军委会称:“查经济游击队为对敌经济侵略之主要对策,惟成立迄今,毫无成绩可言,反使不良官兵利用此项组织遂行不法”[1](475),后经军委会与各有关机关协商后,下令于1941年12月26日撤消经济游击队。不久,太平洋战争爆发,形势大为改变。1942年1月23日,行政院下令撤消战区经济委员会。

第五,调动各个相关部门配合金融当局实施对敌金融作战。四联总处理事会于1939年12月19日和26日相继颁布《关于敌伪拟具金融政策应如何迅筹对策的决议》和《战地内禁运资敌物品收购救济纲要》,主要规定:“金融经济情报及宣传机关似应集中划一,最好以一机关负责审查之责,如消息确实关系重要者,再陈请领袖核示或发表;破坏敌伪金融经济之实行,应由游击区军政机关及战区司令长官暨战区经济委员会、经济游击队切实负责;而中央特种经济调查处,更应进一步为行动上之表现;收购资金由各该省银行及负责收购机关分别协同担任;收购资金及盈亏责任由财政部、经济部会同战地党政委员会拟定通筹办法,转呈军事委员会核准施行”[1](411)。这表明,国民政府决心动用战区经济委员会、中央特种经济调查处、财政部、经济部、战地党政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四联总处作战,并从多个方面实施作战计划,以确保对敌金融作战的胜利。

第六,粉粹敌人套取外汇的阴谋。1938年3月14日,国民政府结束外汇自由买卖制度,推行外汇管制政策,先后公布了《外汇请核办法》3条和《请核细则》6条,3月31日,外汇审核数只占请核数的27.7%。到了6月2日,核准比例下降到14.2%。1938年6月,国民政府又出台《统制进口汇兑及个人申请办法》,进一步规定各业需用外汇进口货物时,必须填写进口汇兑证明书,经审核后,方能进口[8](262)。1938年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限制携运钞票办法》,通令香港、上海等地的华商银行,限制向沦陷区汇款。同年10月,四联总处又颁发了《渝沪汇款办法》,规定凡汇往上海的钱款,在沪结交法币者,每百元取手续费一角,运送费3元9角,而且每人每次汇款不得超过100元,每日有一定的名额限制。1940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又规定《旅客携钞前往边省境内流通并不出口办法》,规定其所携带数额在3000元以上者,须向财政部请领护照,防止大后方的法币流向沦陷区。1942年初,四联总处获悉,敌人将由汉运沪法币约4000万元,此巨款如果被敌伪掌握,危害甚大。1942年2月,四联总处制定了《处置法币对策》,决定在新发行的法币上加盖重庆字样,使敌人感觉拥有的法币如同废纸[8](266)。

可见,在与日军金融战的过程中,国民政府不断调整作战计划,采取了多种机动灵活的货币战略与针锋相对的斗争,不断粉碎敌人的阴谋,从而达到配合持久抗战的目的。

三、太平洋战争后国民政府对敌金融作战的办法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沪港沦陷,在沪、港的国家银行撤退,金融经济战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外汇市场移到后方,内地经济统制也得到加强,钞票流出,对于外汇市场已不再具有影响。所以,现有的各种限制钞票流通的办法已失去了它原来的作用,似乎应该重加改正,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在这种情形下,经过多方考察研讨,国民政府认为对沦陷区敌人经济作战策略应该重加调整,认为今后经济作战应注意以下三点:(1)尽量输入物资,以增裕后方物资供给来源;(2)努力维持沦陷区法币的流通及其价值;(3)积极破坏敌人在沦陷区关于经济贸易金融方面的各种设施。1942年1月15日,四联总处通过《政府对日宣战后处理金融办法》,提出了处理法币内流问题的策略[1](301),这可以看作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国民政府对敌金融作战和金融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方案。

在这一阶段,敌伪破坏金融的活动也有一些变化,大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伪券与法币脱离等值联系及其对法币比价之提高;(2)敌军用票对法币比价之提高;(3)法币用途受限制; (4)其他有地方性之破坏法币情形,如在广州敌伪限制法币入市区;平津之敌最近对付我法币的情形;敌在越南破坏我法币,等等。另外,于1942年5月27日公布《整理法币办法》,规定苏浙皖三省及京沪两市以“伪中储券”为唯一通货,禁止法币流通,同时于伪中储行成立“旧法币整理委员会”,派钱大槐为主任委员。如此可知,敌伪实行了各种破坏措施,不但企图破坏我法币,而且竭力图谋实现在其所辖沦陷区内一元化货币之系统,并使伪中储券之价值得以稳定。而欲保持伪币购买力之稳定,则必须控制其发行额,且不使之过高。于是,采取一系列限制法币和打击法币之措施,造成法币流通之种种不便,以排挤法币势力。另外,敌伪还成立了组织严密的伪封锁机构[1](511),以伪河北省为例,其封锁机构主要由伪省经济封锁委员会、伪道经济督察班、伪县物资对策委员会三部分组成。这些组织机构进行了颁布伪封锁令、控制交通、吸收我方物资、倾销敌货和实行配给制等破坏活动。

针对以上的敌伪情况,国民政府的对敌金融作战办法大致有以下四种:

第一,调整战区经济机构。1942年1月29日,四联总处秘书处奉行政院命令,实施《调整战区经济机构纲要》,调整战区经济机构,撤消各战区经济委员会,各战区一律设置战区经济作战处。同年2月5日、6月11日,四联总处理事会又颁发《关于处置沦陷区法币对策的决议》、《关于敌伪在各地破坏法币情形的报告》,以指导货币作战。[1](481)

第二,限制法币内流与禁止物资出口。自英美封存我在外资金后,敌伪已无法利用法币套取外汇。但敌寇仍难免利用法币偷购我后方物资,再加上沦陷区内大量法币内流,增加了后方通货数量,从而刺激物价,所以自应设法加以遏止。但若绝对阻止其内流,则又不能维持其在沦陷区之价值,即沦陷区内人心难免引起恐慌。所以以后对于法币由沦陷区内流,除确实证明为沦陷区人民将其所有资金移存内地或移至内地经营正当事业者不加阻止外,似应严密注意防止,并应严禁物资出口,以资抵制。[1](482)

第三,浙江各游击区地方银行、各县金库一律改组为庄号,以便对敌经济金融作战。既可继续经营银行业务,又可由各地庄号随时搜集敌伪金融情报,藉作研究以便决策。[1](486)

第四,抢购物资。1943年9月2日,四联总处理事会针对敌伪自8月9日起,在上海实行征用纱布,其他各地商人均有将纱布移避后方趋势。我方因势利导,趁机迅行收购,以资调剂。于是,理事会拟订《关于抢购沦陷区纱布的决议》,决议准由本处垫付货款五千万元,交由财政部货运管理局抢购,一俟所购之纱布移交花纱布管制局后,陆续偿还垫款。接着又施行了《抢购沦陷区纱布办法原则》5项[1](522)。为抢购成功,四联总处分析认为,必须抢购的原因:一是后方纱布供不应求;二是敌伪掠夺上海纱布。为保证抢购内运纱布工作顺利进行起见,旋即核定由总处原料购办委员会垫付货款五千万元,交由财政部货运管理局抢购。同时为抢购内运棉花,复订奖助抢购棉花内运办法五项,以截断手纱土布之原料。

以上各种措施中最有成效者,就是获取敌人金融情报一项。四联总处不断追踪分析敌伪破坏法币的最新情形,并研究归纳敌伪规定《旧法币运用申请手续》的要点,警示我方金融各界,命令我方应随时严密注意其进展情形。[1](516)1943年5月12日,四联总处秘书处截获一份敌伪情报,即《敌规定华中、华南对伪满之汇兑结算办法》[1](518),其主要内容是:日本利用其成熟的金融手段,实行复杂的兑换结算方式,以侵吞我国民之财富。另外,日本大藏省大东亚省发行一种特别“圆”,流通于所谓“大东亚共荣圈”内,并以此为货币清算单位。面对这种流通货币,四联总处调配人员加紧研究分析,并实施新的对策。据5月20日的分析报告称,特别“圆”系一种虚拟货币,并无实币发行。因此,所有日圆、军票、联钞等对特别圆之汇率,仅仅表示该货币不同的对外购买力。而到了实际收付时,日圆、军票、联钞对特别“圆”的比率仍然是一比一。[1](521)年底,四联总处还获得关于敌伪利用法币在广州湾、澳门二地收买金银及换取银毫等情报。于是,命令本处临近港澳二地各分支处注意防范。同年,四联总处还获知日敌停止在华中、华南发行军用票,并规定自4月1日起,均换成伪储备券。四联总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为“日敌收回军用票之举,乃为中日货币战过程中达到现阶段之自然结果。在形式上虽有变更,但在破坏我方金融、掠夺沦陷区经济之作用上,较前更为阴毒也”[1](524)。果然,11月时伪中储券价值狂跌。

事实上,为了粉碎日军的金融战,国民政府除了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还逐步建立起战时金融体制,成立四联总处、实行四行专业化、统一代理国库、统一外汇收付、集中保管普通银行存款准备金、统一调剂金融等措施,与敌伪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9](79)。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太平洋战争前后,国民政府对敌金融作战灵活多变、经验日渐丰富,特别是对敌人复杂的金融手段能进行深刻的分析,从而为作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规划,这不仅对当时金融经济战略有着重大影响,就是对当前和今后的金融竞争环境下的金融市场分析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四联总处史料(上册)[Z].北京:档案出版社, 1993.

[2]满洲中央银行法(第三章)[M].档案,康德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敕令第二百号.

[3][日]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经济调查会.满洲通货金融方策[Z].例案调查书类,昭和11年.

[4]中国近代金融史编写组.中国近代金融史[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5.

[5]郭晓平.太行根据地的金融货币斗争[J].中共党史研究,1995(4).

[6]郭静洲.华北、华中地区的中日货币战[J].东南文化,1995(3).

[7]寒芷.战后上海的金融[M].香港:金融出版社, 1941.

[8]虞宝棠.国民政府与民国经济[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9]董长芝.论国民政府抗战时期的金融体制[J].抗日战争研究,1997(4).

[责任编辑 丛光]

F831.9

A

1002-2007(2010)04-0089-05

2010-07-05

王红曼,女,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金融法制史。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规划青年项目“中国近代金融法制史研究”(08JC7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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