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农民合作之道

2010-12-02 04:32张吉星
村委主任 2010年11期
关键词:笔者农民社区

张吉星

笔者在基层调研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行状态并不理想,甚至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决策者应该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

真合作居少 假合作居多

笔者熟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行情况。该合作社的全名叫李村梅花鹿养殖专业合作社。从注册登记材料上看,合作社总共占地200多亩,由李村60户农民联合发起,总投资1000万元,引进梅花鹿800头,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然而当笔者走进该合作社的办公场地时,才发现其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合作社场地面积全部加起来也不过30亩,梅花鹿最多不超过100头。该村党支部书记告诉笔者,该合作社原来就是一个梅花鹿养殖场,是由3个人联合创办的。后来乡政府要他们到县里注册登记成立合作社,因为合作社申报时有一定的人数规定,否则不给注册,所以他们就要到了50多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才有了60户之说。当笔者问及理事长成立专业合作社的动机时,他说主要是考虑到县里的扶持资金。

在农村基层,像笔者所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不胜数,它们大多“挂羊头,卖狗肉”,虽然挂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门牌,但其实就是农业企业的“变种”,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套取上级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从而最大化地获取利润,并没有起到促进农民合作、强化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甚至是增强公共产品供给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贫富差距,浪费了国家支农惠农资金,最终沦为部分官员获取政绩的工具和农村大户获利的手段,完全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法》中规定的以农民为主体以及谋取成员间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失效的症结何在

从根本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流于形式的原因在于政府外部强加的制度设计与农村内生的文化土壤不相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农民的综合素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大多数农民还不具备较强的合作能力,因而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群体为边界,真正依靠农民的合作能力来内生出合作经济组织还有一定的难度,也难发挥“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作用。

除此之外,以下两种因素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虚盛”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助推作用:一是不良政绩观促使基层政府拔苗助长。在上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表中,作为衡量农村经济发展重要指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质量无疑占据较大的分值。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增长便成为基层政府彰显特色的重要途径。于是,基层政府便千方百计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与成立,并不惜成本地为广大农民大户提供材料和信息支持。二是农村经济精英“偷梁换柱”。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目标。各地各部门也先后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于是,极具经济头脑的农村经济精英乘势而上,迅速改头换面,给自己披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衣,获取了大量扶持资金,即使在效益不佳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大量盈利。

敢问路在何方

那么农民合作道路的真正方向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在下一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以村社集体为边界,依托社区集体经济和社区认同发展多层次的农民社区合作,不断推进农民社区合作的发展进程。如上所述,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群体为边界,很难形成真实意义上合作组织。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寻找一种合适的容器来承载农民合作,使其真正发挥“加强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以及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的功能。放眼四顾,在目前的农村发展形势下,只有村社集体组织才能承担此重任。

然而,现阶段的村社集体组织却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全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可统可分本来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题中之意,然而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之中却成了只分不统,造成了我国大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有的成了“空壳村”,村庄共同体意识也在逐渐弱化。所以在下一步的制度设计中,应该着力加大统的力度,恢复村庄集体经济的活力,增强村庄共同体意识。在此基础之上,以村社集体为边界,大力发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农民社区合作组织。仅此两点还不够,关键在于,如果不能改变以盲目追求政绩为目标的政府治理模式,不能有效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农民社区合作也难逃流于形式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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