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在疏通民意、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2010-12-26 21:24洛桑灵智多杰
人大研究 2010年12期
关键词:民意人大代表监督

□ 洛桑灵智多杰

专稿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在疏通民意、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 洛桑灵智多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快速发展和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多,各类矛盾交织在一起,给我们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和考验,也给我们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的课题。在这种形势下,应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渠道和平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人大在疏通民意、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立起良好的选民利益诉求机制,让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选举得到真实、充分、自由的表达,发挥出社会主义民主选举的利益表达和整合优势

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选举的意义在于,充分反映和高度体现民意,保证公民的参政权,增进政府的合法性,建立起良好的选民利益诉求机制,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不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和矛盾的升级、激化,亟待社会构建更加正常的民主“减压阀”,为公众建立畅通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疏导公众有序参与,在体制内释放参与能量。民主选举是现代民主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化参与途径,为公众广泛和有序的参与提供制度渠道,为利益诉求表达和博弈提供制度平台,为不同利益的平衡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必须进一步建设好、完善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的完善,必须走顺应民意的路。选举制度不仅要注重形式上参与的广泛性,更要注重维护人民群众实质上的参与,要通过程序上的创新、形式上的完善和细节上的修补,进而提升人民群众参与的实质、内涵、深度和效果。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尚未完全体现出来,部分群众对这一制度化的参与渠道缺乏足够的热情,甚至对这一制度缺乏认同的基础,对其作用持怀疑态度。因此,在条件成熟时,要不失时机地积极推进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平等、真实和实质性地参与国家政权。就目前的选举工作来说,选举各环节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权利和意志,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不搞暗箱操作。选举的人选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不搞变相等额选举或指选、派选、诱选等。

二、进一步创新人大代表的制度和机制,让人民群众乐意并且能够让自己的代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参与的要求,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上发挥出代表独有的作用

现代民主国家,人民主要是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要让这个参与渠道和形式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使我们的代表乐于并且善于代表人民的意志,积极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和考验。当前我国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沟通和联系渠道不畅,部分代表缺少向选民负责的意识和主动联系选民的积极性,民众也不知道自己的代表是谁,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干什么。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是,代表联系选民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时间和精力受限,热情和动力不足。我们必须对代表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度探讨,要让我们的制度完全能够通过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使人民群众的愿望,比如公平正义和有尊严地生活的愿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望、国家政权机关及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为人民服务的愿望等,得到更充分的表达和更好的实现。

愈是利益分化和多元,愈是需要政府与民众、民意之间有效的沟通,以及不同群体不同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公平博弈。解决社会纠纷关键还是要放在制度建设上,否则会弱化制度权威,使更多的人寻找非制度化的解决途径。人大代表是可以在构建和谐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上发挥更多作用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在人代会表达出来,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平台上的博弈得到疏通和调节。

三、进一步完善民主立法制度,使法律更广泛、准确、充分地反映和吸纳民意,能够切实“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从而定纷止争,凝聚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的力量

立法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把人民群众的意志收集、整理起来,进而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用法律形式调节、确认、整合、平衡和保护各方的权益。民主立法最根本的是通过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准确、充分地反映民意,表达方方面面的利益诉求。同时,要加强民主立法方面的制度和技术建设,如建立健全公开立法计划并征求意见、立法草案委托起草、向全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民意、立法调研和座谈、立法论证和听证、对有争议条款的单项表决、公民旁听常委会法规案审议、立法评估等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立法切实解决问题,特别在民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上,定纷止争,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在新的历史阶段,人民群众要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发展,转变不科学的发展方式,因此,立法也要向均衡、协调立法转变,重视生态、能源、环境立法,加快社会立法步伐,通过立法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特别是通过社会立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劳动保障权、救济权等基本权利,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以人为本”的要求,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和公平、正义。

四、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把国家权力置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国家政权机关的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权力运行必须受到制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最高形式的监督。如果人大能真正发挥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就可以确保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正确运行,确保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而有效纾解民怨、消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发展。改革完善我国监督制度,最关键的是进一步依法理顺党委、人大、政府和“两院”各自的权力及相互关系,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和效能。在现阶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既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好监督职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执法检查可以发现“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如层出不穷的矿难事故中反映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劳动保护、监察和司法等部门执法不力、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的问题,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中反映出的政府部门在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执法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等。执法检查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一府两院”的执法和司法行为。

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不当规范性文件甚至违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不适当地扩张行政权力,随意设定许可权、收费权、罚没权,与民争利,引发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矛盾和纠纷等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助于把行政和司法权力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做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

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有很多,但最后归结到一点,最根本的原因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上,重点就是要选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中的普遍问题、热点问题。

通过预算监督确保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功能。平衡发展以及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多与公共财政体系的不甚完备有关,也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位有关。要强化预算监督和提高透明度,提高预算执行的约束性和严肃性,强化预算编制执行中的法律责任,人大要敢于作为,要切实行使财政监督职权而不是仅仅履行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建设和维护要靠它,社会的稳定也要靠它,它是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难题的重要平台。在社会转型、矛盾丛生的时代,一定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让这个制度充分发挥其体制内的、规范性的作用。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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