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鱼类福利立法与实践评析

2011-02-10 16:54蔡春平薛芝敏郑皓川张体银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6期
关键词:福利鱼类法案

蔡春平,王 祺,薛芝敏,郑皓川,张体银

(1.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 福州 350003;2.福建农林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2)

虽然“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1976年才由美国动物学家休斯提出,但西方国家对动物福利的倡导已有近200年的历史。1822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禁止虐待家畜的《马丁法案》;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陆续颁布了动物福利法案。迄今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

然而,现有的动物福利立法、实践以及科学研究主要针对畜禽类动物。水生动物种类繁多、差异性大,既有低等无脊椎动物,也有高等海洋哺乳动物,这种多样性和特异性使水生动物福利的研究更加复杂和困难。此外,人们对于鱼类是否是“有知觉的生物”的疑问,也影响了对其福利的关注。因此,鱼类福利的立法、实践和科学研究远远落后于陆生动物,甚至被认为尚处于“婴儿期”[1]。

然而,鱼类福利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立法部门以及研究机构、动物保护组织等的关注,鱼类福利的立法、实践和研究也取得越来越大的进展[2-3]。在动物福利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欧盟及其成员国已先后对鱼类运输、剖杀以及养殖、健康等方面进行立法;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也于2008年将水生动物福利标准(总则)正式收入《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动物保护组织、渔业行业协会相继制定了鱼类福利相关规范;西方部分大型超市则将鱼类福利作为水产品进入超市的条件。相比而言,我国针对动物福利的立法尚在酝酿之中,对鱼类福利的公众认知和科学研究还很缺乏,相关立法和实践尚属空白。由于鱼类福利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形象、水产品的质量和出口贸易已经受到影响[4]。对欧盟及其成员国鱼类福利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研究、借鉴,具有积极意义。

英国是公认的最早进行动物福利专门立法的国家[5]。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欧盟及各成员国之间的技术法规得到充分协调,逐步趋向统一。本文以英国为主线,结合欧盟及主要国际组织的情况,介绍有关鱼类福利的立法、实践及发展趋势。

1 英国的鱼类福利立法进程

英国(英格兰、威尔士于1911年,苏格兰于1912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案”(简称“法案1911”)汇集了19世纪以来涉及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律要求。该法案的1.1a条款规定:若因野蛮、不合理的行为或因未采取任何行动而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为违法行为。该法案适用于所有饲养或捕获的动物,包括观赏和养殖鱼类(含海水网箱养殖的鱼类)。该法案引入了“不必要的痛苦”(unnecessary suffering)一词,对动物福利的法律界定有重要意义。客观地讲,该法案当初并非有意用于鱼类,但现在人们对于鱼类感受痛苦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进展,法庭已经能够用现有的知识对鱼类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进行诠释。因此,百年前的一项立法为鱼类福利“预留”了一条有用的条款。

1968年,英国颁布了“农业法案”。法案1.1条款指出:任何人对农地上的任何牲畜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悲伤,其对此是已知或应该知道的,将被指控为违法。“农地”的法律解释包含了陆地上以生产食物为目的的淡水或咸水鱼类养殖,但不包括海洋网箱养殖。相比于“法案 1911”,其用语和界定上有了进步,即只要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或悲伤,则不需要展示出行为的“不合理”,即属违法。此外,该法案提出了养殖牲畜的福利标准以及监督员进入农地检查违法行为的权利。

1995年颁布的“动物福利(屠宰与宰杀)条例”是针对动物宰杀环节制定的专门法规,适用于生产肉、皮毛及其他产品的动物,也包括鱼类在内。根据条例4.1条款要求,任何人对任何动物进行运送、入栏、抑制、击昏和屠宰时,不得对动物造成可避免的刺激、痛苦或悲伤;4.2条款规定:任何从事动物运送、入栏、抑制、击昏和屠宰的人员,必须具备能够人道、有效地完成相关任务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从事养殖鱼类宰杀的人员必须接受对鱼进行人道且不会造成不必要痛苦的剖杀技术培训。然而,针对陆生动物的屠夫注册许可制度,在鱼类宰杀中尚无要求。

2000年颁布的“农场动物福利条例”是依照欧盟理事会指令98/58/EC制订的。根据该条例,养殖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保证动物福利得到关心,保证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包括鱼类,但与“农业法案”一样,仅限于“农地“上的动物。与1911年、1968年的法案强调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相比,该条例进一步提出要积极、主动改善动物福利。

2006年,为了执行欧盟理事会条例(EC)1/2005,英国颁布了“动物福利(运输)条例”,适用于包括鱼类在内所有动物的商业运输。条例要求,运输应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痛苦。并规定,鱼类的运输应有适当的容器及足够的水量。当运输方式可能对养殖鱼类造成伤害,例如使用抽吸系统转移鱼类可能造成伤害时,继续使用该系统是违法的。

2006年发布的“动物福利法案”是英国对动物福利法规要求的法律集成,体现了自20世纪以来,动物福利立法从“防止虐待动物”到“提升动物福利”的变化,保障动物福利、遵循福利规范成为饲养者的责任。法案适用范围明确包括所有观赏和养殖鱼类(含海洋网箱养殖的鱼类)。法案的适用范围宽广,为进一步在特定领域制订法规留下空间。

2 鱼类福利立法与实践的现状

欧盟 由于涉及到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一致,欧盟层面上的鱼类福利立法明显滞后于畜禽类,也滞后于英国等成员国。以欧盟近期发布的条例(EC)No 1099/2009“动物屠宰时的保护”为例,该条例只有3(1)条款适用于鱼类,而该条款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在宰杀及相关操作过程中,应免除动物遭受任何可避免的痛苦。该条例认为,由于研究不足等原因,对鱼类宰杀需要进一步进行科学评价和经济性评估。欧盟的下一步动议需基于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评估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行政因素。根据该条例第27款,欧盟委员会必须于2014年12月8日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在鱼类宰杀时应考虑的动物福利以及社会经济影响。若适宜,该报告须包括对鱼类宰杀时的福利特定要求的立法建议。在此期间,成员国可维持其关于宰杀时鱼类保护的已有规定。

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下属的欧洲动物保护公约常设委员会于1998年起草了养殖鱼类的福利规范,2005年12月正式通过,2006年6月实施。目前,各成员国对规范的实施仍存在许多具体问题。

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是欧盟2002年设立的食品安全咨询机构,其职能是为欧盟提供包括动物福利在内的科学建议,EFSA的研究结果对欧盟动物福利立法具有重要影响。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要求,EFSA下属的动物健康与福利小组(the Panel on Animal Health and Welfare,简称AHAW小组)于2008年和2009年相继提交了关于鳟鱼、欧洲鳗鱼、鲑鱼、金枪鱼和大菱鲆等6种养殖鱼类的养殖与宰杀福利报告,并提交了关于鱼类福利及感知的科学报告[6]。EFSA认为,对所有动物(包括哺乳动物、禽类和鱼类)而言,动物福利的涵义是一样的;现有的科学证据已经表明,一些鱼类能够感知疼痛、恐惧,但人们对鱼类感觉的知识和认识还很有限,鱼类福利的评价手段还很缺乏。因此,欧盟在鱼类福利领域的立法还要借助更多科学证据。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目前主导了动物福利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制订。2006年7月,OIE动物福利工作组第5次会议对水生动物福利标准的修订工作提出要求,开始为鲶鱼类、鲤科鱼类和鲑鱼类制定特殊的陆运指南,还要求对观赏鱼类的空运制定指南。针对甲壳类动物的宰杀和以疾病控制为目的的扑杀指南草案已完成。2007年9月,工作组第6次会议综合各方意见,对水生动物福利标准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和完善。OIE起草的水生动物福利标准分为1个总则和船运、陆运、宰杀和以疾病控制为目的的人道扑杀等4项指南,适用范围主要是鲑科鱼类和鲤科鱼类等养殖鱼类。目前,总则和4项指南已通过了水生动物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审核,其中总则部分已经被《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收录。

非政府组织 动物保护组织、水产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NGO)主要通过制订和推行行业操作规范来促进动物福利的保障和改善。以行业为主导制订的鱼类福利规范(准则)包括欧洲水产生产商联合会操作规范、苏格兰鲑鱼生产商组织良好操作规范、英国鳟鱼联合会操作规范、水产健康联合工作组福利报告。

这些超前于法规且操作性更强的行业准则的制定,表明产业界对鱼类福利重要性的认识正在加强。虽然行业准则的约束力不及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仅仅是“最低、最基本的要求”,而操作规范则体现了鱼类福利的可行和具体的作业要求,对鱼类福利的提升和立法将起到重要作用。

超市 在欧洲,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将鱼类福利作为水产品准入的条件。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动物福利意识,促进了超市更加关注其供应商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而良好的福利记录也会给经营者带来额外的商业回报。现在,欧洲一些超市定期检查他们的供应商,对不符合要求者采取限制、处罚措施。当然,市场营销的目标应当真正着眼于提高动物福利,而不是仅仅利用消费者对鱼类福利的关注制造商机。

福利认证与标签 欧盟国家积极推动鱼类产品的质量保证计划,这些计划包含鱼类福利保障的相关要求(例如水质主要指标、最大养殖密度等)。以英国为例,已有“苏格兰鲑鱼质量”、“英国鳟鱼质量”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计划,如法国的“红标签”(Label Rouge in France)。此外,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提出了旨在提高养殖动物福利的“自由食品”(Freedom Food)标签计划。目前,大西洋鲑鱼的“自由食品”标准已经制订。另一种与鱼类福利相关的是“有机认证”标签。虽然动物福利并不能被有机产品完全涵盖,但多数有机认证计划都包含了针对动物福利保障和提高的措施。英国目前已有有机鲑鱼、有机鳟鱼和有机鳕鱼的认证。欧盟委员会也提议为肉类和鱼类产品设立一种特殊的“动物福利”标签。欧委会进行的网上调查显示,43%的欧盟居民会在购买肉类时考虑动物福利因素,而受调查者中75%相信可以通过其选择性购买影响动物福利状况。因此,这一标签计划将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责任,确保它们从经过认可的渠道采购商品,从而帮助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标签和认证虽然有利于鱼类福利的促进和改善,但数量众多的标签和认证会给消费者造成混乱。当然,如果改善福利能够成为产品的一个卖点,标签和认证能够反映动物福利得到真实、可测量的改善,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3 鱼类福利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鱼类福利的立法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对鱼类的福利保障越来越明确,从早期动物福利对鱼类的“忽视”,到“无意中”涵盖于动物福利法规,发展到后来明确要求保障和提升鱼类的福利;二是对鱼类福利的要求越来越高,从初期的“反对虐待”到后来的“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发展到要求主动“改善、提升动物福利”;三是对鱼类福利的要求越来越具体,从早期对鱼类福利的一般性、原则性要求,到目前制定了针对养殖、运输、宰杀等不同环节的具体要求。

鱼类福利法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并且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立法只是为动物福利设立必须遵从的“最低标准”。科学机构的研究成果为鱼类福利保障提供了依据;OIE、FAO等国际组织以及动物保护组织、渔业行业协会为鱼类福利制订的规范,推动了鱼类福利的实践;大型超市和社会公众对福利状况良好的水产品的选择,是对鱼类福利的道义和经济支持,实践领先立法,并将促进立法。

鱼类福利是人类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升公众意识,开展鱼类福利研究,推动立法和实践,将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Hastein T,Scarfe A D,Lund V L.Science-based assessment of welfare:aquatic Animals[J].Rev sci tech.2005,24(2),529-547.

[2]Ashley P J.Fish welfare:Current issues in aquaculture.[EB/OL].(2006)[2011-5-16].http://www.sciencedirect.com.

[3]Volpato1 G L,Eliane Goncalves-de-Freitas,Marisa ernandesde-Castilho.Insights into the concept of fish welfare[J].Diseases of Aquatic Organisms Dis Aquat Org,2007,75:165-171.

[4]朱其太,于维军,颜景堂.直面中国动物福利—食人鱼入侵带给我们的启示[J].山东家禽,2003(09):10-13.

[5]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2006:37-39.

[6]Panel on Animal Health and Welfare.General approach to fish welfare and to the concept of sentience in fish[J].The EFSA Journal,2009,95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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