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春运”将成为常态

2011-02-12 07:19
法律与生活 2011年3期
关键词:运力春运购物

刘 新

出现“网络春运”,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前几年这个问题不突出,是由于网络购物的人数和货物流通量还没有这么大。在网络购物爆发式增长之前,每年年底到春节这段时间,快递服务也都有运力跟不上的压力。网络购物不过是把这个压力成倍地放大了。年终岁末是传统的购物季,圣诞节、元旦、春节接踵而至,市场购买力达到年内高峰,多家电子商务网站也因此推出了大幅折扣的年末主题促销活动,引得顾客纷纷点击鼠标选购心仪的商品。

淘宝网2010年12月21日以每小时超过1亿元的成交额刷新了中国网络零售记录。对于快递企业也好,整个快递行业也好,它的总体运力是刚性的、固定的。这就像城市道路交通一样,路网的扩容是有极限的,车越来越多地开到路上,拥堵是必然的,所以才会有“限行”措施。交通参与者必须承受车速减慢的痛苦,快递服务的消费者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实际上,有经验的网络购物买家,都会留意回避在春节前后通过网络购物,错开这段高峰期。

“网络春运”,涉及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互联网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民族文化习惯等多个领域,是这些问题的集中体现,不仅仅是快递行业和快递企业要面临的问题。说到底是投送能力跟不上了。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是消费者年底集中购物的消费习惯,加上各大网站迎合这种心理频繁促销,使这段时间的购货量激增。二是快递所依附的国家交通运力的紧张,到春运期间,铁路、公路、航空所面临的物流和人流的压力必然影响快递企业的投送能力。2008年南方雪灾期间,快递根本无法寄达。今年则增加了“柴油荒”的影响。三是快递企业用工制度上,民营公司员工春节前后都要放假,比较而言,国有快递企业的休假制度造成的矛盾就没有这么突出。逢年过节,合家团聚,这是中国特有的民族传统习惯。员工都走了,只能停止接单。

我认为,“网络春运”与交通春运一样,矛盾是无法解决的,只能尽力地去缓解。而且市场的问题最好通过市场自己解决。我不同意“网络春运”与《邮政法》的实施相联系的说法。新的《邮政法》对快递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规则和保证,但并不能规定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

“网络春运”,说到底还是一个商业问题,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等,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说有联系,也主要是正在修订的《快递行业服务标准》,规定同城快递多少小时送达、异地几天内送达。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如果受投送能力限制不能保证及时送达,快递企业只能少接单。

目前,快递企业自身的问题是照单全收。老百姓讲,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多数人是抱着“晚到总比不到强”的心理。在这方面,过于强调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外在作用,严格限制快递企业的收单总量,对于消费者来说反而不见得是一件好事。而且,实际上这种监管的可操作性也很小。

但是,快递企业员工必须在收货时向寄递人明示,由于春运运力的原因,可能会迟到,不迟于多少日。否则,消费者可以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实际上这些年,大的快递企业基本上对此都作了强调和规范。

总之,由于网络购物正在中国形成一个发展高潮,而且这一高潮将持续相当长时间,随着与互联网一同成长起来的新一代消费群体不断成长壮大,网店正在逐渐替代实体店成为未来零售市场的主流。这既给快递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通过浮动价格增加年底这段时间的加急业务,使那些真正关心寄递物品时效性的消费者多花费合适的价格达到快递的目的;通过提高员工工资,进一步挖掘快递企业自身的人力潜力。将来的解决之道,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快递服务业,很有可能会迎来一次大的纵向整合。一些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当当等,一方面深化与大型快递公司的战略合作,另一方面这种合作可能会深入到上下游产业间的并购,组建自己的快递公司。未来会出现集网购、银行服务、快递物流全方位、一体化的电子商务公司。

(本文作者刘新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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