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把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的思考

2011-02-19 04:24朱晓辉贵州省劳教局贵州贵阳550003
中国司法 2011年4期
关键词:收治戒毒场所

朱晓辉(贵州省劳教局 贵州贵阳 550003)■文

关于正确把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的思考

朱晓辉(贵州省劳教局 贵州贵阳 550003)■文

Reflection on Correctly Mastering the Scope of Detention for Persons under Compulsory Isolation for Drug Treatment

自2008年6月我国《禁毒法》实施后,劳教场所挂牌或积极新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成为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主战场,再一次承担了戒毒工作的使命,同时也使劳教工作焕发出新的活力。但是,两年多的工作情况来看,是艰辛的探索与实践的历程,这其中与《禁毒法》的立法缺陷和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严重滞后有较大关联,本文着重谈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收治范围。

一、收治范围的宽泛性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不适用”及“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对象只有三类人员,即怀孕、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妇女和未成年吸毒成瘾者;同时规定,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患有传染病、自伤自残等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隔离、治疗和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这种宽泛的收治对象,不仅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带来沉重的压力,而且使戒毒工作偏离主体轨道,其后果十分严重。

戒毒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当前的工作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戒毒所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就吸毒者个体而言,毒品破坏其正常的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等人体功能,严重损害神经系统和性功能,引起脑栓塞、脑脓肿、脊髓炎及各种传染性疾病。这些人员入所后,各种疾病不同程度显现出来。对于身患疾病的戒毒人员,戒毒场所采取医生巡诊、看护及时治疗;对身患特殊疾病或重症的人员,戒毒场所无法医治,但达不到所外就医条件、无法办理转社区戒毒等,戒毒场所及时将其转入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救治。这类人员的巨额医疗费用几乎将全部管理对象的医疗费用尽,戒毒场所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其次,戒毒人员正常死亡造成场所工作被动。戒毒场所收治的大多数人员入所后会出现戒断综合症,这些经过潜伏期后的疾病逐渐显露,如严重的肺结核、肝炎、哮喘、心脏疾病等综合病症,且多数是晚期,是致命的,突发性死亡事件随时威胁着场所安全,迫使戒毒场所工作重心向防范管理对象死亡等方面倾斜。第三,办理所外就医面临尴尬境地。一方面,戒毒场所严格执行所外就医条件,严查以装病、小病逃避法律制裁的隐患。另一方面,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所内没有医治条件或短期内无法医治的,从保障管理对象生命权、健康权出发,积极联系其家属办理所外就医,但越来越多的家属以“患病人员长期吸毒,已严重伤害家人”等为由,拒绝为患病人员所外就医提供担保,在联系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做家属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属仍然拒绝担保或接收,甚至主动放弃其如果死亡后的一切权利义务,有的提出经济赔偿等无理要求,致使患病人员滞留戒毒场所,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吸毒不仅对个体造成身心健康的损害,毒品问题还是诱发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温床,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现象严重,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吸毒人员实施抢劫、抢夺、盗窃及恶性犯罪的重灾区且屡禁不止。此类人员一般恶习较深,道德品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且行动盲目、不计后果,其中不乏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去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为了积极配合禁毒斗争的需要,实施大收治政策,对多次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及多次进入戒毒场所戒毒的“多进宫”人员进行收治,短时间内维护了社会秩序。但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等人员采取抢救措施,条件符合者予以办理所外就医,致使有的戒毒人员入所时间不长就出所,绝大多数出所后就很难清理回所,这不仅引起办案机关的不满,更得不到社会、群众及戒毒人员家属的理解,往往造成人民群众对我们政府及执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此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身体机能衰竭等原因而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悬在戒毒场所头上的一把利剑,时刻刺激着执法人员的神经,即使是检察机关、医疗机构认定的正常死亡,家属来所闹事、围攻事件日趋严重,特别是在当前网络炒作汹涌的时代,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很容易成为发生群体事件的导火线。戒毒场所往往要为之投入较多的人员成本和昂贵的经济代价,并且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戒毒工作偏离主体轨道。国家禁毒工作总的方针和目标,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这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最终是以吸毒人员以正常的身心状态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名正常成员为目的。但是,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实际工作状态不容乐观。比如说对于无法确症但现实表现为精神病的人员,对呆、傻、盲、聋、哑人员,对严重病患者,以及对丧失部分能力等类型人员的收治;场所时刻面临戒毒人员病发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与办案机关关于戒毒人员转社区戒毒和提前解除强戒期的协调处理,出所人员与社会无缝衔接等。这些复杂、琐碎但关系重大的相关事宜,致使戒毒场所将其主要精力放在了防脱逃、防死亡、防案件、防事故上,把主要骨干放在了协调单位间处理各种事务中,而无暇去对戒毒工作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模式进行探索和研究,更谈不上对戒毒人员稽延性戒断症状治疗、毒品依赖者心理行为康复矫治等疑难问题的科研攻关等工作,戒毒业务工作停滞不前,甚至相对于劳教戒毒模式在工作上是倒退。

二、制约场所规范收治的主体原因分析

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副局长刘卫民同志曾在理论专刊论文中提出:“对不符合收治条件的,不予接收或暂缓接收”的意见,这是把握收治关的关键所在,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困难重重,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禁毒法》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对象的宽泛性和国务院相关法规的滞后,是导致戒毒场所收治关无法严格把握的主要原因。比如说,《禁毒法》关于戒毒措施之间衔接上的设计中,由社区戒毒后再进入强制隔离戒毒程序的设计过于趋向理性化或超前,在当前我国城镇化迅猛发展、人口户籍和居住地日益交错、大部分社区管理严重滞后的形势下,对此类人员一纸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更容易进行社会监管。加之对“吸毒成瘾严重”这一生理上、心理上的现象认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还没有制定出认定标准,那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范围就成为一家之言。这些收治的对象中包括一些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除了前面提到的人员外,还有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患有严重疾病入所后达到所外就医条件的,在短时间内就出所的人员,造成了执法成本的严重浪费。

其次,戒毒场所在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上还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障碍。《禁毒法》实施两年多来,全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累计收治戒毒人员14万多人,并逐年呈上升趋势,这么宏大的管理对象、国家对戒毒场所的巨大投入、全体民警对此项工作的无私奉献,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定。也就说,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存在质疑,这是场所在如何把握收治关上最大的疑惑。比如说在《禁毒法》实施前几年,全国轰轰烈烈开展对吸毒人员的“大普查”、“大收戒”、“大帮教”活动卓有成效,具有劳动教养特点的戒毒模式取得了成熟发展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管理对象的收戒上是有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支撑的。同时,对经费保障不力、医疗设施落后、执业医师奇缺、警力不足,甚至具有高风险职业暴露的戒毒场所而言,戒毒场所不堪其重。因此,戒毒场所关于缩小收治对象的思考是值得有关部门思考的。

第三,禁毒理论与实践的偏差,也是导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满为患的原因之一。除了前面提到的对社区戒毒措施的理解、执行上的无奈之举外,还有自愿戒毒、戒毒治疗、社区康复措施只是处于摸索阶段。从当前试点的戒毒康复场所来看,无编无经费、场所留不住人、管控措施缺乏,甚至成为少数吸毒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等现状,形势不容乐观。这些设计理念与实践的偏差,使执法者不得不优先考虑具有强制手段的戒毒措施,有的省市还在出台的禁毒条例中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以经费不足、患有严重疾病等拒收的内容,以加强社会的管控力度。

三、关于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的思考

制定禁毒法有利于整合我国有关禁毒的法律资源,解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形成一个效力分明、彼此协调统一的禁毒法律体系。当前,在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禁毒工作的形势下,通过两年多的运行实践,笔者就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谈一些想法:

从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理念出发,抓紧时间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在贵阳市禁毒支队提供的《贵阳市新型毒品犯罪情况分析》中指出,在社会控制和时间复合作用下,传统毒品吸食人员规模持续萎缩,而新型毒品吸食状况将蔓延。除了其易制作、易携带、易服食的重要特征外,新型毒品吸食行为表现出的不定期性或不确定性,导致对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侦查取证难度更大。立法的滞后,特别是相关技术法规的滞后,给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也容易造成对执法工作的误导。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收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争取更大资金的投入,要在扩建增容、挖掘潜力的同时,重点保障收治社会危害严重的阿片类毒品成瘾人员,务求做到满员收治,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在国务院制定的禁毒条例中增加对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不予收治和暂缓收治的条款,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不予收治的情形主要有:呆、傻、盲、聋、哑吸毒人员;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入所后就需要办理所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吸毒人员;60周岁以上又有严重疾病的;其他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暂缓收治的情形主要有: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病人,执行社区戒毒等措施有社会危险性的,待其病症基本消除时予以收治;对于有自伤、自残、自杀、吞食异物行为的吸毒人员,待其危险性状况消除时予以收治。

从戒毒场所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理念出发,戒毒场所要加快所内艾滋病等特殊病隔离区的建设力度,加大医疗设施建设、医务人员的引进培养、疾病防控等工作力度,加强场所及周边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力度,大力探索实践适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特点的戒毒模式,为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发挥更大的功效。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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