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要领

2011-02-19 04:14■文/李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1期
关键词:推荐性强制性行业标准

■文/李 俐 王 敏

《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也是企业对产品本身的明示担保和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对产品标准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国家经过清理,将绝大多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使企业在选择产品标准时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同时,正是由于这些选择产品标准的自由空间,导致许多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忽视了同类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存在,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企业的行为走入了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误区。

部分企业根据产品代理商或者一级营销商的需求为他们“定制产品”,他们需要什么,企业就为他们制定什么样的产品标准,并依据这个标准“定制产品”。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标准化法》的基本精神,违背了国家允许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的初衷。还有的企业忽视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夸大了市场的导向作用。有人对企业随意降低标准要求不以为然,认为企业标准定得太低,产品质量水平不高,自然会被市场淘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夸大了市场的

导向作用,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在中国工业经济尚不发达的今天,大多数老百姓对“价廉”商品情有独钟,完全依靠市场的选择和消费者微弱的自我保护意识,很难提高中国的产品质量水平。如此看来,笔者认为仅按企业产品标准要求判定产品合格与否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判定产品合格与否除了依据企业明示产品标准之外,还应同时参照、比对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甚至包括地方标准。

针对上述客观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一是企业从自身做起。企业一旦作出产品开发的战略决策,产品标准的制定就至关重要。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从—开始就应该高标准、严要求。标准起草人员不仅要掌握国内同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同行业其它企业产品标准质量水平,还要掌握国际上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质量水平,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就要求企业标准化从业人员要懂工艺技术、懂产品性能,以市场为需求,以用户需要为导向,根据现行《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技术、设备等条件,制定出能全面反映产品的质量特性,又不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企业自身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宽严适度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是标准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标准备案审查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责任性很强的工作。笔者认为,审查企业产品标准,除了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细节是否符合G B/T1.1一1.3的规定,关键在于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和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在企业产品标准中贯彻执行;对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企业在制定同类产品标准时,必须采用其中的主要技术指标,以保持这类产品的主要特征性能不能随意删减。

三是国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规建设。国外发达国家强制性标准很少,大多数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但国家对企业制定产品标准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在今后的《标准化法》修订中增加企业标准备案审查内容,明确审查的实质性内容和环节,增加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过程中有过失的标准化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条款,同时增加规范标准化中介组织行为的内容,尽快完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配套法规建设,使企业和标准化主管部门都有一个把握企业产品标准的尺度,把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要领,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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