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需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

2011-02-20 13:10文/潘
中国合作经济 2011年3期
关键词:主产区种粮耕地

文/潘 刚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省区,是我国传统的粮食主产区,具备自然条件优越、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经验丰富、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的优势。然而,面对今后人口增长、粮食需求增加而粮食作物播种面积逐年减少的现实,粮食主产区的生产压力将会加大。

问题:粮食生产短板不容小觑

耕地面积减少。耕地面积减少严重制约粮食生产持续发展。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减少的大都是良田。全国已有660多个县(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确定的人均0.795亩的警戒线。尽管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耕地面积仍在减少。一些地方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红线”变“虚线”问题突出,守住18亿亩耕地的任务艰巨。

土壤肥力下降。在耕地面积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也在下降。目前中低产田已占2/3,耕地土壤有机物含量平均仅为1.8%,比欧洲同类土壤低1.5—3个百分点。

水资源短缺。水资源短缺是我国粮食生产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目前农业年用水缺口达300亿立方米,有一半以上耕地得不到有效灌溉。从水资源利用率看,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平均不到50%。根据国家水资源发展规划,到2030年我国农业用水需求量还将增加,但灌溉用水供给仍将保持在3600亿立方米左右,农业用水供求缺口进一步拉大,农业用水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分析,每年因干旱而损失的粮食占各种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粮食的60%。

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薄弱。据调查,农田水利在我国粮食主产区发展并不快,尤其是北方一些省份,旱田很少实现灌溉,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

家庭经营规模化进程缓慢。粮食主产区比其他省份粮食单位产出量要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家庭经营规模较小。我国粮食主产区多是人口较多的省份,农业人口比例较高,除了黑龙江等省份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外,多数省份仍以家庭小规模经营为主,严重制约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二是生产成本较高。一家一户的简单经营达不到规模生产的高度,必然导致各种生产成本增加。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底我国总人口达13.3亿,比上年增加673万人。人口增加意味着对粮食需求的增加。按现有全国粮食人均占有量381公斤计算,年增加673万人,就要增加粮食需求256.4万吨。到2030年,中国人口总数达到峰值14.5亿时,就需要增加粮食5715万吨,相当于现在黑龙江和吉林两省粮食年产量之和。在耕地不增加的情况下,全国粮食亩产量要增加31.75公斤。

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程度低。从总体上看,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程度较低。一是服务内容单一。各级各类服务组织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非常少,质量也不够高,很难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二是服务缺乏针对性。有些部门和组织向农民提供的服务内容比较空泛,缺少针对性。三是服务不够及时。农民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及时得到新品种、新项目的支持。

粮食成本较高。这里所指的粮食成本不仅包括生产成本,还包括粮食的运输、储存等成本。从粮食生产到成品粮上市,各种成本不断升高,直接影响我国粮食的市场竞争力。据调查,国内粮食从生产区运到销售区的流通费用,占粮食销售价格的30%到35%,而国外,如加拿大则是20%到25%。过高的流通费用以及小农生产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形成了目前中国粮食价格平均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局面。

对策:利益补偿势在必行

由于各种原因,粮食主产区大多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二、三产业欠发达。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可以保证粮食主产区不因经济亏空而减少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为此应采取多方面举措。

建立中央财政统一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应本着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统一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一是继续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但补贴的依据应当改为按粮食产量、商品量给予补贴,并提高补贴标准。二是要有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以用于按国家建立储备粮油规模规定数量的利息费用补贴。三是用于粮食流通体制和企业改革,使流通体制真正步入市场化,成为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为粮食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建立健全政策性粮食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是支持和保护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一是建立适合粮食主产区的政策性粮食保险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政策性粮食保险制度,必须由政府决定粮食保险供给的方向和数量,制定统一的制度框架。二是中央财政负担粮食保险费用。三是加快建立粮食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国家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对耕地减少起到了巨大作用。要加强利用经济手段来进行耕地保护,用国家转让非农建设用地资金、中央财政建立耕地保护基金,用于地方政府和农民对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

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大户补贴制度。农业直补政策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但这项政策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农村种粮劳动力的逐年减少,种粮大户的贡献越来越大。因此,要对种粮大户实施奖励政策。重点增加对“核心粮农”的补贴,在现有基础上,中央财政要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并在信贷、科技推广、农业机械作业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充分发挥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对粮食生产的激励效应。

建立健全普惠型农村金融制度。农民种粮缺少资金投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为解决农民种地资金紧张状况,要加快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在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扶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健全财政支农扶持制度。我国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人均财力水平较低,为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积极性,应取消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粮食风险基金配套部分,减免粮食风险基金借款,帮助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取消产粮大县中央各种涉农投入要求的地方配套资金。中央财政增加对粮食主产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支农资金分配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要重点扶持一批核心粮食主产县区,给予这些县区优惠政策扶持,统筹支农资金,形成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合力,全方位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

健全国家粮食安全价格制度。尽管国家相应提高了粮食最低收购价,但总体上粮食价格仍处于较低水平,种粮效益较低,农户仍担心粮价下跌。面对不断上涨的劳动力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农民不敢大幅增加投入,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因此,国家要进一步健全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根据粮食供求变化和市场价格情况,合理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建立比较完善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是稳定粮食生产的治本措施,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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