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越南走在中国前头

2011-03-15 12:59
观察与思考 2011年1期
关键词:计划书区政府法令

钱 竞

征地拆迁越南走在中国前头

钱 竞

说,如果采用新型方式组织生产的话,一个美国先进的制作中心的全部劳动力的35%—50%现在就可以在家中进行大部分工作。一个加拿大制药公司的经理说,如果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全厂三百职工的75%可以在家里工作。女性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其精力最旺盛的时期或长或短地被迫退居家庭。如若不是迷信和沉醉在工业文明开创的密集型社会工作方式和男人的价值中,作为一个群体,她们最有希望率先在家庭中开创出一种新的集生产与生活于一体的生存方式。最终,那将为人类提供一种新的文明。”《走出囚徒困境》,这话首先是说给女性的,但至少是和我辩论的女性学者中没有愿意听取这一思路的。我真的不解。

刚刚读完大洋彼岸好评如潮的著作《创意阶层的崛起》。该书第七章“无领办公”中说:“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报告称,截止到1997年,有2500万名工作者(占全美全职工作者的27.6%)能够对他们的工作安排进行一定调整。美国家庭与工作协会的调查表明,超过2/3(68%)的工作者能够周期性地调整他们的上下班时间。超过一半的工作者(55%)偶尔能在家工作。60.2%的自然科学家能够享受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排列其后的是律师与法官(58.6%),高端金融与商业销售人士(58.1%),学院与大学教授(54.6%),工程师与经理(均为47.9%)。”

说的更坦白一点,很多人一半以上时间可以在家里工作。大中学教师授课之外的多数时间可以在家工作,编辑记者可以在家里写作和处理稿件,编程人员可以在家里操练。不错,合作伙伴们需要在工作上沟通,但大量的交流可以在网络和电话中完成,几方间的交流可以开通特殊的电话服务,必不可少的碰面每周一两次大约足矣。

这样大家是不是会偷懒,工作效率是否存疑?现在每日西服革履的上班族中偷懒者还少吗?我是系里教师中最勤奋者之一,也是去学校次数最少者。甚至多数会议我都不参加。我认为是校方的管理落后于时代,为什么要让教授跑一趟。是会议的方式需要改变。不错,工作光靠自律长官和老板可能不放心。但是一个屋顶下的监督都到位了吗?远距离的监督就一定无效吗?关键在于建立务实、有效的,而非形式主义的监督方式。

弗罗里达著作的核心是创意。有创意的工作必须在宽松自主的环境下进行。我在家中,岂止“无领”,夏天是大裤衩,乃至赤背,可以说我的工时是最短的,好的球赛一场也不耽误;也可以说是最长的,因为我的生活和工作融于一体。我无法想象我的三十本书将如何在办公室里完成。时下北京多数人出卖的不是体力,而是脑力。脑力劳动不怕人不在场,只怕心不在焉。我的工作没什么特殊,和我工作性质近似的人多了。可惜他们中的很多人要被迫去办公室,他们心不在不要紧,人不来不行。

如果我们改换了思维方式和交流方式,改换了工作方式和监督方式,很多人从天天上班变成每周一次或两次上班,交通不是将极大地缓解吗?新浪/博客

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征地赔偿及拆迁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越南政府于1994年出台第90号法令,设计了征地赔偿的价格参考指标;1998 年河内市出台了第22号条例,在政府机关设立“拆迁委员会”以协助主要市政建设项目的实施;2003年的新土地法,则整合了此前一系列关于征地赔偿标准和程序的法令条例,并将被征收人的获取赔偿权第一次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相应地,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法令和条例,将此赔偿权的实施细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河内市2005年实施的第26号条例中对于征地拆迁和赔偿委员会(SiteC learanceandC om pensationCom m ittee)的系列规定,以下略述。

首先,根据2003年土地法,第181号法令(2003年土地法实施细则),以及第197号法令(关于征地赔偿,支持和重置的细则),土地征用以“公共利益”为界,被划分为“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非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遵循类似但非一致的征地赔偿及拆迁程序。对于非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采用政府最小干预原则下的市场机制,由开发商参考政府对各类土地征用定价标准(每年1月1日更新),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若开发商与被征用地使用人达成合意,则由开发商向地方政府提交“征地拆迁与赔偿计划书”审批。对于有公共利益牵扯其中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安全项目,公共福利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则采取“专项拆迁与赔偿委员会”的形式,将三方利益相对人: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代表纳入到征地赔偿和拆迁的协商过程中来,并以政府为主导。以此为例,河内市26号条例中关于征地赔偿和拆迁程序中的基本步骤如下:

建设项目在政府立项后,开发商必须知会河内市征地赔偿与拆迁委员会(政府常设机构),并向被征地所属的区政府提交征地赔偿与拆迁建议书;区政府将对征地赔偿与拆迁建议书进行法律性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退回开发商修改;若审核通过,则进入步骤三;在此地区设立专项“拆迁与赔偿委员会”,并邀请三方利益相对人代表:被征收人、开发商和政府官员参加(非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则无需设立此专项委员会,只需开发商和当地住户参考征地赔偿标准,并根据市场原则达成合意的赔偿与拆迁方案即可);通过被征收人,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三方代表共同协商,提出三方合意的征地赔偿与拆迁计划书;由开发商将此征地赔偿与拆迁计划书提交区政府审批;若区政府不批准,则退回专项“拆迁与赔偿委员会”,交由三方继续协商;若区政府批准,则进入最后步骤;实施征地赔偿与拆迁计划书,包括向被征地人支付赔偿费,提供被拆迁人重置场所,以及达成其他计划书议定事项。

“公用”征地和“私用”土地交易是城市化不可避免的环节。“私用”土地交易应遵循市场原则,而“公用”征地中,其前置条件和后续补偿应是征地拆迁的核心环节。越南2003年土地法和相关法令条例的设立旨在将“公用”土地征收过程透明化,而对于非“公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则交由市场,政府干预最小化。河内市在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中设立拆迁与赔偿委员会,赋予了作为主要利益相对人的被征收人话语权,并将三方利益相对人的合意提到了关键的位置。尽管由于权力下放和法治欠缺,此项法律制度在地方征地实践中存在瑕疵,然而在制度设计层面依然值得借鉴。

和越南相比,中国拆迁悲剧的根源在于整个城市规划和拆迁决策过程。诚然,在城市规划和拆迁决策过程,合理的公众参与是文明征地、公正赔偿、有序拆迁的基本保障。正当的参与和表意渠道的堵塞或是缺失,难免导致公众采用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自己。当然,即便有了公众参与,也不能因为多数同意就动手强拆,司法的公正必须是最后的保障。但是越南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规划、征地和拆迁过程看不到公民参与的影子,那么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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