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雕塑的原尺度异地复制延寿方案研究

2011-03-16 18:23王鹤
关键词:城市雕塑著作权法雕塑

王鹤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300072)

在中国当前快速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因规划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城市雕塑被非正常拆除、迁移的情况屡见报端,不但造成建设资金浪费,而且往往引发舆论争议。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建设与规划变更的同时,摸索出延长优秀城市雕塑艺术寿命与物理寿命的最优方案,深为雕塑家、艺术评论家、市民等各界关注。不同城市负有城市雕塑管理责任的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尝试了以迁移为代表的多种方案,取得一定效果。其中,天津市相关市政建设部门于2009年探索了一种原作保留,于规划新址复制原作品的新型城市雕塑延寿方案,本文将从法理、技术、经济、艺术理论等角度分析这一行为的性质与效果,为构建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寿命周期理论体系填补一个新的理论空白。

一、《垦荒犁》纪念碑的原尺度异地复制延寿方案

天津市此次城市雕塑复制行为的实施对象是1989年为纪念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5周年建立的纪念碑《垦荒犁》。《垦荒犁》碑身由抽象化的犁头、犁身和犁柄组成,碑身镌刻邓小平同志亲笔题词——“开发区大有希望”。当时选址为开发区洞庭路与新港四号路交口处,材质选用钢筋混凝土外贴大理石。雕塑主题鲜明,立意深远,形体坚实有力,长期成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TEDA)最著名的地标性城市雕塑之一。

《垦荒犁》落成后的20年中,开发区飞速发展,成立了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内的滨海新区。因城区规划不断变更,当年为《垦荒犁》配套设计的广场已显露出空间狭小、配套设施不全等弊端。因此,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25周年之际,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基本建设中心于泰达大街南侧,西临百旗广场之处建设新的《垦荒犁》纪念广场。新广场总面积达到14 500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9 200平方米,并融入无障碍设计和人车分流等设计思路,更好地成为一座城市公园,使用新材料重建的《垦荒犁》也具有了更强的艺术感染力[1]。原有《垦荒犁》则保留原处,尽管其纪念功能已大部分转移,但仍继续发挥着城市景观的作用。这种以原尺度异地复制为特征的城市雕塑延寿方案在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发展史中显得十分新颖,如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解释这一艺术现象将是一个有价值的命题。

二、城市雕塑原尺度异地复制行为在著作权法视野中的合理性分析

因为《垦荒犁》的重建完全遵照原作的三维尺度与空间形态,符合复制“仿照原件制作”的定义,所以应当与目前所知艺术领域的其他复制行为进行比较研究。复制行为被广泛应用于手工业和机械大工业生产中,但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被认为与艺术家的独创性和作品自身的独一性有关,因此对艺术品的复制行为受到舆论关注和著作权相关法律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通过与适应形势两次修正,均对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范围以及如何行使这种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部分艺术家在注重今后设计中的著作权问题外,也对之前未考虑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追索。因此,只有在著作权法的视野中,才能对艺术品复制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评判。

在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管理领域中,有两种不被著作权法许可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复制行为:第一种,主要表现为特定行为人未经原作者许可仿制后者雕塑作品,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第二种,主要体现为商家在未经艺术家许可的情况下,以小尺度工艺品的形式复制后者拥有著作权的城市雕塑或在其他介质上使用城市雕塑的形象。关于第二种复制行为的性质认定工作目前呈现复杂局面。部分原因在于城市雕塑具有工程属性,与构思、创作都由艺术家独立完成的架上雕塑存在根本不同。城市雕塑建设需要委托方取得相应许可,投入大量资金,并参与雕塑的创意与设计过程,所以委托方认为自己应该拥有著作权。正是由于城市雕塑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在中国多个城市中出现了艺术家与政府围绕城市雕塑著作权归属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尤以济南的《泉》和广州的《五羊石像》两起案例最为著名。广州《五羊石像》案于2007年12月14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原作者享有署名权,广州市政府拥有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2]。这一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在济南《泉》一案中,原告提出了艺术品“物权”与“著作权”分开的概念,极大地增加了审判难度[3]。总体来看,这些案件的焦点围绕着城市雕塑作品的立体与平面形象被出于营利目的无限制复制展开,属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目前,已有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以“雕塑作品的工业产权保护研究”为题撰写学位论文,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应只是时间问题。

通过与上述两种城市雕塑复制行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天津市《垦荒犁》纪念碑的复制具有多个法理上的鲜明特性:首先,行为人身份、权利及职责明确,是担负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政府相关部门;其次,动机明确,复制行为实施人的动机是尽可能延长优秀城市雕塑的寿命,使其与变更后的城市规划接轨,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再次,复制数量明确,因为行为人肯定城市雕塑作品的艺术价值,因此复制数量被严格限制在1件,即复制行为只实施1次;最后,此次复制行为中,行为实施人征得了城市雕塑原作者同意并保护原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其中第(5)项即复制权。所以,拥有城市雕塑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原作者许可城市雕塑管理者行使对作品的复制权也属合法。

综合来看,《垦荒犁》纪念碑的原尺度异地复制行为不牵涉目前围绕城市雕塑著作权归属的争端,在目前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具有合法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中心与雕塑原作者就署名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为城市雕塑管理部门与艺术家之间围绕城市雕塑延寿问题展开更深层次合作开创了一个成功先例,对其他城市的雕塑管理部门而言具有借鉴价值。

三、城市雕塑原尺度异地复制延寿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

通过各种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手段延长原有城市雕塑的物理寿命与艺术寿命,能够保存城市文脉、节省建设资金,对提高中国城市雕塑科学管理水平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小型城市雕塑总重量一般有限,安装方式简单,迁移技术难度与成本都不高,中外艺术史上许多尺度有限的古代雕塑经过多次迁移成功保存到今天。但是对于根据当地环境设计并具有建筑工程属性的大型城市雕塑而言,迁移行为尽管可以通过提高技术含量与总预算实现,但迁移方必须承担较高风险。风险一方面来自迁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比如2010年7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进入青山区的地标性雕塑《翅膀》,在根据交通规划方案整体迁移时,由于吊车绳索断裂,导致雕塑坠落砸中1辆公交车,致8人受伤[4]。由于现有技术手段的局限,在类似大型城市雕塑的整体迁移中事故发生几率较高。另一种风险是迁移导致城市雕塑与原环境割裂,使其艺术价值降低。世界上最早的不锈钢锻造雕塑——前苏联的《工人与集体农庄女庄员》,在从世界博览会苏联馆馆顶拆解回国后置于较低基座,极大地影响了原作的尺度感。目前通过整体迁移延长城市雕塑寿命的最佳方案是原作者、规划方和迁移实施方通力合作完成的。以2009年河北省定兴县县标雕塑《盛世之星》迁移为例,雕塑原本建设于交叉路口环岛,随着所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路口车流量增大,需要拓宽。于是建设部门与雕塑原作者协商,考虑将雕塑整体迁移至几十米外的另一个环岛上。此次迁移行为成功的关键因素来自两方面:一是迁移距离有限,迁移后的新环境与原环境相似;二是雕塑原作者的设计方案整体感强、重心均衡、尺度适中,便于整体吊装,而且雕塑结构坚实,迁移过程中即使短期平放也不会变形。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此次迁移延寿方案既无损于城市雕塑的艺术魅力,又解决了规划变更的具体问题,属于通过迁移延长城市雕塑艺术寿命的成功案例。

如果以上述成功的迁移方案为参照,城市雕塑原尺度异地复制方案必须以足够的技术和经济优势来证实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首先,需要看到,以《垦荒犁》纪念碑为例,钢筋混凝土材质并外贴大理石的现代雕塑或构筑物被切割、拆卸并运至新址组装的技术难度较高,强行实施的预算很有可能高过按照原尺度重建的费用,而且实施过程中不可控风险较高。其次,在城市空间并不紧张的情况下,保留一块不足1 000平方米的地块短时间不做规划变更是完全可行的,在没有更急迫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拆除纪念碑、广场改做储备用地在经济上并不合算。最后,在有限时间内保留第1件城市雕塑尽管会引发艺术身份识别问题,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城市景观的作用。所以,此次天津市相关部门创新性地按照原尺度在相距不远的异地复制《垦荒犁》,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具有合理性,是类似情况下用最低成本延长城市雕塑艺术寿命的优化技术手段。

四、城市雕塑原尺度异地复制产生的艺术身份识别和维护管理问题探讨

在原尺度异地复制方案作为一种城市雕塑延寿手段加以实施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带有新生事物的一些问题。首先,该方案造成了艺术身份识别上的混乱,从逻辑上说,《垦荒犁》纪念碑的艺术身份应该与唯一的实体相对应,否则必然在周边居民口中或艺术评论家笔下产生两件作品孰为原作的困惑。从历史上看,遵循原尺度的、次数有限的复制行为所产生的艺术身份识别困难问题有很多先例。以古罗马时期为例,在熔毁古希腊青铜雕塑原作以获取青铜原料前,古罗马工匠往往用大理石仿制原作,其中部分使用了机械手段,代表案例有现代人熟知的《掷铁饼者》、《尼多斯的维纳斯》等。尽管这些摹作被公认为远逊原作水准,但在原作已毁,而这些复制品的尺度、形态基本忠实于原作的情况下,它们也被视为具有与原作同等的价值。近现代以来,艺术品的著作权开始引起艺术家的普遍重视,艺术家享有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也享有无限制复制自己作品的权利,但艺术市场只承认特定件数的作品为原作或等同于原作。这一件数往往是由技术局限而不是由思辨决定的,就采取青铜浇铸工艺的雕塑而言,因为最初的模具翻铸次数增多会导致作品模糊,因此这个数值一般被限定在8件以内,并要有艺术家的指纹或亲笔签字为证,著名的罗丹的《思想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拥有著作权的原作者(或其著作权继承人)认可的前提下,1件艺术作品拥有多件原作在法理和现实中都是可行的。在《垦荒犁》这一个案中,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复制方案实施方对原作者署名权的维护,尽管城市雕塑铭牌上的署名与传统意义上艺术家标明真迹的亲笔签名在形式上有很大不同,但它们依然具有本质上的一脉相承性。法国学者纳塔斯·埃尼施在《作为艺术家》中这样强调签名对于衡量1件作品价值的意义:“签名是作者向他人授予作品的一种标志,也是对作品价值的一个衡量标准——如果这个作者很有名的话。”[5]因此,既然两件《垦荒犁》尺度、形态几乎完全一样,其上都有表示作者认可的署名,所以都应视为原作。考虑到复制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而且实施方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再次实施复制行为的计划,现有两件原作的艺术价值完全可以得到保证。

今后需要加强对两座雕塑原作的维护和管理。虽然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建设领域较为繁荣,但由于城市雕塑维护职责归口单位缺乏统一规定,因此城市雕塑由于维护保养不力导致污损的情况屡有发生。为此,不少城市相继出台了各种形式的《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颁布并于2008年2月1日生效的《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同的城市规定不同,比如《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行政部门担负这一指责)。在现有城市雕塑维护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1989年落成的《垦荒犁》纪念碑由于地位下降,还会不会得到相应的维护保养值得关注。既然决定保留原有作品,那么拨出一定资源进行合理维护就显得必不可少。

五、结 语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政府部门因规划需要和技术、经济考量实施的行为,城市雕塑原尺度异地复制既与目前广泛采用的将城市雕塑整体(或拆解)迁移至异地的延寿方案不同,又与艺术领域不尊重著作权的复制行为有根本不同,属于滨海新区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部门的新探索。就天津区域文化建设而言,成功延长具有影响力的优秀城市雕塑的艺术寿命,可以从标志性文化建设的角度提升滨海新区城市文化现代化的水平,对于滨海新区打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6]。从全国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的角度来看,对延长优秀城市雕塑寿命新方案的研究,不但能够为今后城市雕塑的论证提供寿命周期方面的相应理论支持,还可以支持现有城市雕塑的改造与维护,顺应了中国城市雕塑要进一步科学发展的大趋势,有助于城市雕塑更好地“在丰富城市文化内涵、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等方面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7]。

[1] 张苗苗.垦荒犁广场上午落成[N].今晚报,2009-12-08 (1).

[2] 陈 球.五羊雕塑著作权归政府[N].南方日报,2007-12-15(4).

[3] 卢金增.城市雕塑著作权该属于谁[N].检察日报,2010-01-07(4).

[4] 新华社.武汉拆雕塑砸毁公交车[N].深圳商报,2010-07-03(A01).

[5] 纳塔斯·埃尼施.作为艺术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152.

[6] 王 琳.城市文化现代化与滨海新区的强势文化构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5.

[7] 仇保兴:推动城市雕塑建设科学发展[J].中国勘察设计,2010(5):10.

猜你喜欢
城市雕塑著作权法雕塑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巨型雕塑
我的破烂雕塑
写实雕塑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著作权法的作品观:从本质主义到建构主义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城市雕塑
自然雕塑
挪威城市雕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