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

2011-03-20 08:39徐立凡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3期
关键词:厅长贪腐廉政

据媒体报道,河南省交通厅长董永安因涉嫌违纪被纪检部门“两规”。此前,河南省交通厅连续3任厅长因染指腐败被判刑。

13年里同一单位4任厅长“前腐后继”,令交通厅长的“高风险”特征再次凸显。官员贪腐,并非无成本的生意。按理说,每一次前任厅长的落马,对于后任都是一次风险成本展示,都足以警示后任者贪腐成本之高。为什么在此情况下,每一个新任厅长仍然愿意选择高成本的利益追求行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导部门,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配套设施等方面握有庞大的行政授权。行政资源的垄断性决定了交通部门权力的广泛性:既会成为希望地方经济发展的下级政府的青睐对象,也会成为不法寻租者的追求目标。由此,交通厅长们容易受到两方面的利益夹攻:有来自下级政府部门的公共利益请求,也有来自个人的利益请求,而在很多时候,公私利益的界限极为模糊。这对于掌权者来说,是一道天然“防火墙”:贪腐寻租行为,可以假公共利益之名而行。这应该是每一任厅长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一。

而现有行政体系一支笔权限过大,决策环境足以让“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点也已屡被验证。

此前,河南3任落马厅长均有各自的“廉政名言”。有以党性保证廉政的,有宣示“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的,有将廉政细化成“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的。事实已经证明这些宣言苍白无力,然而,谁能说落马厅长们在作廉政宣言时一定是作秀?

公众已经看过许多想做一个好官而最终沉沦的例证。当权力大到制度轻易干预不得时,权力成为寻租的玩物几乎是一种必然。从这个角度说,贪腐并非只是人性的产物,也是环境的产物。因此,仅仅让公众看到官员受到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应让公众看到:行政体系有能力划出红线,令官员不敢逾越。

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不仅要让公众相信法律,还要让公众相信行政的公共性是可靠的。交通厅长“前腐后继”会令公众疑问:为何惩戒所展示的刑威不能令后来者止步于法律框架之内?为何官员约束机制的前置防范作用如此孱弱?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回答,则每一起类似的腐败案件,对于政府公信力都会造成一次伤害,对于社会都是形成一次额外的信心付出。

交通厅长们“前腐后继”的勇气,折射出的是官场道德底线的下沉,折射出的是行政体系亟须加速改革。让官员固守应有底线,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决策机制,行政审批权的发放必须从过于集中向分散集中转变,从内部定夺向社会透明转变。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监管机制。事实反复证明,仅靠内部监管不足以令“前腐后继”现象消亡,还必须引入外部监管。

(文/徐立凡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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