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分析

2011-03-24 01:43金长城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治化实体

金长城

程序是实体的载体,任何事情从理想到现实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只有程序正义,才具有实体正义的可能性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宏观调控的研究,更加注重的是实体方面,即宏观调控实体法治化的研究,对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研究涉及甚少。研究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内涵,通过树立正确的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概念,来指导实际,使实体的运行更加符合程序法治化的标准。

宏观调控程序内涵

依照程序办事时社会发展的要求,更是人们从事生活、生产的需要,程序是人们依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按照事物本身运行的先后顺序确定的,为达到预期目的而从事某项事务或者完成某个活动的步骤和过程,具有相当广泛的意义,并不特指法律上所必须遵循的时空规则。我们通常把程序划分成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两种,法律程序作为程序意义上的概念虽然没有实体概念出现得早,但是人们对法律程序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是对法律程序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把法律程序简单等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往往被诉讼法替代;另外一种是把法律程序称为程序。而本文笔者认为,将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的视野过于狭窄;同时,将程序与法律程序混同,也混淆了法律所要研究的程序的范围,程序不只是法律上的概念。

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长足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调节、干预和控制。而宏观调控程序是指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受控主体和调控主体就如何进行宏观调控行为而形成的有关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具体来说,宏观调控程序是宏观调控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并执行的有关行为规则,它并没有任何强制力,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它只是社会生活中人们自发形成的程序的一种,即宏观调控程序是在宏观调控领域的宏观调控行为中具有联系的主体所遵守的时间、空间及行为方式的规则。调控主体——国家为了自己在调控中的方便而规定了一系列有关宏观调控行为的操作流程,但这种流程对于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不是其作出宏观调控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因为这种流程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这样的程序虽然可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宏观调控程序是易变的,它的不可预期性则是显而易见的。宏观调控主体可以随时调整宏观调控程序,受控主体则无法在宏观调控过程中通过宏观调控程序积极参与而成为纯粹的、消极的、被动的受控者。不难看出,我们所说的宏观调控程序仅仅是指用来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的程式规范。

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内涵

与宏观调控程序不同,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则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是强制性与稳定性的集合体。宏观调控法律程序是法治化了的宏观调控程序,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所必须遵守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空间和程式。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具有其它法律程序一切特征。宏观调控程序上升为宏观调控法律程序也如同其它程序上升为法律程序一样,必须借助法治化这一手段。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也就是宏观调控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得以实施。对于宏观调控而言,要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必须按程序行事,也就是说,我们应当为宏观调控设计各种程序,让宏观调控在有序的形式上可以预测的环境里运行。然而,即使我们把宏观调控程序化,但这种程序没有法律保障只能凭宏观调控各方主体自愿遵守,这显然大大削弱了宏观调控程序的作用,因此,宏观调控程序还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意义

首先,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可以提升政府调控能力。宏观调控符合市场规律、反映社会成员基本诉求是宏观调控有效实施的前提。但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即使其组成人员不存在道德上缺陷,也会因为信息偏在问题使政府很难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而失灵,法律程序化的宏观调控,即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缺陷,降低因政府理性有限可能导致的宏观调控失败风险。

其次,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可以通过控制政府权力的方式降低调控中的政府失灵。政府宏观调控失灵是宏观调控所需关注的另一重大问题,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不仅可以防止政府对私人权利领域的侵犯、而且可以从内部防止权力腐败,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可以为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失灵提供制度机制。

再次,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弥补宏观调控实体法控制不足的缺陷。一方面是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可以弥补宏观调控实体法自身调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实体法律滞后的缺陷。

可见,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在政府对宏观调控形势的回应能力提升、政府权力侵害性降低和实体法律控制能力加强三个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宏观调控合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具有重大的战略和现实意义。(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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