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昀之“礼”思想探微

2011-04-07 06:19张国立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纪昀草堂笔记

张国立

(怀化学院 学生处,湖南 怀化418008)

纪昀(1724—1805),字晓岚,清朝乾嘉时期的儒者、学者和重臣。由于纪昀所处的乾隆晚期,清王朝开始从康乾盛世的繁华中衰败下来,整个社会朝政失措,纲常大坏。“面对‘官吏率贪虐、绅士率横暴、民俗亦率奸盗诈伪’的严重社会问题,”纪昀担心“积百年冤愤之气,而发之一朝”,“一决横流、势所必至”[1],内心非常向往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下的和谐、稳定、平衡的社会秩序。纪昀在继承儒家传统“礼”的基础上,宣扬人的世界应是一个由“礼”构建的世界,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有“礼”。表现在人身上就成了一种遵循礼法的德行,人与人之间圣凡之别都是由“礼”之道德来评判。

一 等级之礼

儒家认为,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是基本的人际关系,其要求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幼序,朋友有信”(《孟子·藤文公上》)。纪昀认为“父族之亲,莫近于伯叔;母族之亲莫近于舅氏。伯叔之亲,从父而推者也。故以名分之尊,申训诲之道,其教易行,近乎父。舅氏之亲,从母而而推者也”[2]261。在这样一个礼仪的世界中,“原夫刚柔互应,上下有常;尊卑既定,进退宜详”[2]32。人的行为细节都有着与其地位相对应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止是仪节性质的,也是伦理性质的。“礼”的约束性所展现的他律性质,不是从神的他律或依靠畏惧神灵的权威来保证的他律,而是凭借礼仪与传统的外在约束和内化而来的他律。譬如:一位妇女被公婆虐待,不堪忍受而上吊身亡。有人认为死者的娘家和婆家都是士族之家,劝解死者的父兄不要诉讼。理由为:一是按照“礼”,公婆将媳妇虐待致死,律令没有抵法规定。二是即便诉讼,也不能使你家感到快意。因为诉讼必定要勘验,勘验必定使死者裸露,这不更有辱两家门风吗?况且“君臣无狱,父子无狱。人怜汝枉死,责汝姑之暴戾则可。汝以妇而欲讼姑,此一念已干名犯义矣”[3]73。在这种境况下,纪昀默认了“告天下之为妇者可,告天下之为姑者则不可”[3]的观点。因为“子与子言孝”;“父与父言慈”[3]73。只有坚持这样的有序秩序,才能维护、巩固好家庭和社会关系。

二 孝忠之礼

纪昀对孝道的提倡不遗余力。他反复申明孝的重要地位:“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然孝者,百行之本也”[2]351;“信孝为德之至矣”[3]396。臣忠于君,奴忠于主,子女媳妇孝于父母公婆,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论语·里仁》)。因为父母之年是有限的,父母之疾是导致现实生命死亡的重要因素。如在《阅微草堂笔记》卷4中讲述了一瞽者失足堕枯井中,周围一片旷野,恰逢春节除夕之时。这个时候瞽者“万念皆空,心已如死,惟念老母卧病,待瞽子以养。”正是此“孝”念感动了神明,使他被一位屠夫救了起来。沧州一位轿夫田某,母亲生病将要死去。听说百余里远的景和镇一位医生可以治好母亲这种病,田某准备去寻药。由于连续下雨,致使卫河水暴涨,没有人敢渡船过河。田某仰天大号,声泪俱下。忽然间一位船老大解开绳索答应载田某过河,原因是“苟有天理,此人不溺”[3]60,纪昀认为是田某的孝子之行感天动地,终得神灵保佑。对于那些不孝的人,纪昀始终认为会遭到各种报应和惩罚。有一丐妇“匿其好面,以粗面溲秽水,作饼与母吃”。晚上雷雨大作,“有巨蛇自口入,啮其心而死”。纪昀甚至要求晚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与长者争辩,否则也会遭受惩罚和报应。如有一宦家之妇,突狂电穿牖,雷楔贯心而入,洞左胁出至死。该妇的尸体居然哭泣说:“我性刚劲,与母争论或有之,尔不过私诉抑郁,背灯掩泪而已,何雷之误中尔耶”[3]6神明时时刻刻都在监视人的行为和控制人的心理。纪昀的关于孝与不孝的要求,非常明确地表达为人只要有孝心即有孝的意识,就可以得到神明的保佑、赏识和帮助,无疑于将“孝”变成一种神化的意识。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控制人们的意识,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卷3中,对贤臣的等级划分体现了其对为官者的忠君要求。他表彰许多战场上杀敌卫国,以身殉职的忠臣勇士,宣扬为帝王为国捐躯的将士,说死后的冥神世界中有记载,无恶迹者可得官,有恶迹者可以相抵,还可以转世轮回。“忠孝节义,上帝所重。凡为国捐生者,虽下至仆隶,生前苟无过恶,幽冥必与一职事;原有过恶者,亦消除前罪,向人道转生”[3]46。对于那些受辱屈死,依然忠诚于君主的官员表示赞许。如明人邹智,因上疏击权奸兼劾权宦,被下诏狱,拟以处死。在狱中,邹智作诗云:“梦中不识身犹系,又逐东风入紫寰”;“尽披肝胆知何日,望见衣裳只此时。但愿太平无一事,孤臣万死竟何悲”[4]。纪昀自己31岁踏入仕途,从此宦海沉浮50余年,中间虽亦有起伏,但一生可谓是尊宠备至。他对乾隆皇帝,对清王朝是一片忠心赤胆。他不但自己忠君爱国,还要求朝廷官吏“乃心王室,但知国计民生,不知祸福毁誉”,要求从军将士“心为国,奋不顾身”。在《阅微草堂笔记》卷一中,李公遇道士篇借道士之口,论言儒者之如何立命经世:“一身之穷达当安命”,“身握事权,束手而委命,天地何必生此才,朝廷何必设此官乎”[3]4,决要“知其不可为而为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纪昀的“孝”还体现在珍视兄弟之间的孝悌之情上,作为兄长要悌爱弟弟,直至关爱弟弟的家人。纪昀在《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自序中具体要求为:“孝友皆天性,而人情日薄,往往知爱其亲,而不推其爱于兄弟,故拾旧迹以感发其彝良。”兄长悌恤弟弟之情,儒家都有规定的,“所谓礼以义起也。兄弟同茔,此悌弟不能自已之情”[2]309。在《阅微草堂笔记》卷4中,因一兄长不知该体恤其弟后代而受到惩罚的故事:一位兄长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兄弟之情,此事被一狐女知道后,该狐女弃其兄而去,说“亲兄弟尚相残,何有于义兄弟耶”[3]69?还有一对兄嫂在其弟死后,霸占财产,不履行承诺,照顾侄子。其弟弟变成鬼进行哭诉“至亲者兄弟,情不忍祟;父之下,兄为尊矣,礼亦不敢祟”[3]303-304。纪昀主张兄弟之间一定要孝悌。纪昀本人就得到同父异母的兄长晴湖的一直关心和爱护,这成为纪昀重视孝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 法理之礼

“礼者,理也”[3]318。“礼”为古人所制,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就是导人向善。儒家说“为政先礼,礼为政本”。封建专制社会的“礼”不仅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到清代,以“礼”入法,礼法合治,维护封建“三纲五常”更是成为法典的核心内容,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清朝的法律,分为律例。清朝的法律如《大清律例》的一些法律条款本身就与伦理规定相同。许多的法律内容是以儒家等级伦理关系为标准,决定罪行或赦免,一直被历代国家政权掌握者所尊奉。

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说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以在他编撰的《四库全书》中仅仅收了两部政书和法令书,存目的也仅收了五部[4]。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卷23中直观地体现了当时社会中“礼”与“法”的关系。“干名义,渎伦常,败风俗,皆王法之所必禁也”[3]535。但是,纪昀又发现了现行王法律例的不公、不力。在《阅微草堂笔记》卷2中,纪昀多次描述因为钱财而转卖媳妇,听信谣言买卖儿媳的事情,主谋者媳妇的翁姑没有受到任何的惩罚。诸如此类的事情还有很多。与现行律例相比,纪昀将法理之礼的理想建筑在“阴律”上。纪昀认为有两种人死后要受到阴律的制裁:一是犯了罪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人;二是道德低下,有损人间伦理纲常的人。在《阅微草堂笔记》中的“阴律”比当时的律例还要具体细致,在处置犯罪事件时更加严厉。实际上,这些阴律符合作者心目中期待的道德要求。它不仅维护法律范围内正常的生活秩序,更是有力地维护着社会的道德文化秩序。

纪昀追求法律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伦理效益的统一。一切法律活动的指导原则是:法律应当符合礼义、顺应人情。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就特别称赞那些“执法原情”,“原情定罪”的官员。作者理想的执法是既能及时进行伦理教化又能合理遵循法律程序。官员根据自我好恶,社会道德标准和公众意愿等进行判决,即便不符合当时的法律,只要能够自圆其所说就可以。每当人们的行为与律例矛盾时,纪昀从情理的视角分析得出“天下事,情理而已,然情理有时互妨”[4]。如果涉案人员隐瞒实情,不肯作证,这些也都有违律例,但纪昀不加批判,还是觉得人情更重要。

四 修身之礼

纪昀重视个人的修身。首先,他认为学习修养之儒学在于“明体达用”[5],心领神明,“夫修己明道,天理也”[3]78,“读圣贤之书,明三纲五常之理,心化则形亦化矣”[3]52。其次,修身目的在于达到“修己治人”[6],人修身的价值在于人的现实性社会功业。在《四库全书总目》编写中,纪昀特别推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人品事业,卓绝一时,盖行求无愧于圣贤、学求于天下”[1]116。再次,讲求为人处世不做小人,少私心。纪昀例举明魏忠贤之恶,史册所未睹也。“小人之交,势败则离,有缚献而已矣”[3]49-50,小人之谋,无往不福君子也。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3中,纪昀描述一同乡,“无大过恶,惟事事欲利归于己,害归于人,”在北上公车的路途中,谎称自己有病,骗取好地方睡觉,结果屋檐掉落,将此人砸伤,竟舁而归。纪昀借此告诫人们不要产生机械之心。“此足为有机心者戒矣”[3]315,因为“信巧者造物之所忌也”[3]78。最后,要把握情势,讲究度。天道凡事忌太甚。“故过奢过俭,皆足致不祥。然历历验之,过奢之罚,富者轻而贵者重;过俭之罚,贵者轻而富者重。盖富而过奢,耗己财而已;贵而过奢,其势必至于贪婪。权力重,则取求易也。贵而过俭,守己财而已;富而过俭,其势必至于刻薄,计较明则机械多也”[3]204-205,所以“士大夫时时深念,知益己者必损人。凡事留其有馀,则召福之道矣”[3]204-205。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一中,纪昀列举了一个人因为没有把握好度,造成丧命的恶果。一个叫丁一士的人,小时候练就了技击、超距技术。两三丈高处,可以轻越而上;两三丈宽处,可以翩然而越。一次喝酒过后,急于展示自己的技艺,在没有对环境以及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充足估计情况下,急于越过对岸,不幸落入水中,因不识水性,力气使尽后,被水淹死。纪昀由此感慨道“盖天下之患,莫大于有所恃。恃财者终以财败,恃势者终以势败,恃智者终以智败,恃力者终以力败。有所恃,则敢于蹈险故也”[3]531。纪昀特别重视有丰富人生经历者的话,在他的作品里,以诗歌形式表述为“月夕花晨伴我行,路当坦处亦防倾。敢因恃尔心无虑,便向崎岖步不平”[3]531,纪昀透过自我修身要求,道出了深刻的人生哲理。

纪昀“礼”之思想源于儒家传统之“礼”,但又不随大流。纪昀认为“礼者,理也。理有一定有无定,一定者万古不变,无定者则权乎人情事势而各得其安”[2]309-310,具体地说,当“礼”已成为一种与情理相悖且难以实行的伦理规范时,“礼”既为古人所制,就不能用以拘限今人。“礼从宜,使从俗,……圣人弗强之尽从古也”[7]。“礼”作为道德规范,就不应以之压制人性。“礼”作为伦理规范,本应导人向善,而不可造恶于人。“没有科学理性的滋润,没有给予人的尊严和权利以应有的主体地位,道德的唯一出路只能是虚伪,泛道德主义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不道德主义”[1]186。纪昀对理学家的批判,力图振复具有人情味的原始儒学“礼”的传统。通情达理则不必循礼;情真之人则不必拘礼;情急之时则礼可越之。他所强调的“人情”、“事势”绝不是要冲破封建礼教的藩篱,而是允许一定的通融,闪现了封建知识分子思想中自然人性光芒。

当然,纪昀之“礼”是“属于晚明以来地主阶级自我批判思潮的延伸,……在于遵循儒学‘极高明而道中行’的原则,用贴近生活、人情的常理,用‘深具弹性的理性’,以维系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1]196。纪昀之“礼”基于礼仪节度又不完全外化由社会外在机制来决定,而是反思其内在的道德性标准和价值标准,有利于人在礼制社会下通过对礼仪规定的学习和反思,力图转向一个内在稳定的根据去合理执行礼制的要求,从而去矫正社会的秩序。

[1]周积明.纪昀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158.

[2]纪昀.纪晓岚文集:第1册[M].孙致中,吴恩扬,王沛霖,等,校点.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社,1995.

[3]纪昀.阅微草堂笔记[M].汪贤度,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4]韩希明.《阅微草堂笔记》中的法理人情[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21):112-116.

[5]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171[M].集部,立斋遗文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6]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61[M].史部,宋令懿范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7]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170[M].集部,逊志斋集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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