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归属

2011-04-07 20:30
关键词:脐带血母体脐带

刘 颖

论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归属

刘 颖

探讨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归属,不仅具有学术意义,也牵动着与该高科技产物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在质疑关于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归于新生儿这一通说的同时,以民法和物权法理论为基础,并配合脐带血干细胞特有的生物解剖学特性,通过分析胎儿分娩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主张母体才是脐带血干细胞的真正所有权人。

脐带血;干细胞;所有权

一 脐带血干细胞之时代

脐带血是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脐带血的特殊价值则在于它含有丰富的造血干细胞,能够用于重建血液和免疫系统,治疗多种血液系统疾病和免疫系统疾病,包括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红蛋白病、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患、自身免疫性疾患、某些实体肿瘤等。而脐带血干细胞则是指将没有经病毒和细菌污染的脐带血,经过抗凝处理,用分离液分离出的造血干细胞,它经过培养后可经静脉输给病人。[1]

采集自新生婴儿的脐带血干细胞,大多在采集时并无特定的使用需求,只是为了将来或不特定的人的可能性需求而采集。在临床应用上,一方面脐带血干细胞由于取得容易、移植组织配对相容性要求较低,故其捐赠者来源较不受限制;另一方面,由于脐带血中所含的为功能不成熟的淋巴细胞,其抗原性弱,在一般情况不会引起严重的抗宿主反应,目前临床医学界业已克服将脐带血应用于成人病患的技术问题,更可让受赠者群体大为增加。因此,捐赠者、受赠者的双低门槛,使得脐带血干细胞于移植疗法上,扮演日益重要之角色。

据统计,全球主要国家已建立100多家公共脐带血库和超过300家的家庭(自体)脐带血库,保存无关供者脐带血干细胞超过30万份,自体储存脐带血超过150万份。据统计,全世界造血干细胞移植中,脐带血移植所占比例已由2002年的很小的比例上升到1/4;而在日本,脐带血移植所占比例高达1/2,其中,2006年后脐带血用于成人移植的病例已多于儿童移植。目前世界上已有脐带血干细胞移植病例1万多个,其中国内近600例。

二 与脐带血干细胞相关的法律议题

随着脐带血生物科技产物的问世,脐带血保存风气现已日益盛行,但关于脐带血干细胞法律性质的讨论并不多,脐带血干细胞之法律性质不清,将影响与脐带血干细胞相关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例如,无论是捐赠脐带血或自存脐带血,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的归属将影响到脐带血自存契约或捐赠契约的当事人的适格与否,进而影响到该契约的生效或无效,以及契约在成立生效后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依照民法通说,法律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且能够被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2]现代民法上,自然人均具有人格而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的人格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将自然人作为物权的客体,但人身的一部分与身体相分离时,该部分已非人身,即成为外界之物,此时该部分当然为法律上之物,并可以成为权利之标的。脐带血干细胞虽是生物科技下的新兴产物,但论性质仍属于人体组织,因此在讨论关于脐带血与其内所含的干细胞之所有权的归属时,不宜单纯因其具有科技性而直接适用医学上或遗传学上的理由,仍应依我国现有民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与法理并结合医学、解剖学上的客观事实加以解释。

而对于脐带血干细胞所有权的归属,大多观点采用的是以新生儿为脐带血干细胞所有权人的见解。[3]所持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医学角度出发认为脐带血的造血干细胞并非母体的造血干细胞而是胎儿本身的干细胞,是由母体内胎儿所制造而与胎儿的遗传基因组态相同,进而直接推断出胎儿为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人[4]。第二,从法律立场上认为,就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归属,是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事项”。“只要对胎儿有利,就应当将胎儿视作已经出生”。[5]

上述见解由虽经医学与法律角度整合而成,但仍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第一,脐带血虽是由胎儿的骨髓造血干细胞所制造,但妊娠期间胎儿需经常性地通过脐带血经由胎盘与母血交换其血液物质,难免会发生胎血与母血间血液的交换或传输;而分娩期的子宫收缩或胎盘剥离所引起的血管破裂,使血液间的交换或传输更在所难免。据此,脐带血中除了含有胎儿基因的血液外,也可能包含母血。因此,以“基因组态”作为判断物权的标准存在不当之处。第二,对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事项,虽可依据近代民法中对胎儿利益的概括保护主义,拟制胎儿成为权利主体的地位,但法律并未拟制未与人体分离前的脐带血的物权也已产生,上述见解无异于对于将来才与人体分离的脐带血,违背物权法理抢先承认其上已存在动产物权,并讨论起所有权归属问题。第三,双胞胎、死胎的脐带血所有权判断也存在困难。由于同卵双胞胎的基因组态完全一致,如以遗传基因组态决定脐带血所有权,则会发生由脐带血的遗传基因与两个新生儿均完全一致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判定所有权的归属呢?鉴于此,本文不采通说之观点,而认为母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人。

三 脐带血干细胞之所有权人——母体

对于人体组织之动产物权发生方式及其所有权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人的身体,虽不是物,但人体的一部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其所有权,而是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以抛弃或让与)”。[6]由于脐带血与其中所含有的干细胞也属人体组织,因此,必须在与人体分离之后,才会发生动产物权,而该物权属于谁,应视其由何人身体分离决定。据此,脐带血与干细胞如何、于何时自人体分离以及自何人身体分离等因素均成为判断脐带血干细胞所有权权属的重要关键 。以下就脐带血与人体的分离过程中的客观事实,以探究脐带血干细胞所有权之正确归属。

1.解剖学事实。脐带是连接胎儿与母体的人体组织,无论新生儿之生产方式为自然生产或剖腹生产,当胎儿自母体娩出后,医生通常随即将两个脐带夹钳固定于距离胎儿腹部端约四至五公分处之脐带上,再以脐带剪截断脐带(即断脐),此时在解剖学上胎儿才算是与母体完全分离。断脐后,与新生儿端连接的脐带一般不超过五公分,而绝大部分脐带组织(约40-70公分)仍与母体的胎盘相连接,直到胎盘娩出时,脐带组织连同胎盘始与母体分离。

可见,胎儿、脐带、母体三者在分娩的过程中的分离,依序可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胎儿尚在母亲体内的妊娠期间;第二阶段即胎儿全部露出并经断脐;第三阶段是断脐后直至胎盘娩出阶段。在前两个阶段中,脐带组织的两端,一端连接于胎盘,附着于母体子宫中,一端连接胎儿;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个阶段新生儿经断脐之后胎盘尚未娩出的这段时间内,脐带仍随同胎盘,附着于母体子宫内,解剖学上仍为母体人体之一部分。

2.脐带血干细胞物权之发生与其所有权归属的判断。对于生命之起点,虽然对于“出”的时间和“生”的判断标准不同,存在有全部露出说、初声说、断脐带说、独立呼吸说等各异观点,但无论何种观点都认可,当胎儿尚在母亲体内的妊娠期间,脐带既是母体人体之一部分,也是胎儿人体的一部分,而此时脐带组织(包括其内的脐带血或干细胞等)并未与人体分离,仍然是人体组织,并非为物权法上所认可的物(动产)。纵然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采取的是概括保护主义(即概括地规定就胎儿利益的保护,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一般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只要脐带等人体组织尚未与人体分离,关于脐带等动产物权就不可能产生,也就无法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因此就更谈不上所有权的产生及归属。无视这一点,无异于在一个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上,推断其身体的一部分组织的物权归属于另一个权利主体。

当新生儿被娩出,身体全部露出后,因医生的断脐行为,脐带与胎儿自始分离,有学者认为脐带是由新生儿人体所分离的一部分,由于分离后成为物(动产),所有权应当属于新生儿。这一通说虽合情(为保护新生儿利益出发)但并不合法理。虽然脐带等组织已同新生儿人体分离,但此时脐带仍连接胎盘,而胎盘依然附于母体子宫内,仍是母体人体组织的一部分,即使这一阶段稍为短暂,但却不可忽视。也就是说,在这一阶段尚未与母体相分离的脐带组织,仍为人体的一部分,那么关于脐带组织的动产物权在这个阶段仍旧未产生,因此新生儿如何对尚未发生动产物权之物享有所有权?

其后,脐带与胎盘同时与母体分离时,这时即可依据民法以及物权法原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其所有权”,推断出脐带与胎盘之物权,当然归属于最终由其分离的母体。

另外,就脐带血抽取的程序而言,脐带血抽取必须在胎儿完全娩出,并已经“断脐”后才能进行,这一严格要求是基于医学上保护新生儿安全的考虑,避免新生儿感染等并发症。但对于抽取脐带血是否要等胎盘娩出后进行,并无明确规定,大多认为应于胎盘娩出前予以采集,取得的血量较为充足,但也有人认为胎盘排出后再收集。如果脐带血的抽取是在胎盘未娩出之时,就等于是在母体抽取其人体组织,该脐带血的所有权自然归于母体,与新生儿并无关联。如果脐带血的抽取是在胎盘自母体分离出之后进行,即是在与母体分离的人体组织中抽取所需脐带血,那么脐带血(干细胞等)的所有权人当然与在其上抽取脐带血的脐带及胎盘的所有权人是一致,即母体。因此,无论抽取脐带血的作业步骤始于胎盘娩出前或娩出后,母体理应成为该脐带血及其内干细胞的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如要判断脐带血干细胞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当以脐带等人体组织分离于人体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标准。因脐带等组织与母体分离的时间点和与新生儿分离的时间点并不相同,脐带与新生儿分离在前,与母体分离在后,分离顺序存在先后差异。脐带组织在被截断与胎儿的连接后,由于胎盘、脐带仍与母体的子宫相附着,因而,看似已经成为“物”的胎盘、脐带事实上仍为母体人体之一部分,并非已分离的人体组织,因此动产物权尚未发生,新生[1]儿无法对之主张所有权;自胎盘与脐带与母体分离后,该动产物权始得产生,并能够适用民法及物权法理由母体取得胎盘及脐带的所有权,因脐带血(其内的干细胞)抽取自脐带,因而母体也理应成为脐带血干细胞的所有权人。

[1]国外科技动态[J].2001,(6):22-23.

[2]柳经纬.民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165.

[3]张耕,唐弘.脐带血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J].医疗法律,2003,(3):87.

[4]刘小鹏.法律与医学杂志[J].2002,9(4):214.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4-785.

[6]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56.

ClassNo.:D923.2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OwnershipoftheUmbilicalCordBloodStemCells

Liu Ying

The ownership of the umbilical cord blood stem cells has great significance not only in the academic but also in the judgment of some legal problems concerned 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 Based on the theory of Civil Law and Property Right Law , with the explanation of the anatomical features of umbilical cord blood stem cells , the paper claims that it is the mother’s body that owner of the umbilical cord blood stem cells ,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t birth stages of fetus .

umbilical cord Blood; stem cells; ownership

刘颖,硕士,讲师,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福州。邮政编码:350108

1672-6758(2011)03-0050-2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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