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的CAS分析——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

2011-04-11 16:24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相关者突发事件

林 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710055)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CAS分析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

林 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710055)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风险动态演化成为公共危机的触发事件,它是一定时期内社会复杂系统中多元利益主体互动、博弈的产物。本文以建构论危机观为指导,从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入手,试图在厘清多元利益主体间变动不居的关系基础上,植入群体性事件情境下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即CAS)分析。

群体性突发事件;建构论危机观;利益相关者;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随着公共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频发,以“现代性”为其路径取向的社会管制理论遭遇了来自学界和实践的双重诘难。以此为契机,现代治理理论在对自反性现代化加以反思的同时,将公共危机管理命题纳入了政府治理的考核体系。作为催化社会风险演变为公共危机的触发性动因,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集聚的历史时期往往呈现出明显的高发态势。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不仅对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构成了巨大威胁,更在核心制度、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基本运行机理上形成了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越来越成为学界和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学界对于事件内的主体关系、事件外的系统环境尚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试图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CAS(Complex Adaptive System)对上述两方面问题加以剖析,并以此抛砖之说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及特性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群体性矛盾聚集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部分社会成员出于自利动机而做出的理性或非理性社会行为。显然,群体性和社会性是这种行为内生的基本诉求,反映的是社会成员与社会、国家不断变动的利益关系和互动影响。因此,“群体性突发事件是舆情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要深入把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及特征,就必须将舆情理论纳入研究工具。

舆情理论的根本要旨即是将舆情视为公民与政府、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晴雨表。它强调上述两组矛盾关系中的对立统一和变动不居:一方面矛盾体之间存在着依存与和谐的关系;另一方面矛盾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稳定,因而可能出现部分的对立,甚至转化为激烈的冲突。群体性突发事件集中体现了舆情的这一本质属性,它的发生、演化植根于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群体性突发事件反映出部分民众受具体社会事项刺激而对政府及其它社会管理者的不满。它是社会矛盾在与整体环境一致的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利益上的非和谐状态,“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1]

基于舆情理论的视角,本文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描述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以特定时期的各种社会动态环境为根源,在诱致性社会中介事务的刺激下骤发,以利益相似或有共同目的者为行为主体,采取自觉聚众或自发聚众的行为方式,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有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群体行为。

通过上述从舆情理论视角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所进行的描述,本文试图揭示群体性突发事件一些关键的本质特性:

第一,突发性与积累性并存。一方面,从行为的发生上来看,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为短时期内的矛盾激化和剧烈冲突。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策划和组织一般都是“润物细无声”,努力不让有关部门有丝毫察觉,以达到出乎意料,猝不及防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从事件的根源上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实际是社会风险积累的结果。“其本质都是贫富、阶层、城乡、地区等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的现实表现。”[2]是多元利益主体在社会矛盾已经形成并日渐尖锐的条件下,自觉形成表达利益诉求的愿望。这种长期积累的社会风险在较短的时段内,偶发地受到某种诱致性社会中介事物的“催化”,骤然爆发并迅速扩展。

第二,群体性与多元性。群体性是该类突发事件最为显著的特性之一。对此,国内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以相似利益和共同目的为指向,并且采取聚众的行为方式,因此无论是在人群的数量上还是行为结果的影响力上都远远超出社会个体的行为。2005年《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当事人为扩大声势,往往相互鼓动组织串联,采取大规模行动。”[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群体性密切相关但又具有本质区别的另一特性,是群体性突发事件所具有的主体多元性。由于在语意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学界往往易于将二者混为一谈。群体性强调的仅仅是主体数量的多少,而多元性则意指主体构成成分的多样化及结构的复杂化。因此,多元性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整个动态演绎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力量之间的博弈和互动。群体性突发事件最终的作用力大小绝非其主体人数的简单加合,而是一个复杂的均衡求解的过程。

第三,利益驱动与矛盾交织。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诱发事件的根源还是左右其发展态势的核心驱动力,亦或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终标的,都是由事件内多种多样的复杂利益共同决定的。这些复杂利益或是来源于社会组织,或是来源于一部分社会群体甚至有可能仅仅是针对某一社会个体,但旨归都是为了解决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与纠结。因而,辨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利益标的是对其进行有效治理的“七寸”所在。更重要的是,随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演化,其利益诉求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前述的主体多元化势必引发利益诉求的多元共存,而利益间冲突、互动的结果又会反过来影响主体格局的变化:在利益驱动之下,多种力量之间不断发生非均衡共存、互动求解,其行为结果也会作用于各个主体本身,这是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态势日趋复杂的原因之一。此外,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还存在着多种矛盾的相互交织。这主要来自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外部环境的社会阶层复杂性。[4]传统的阶层划分方法已经被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所突破,中国社会各种矛盾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提供了外部温床。其次,在前述诸种特性的影响下,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交织着合理性与无理性、正当与不当、合法情节与过激行为、少数不法分子操纵与群众自觉行为等多种因素,其间的区别十分微妙,处理起来尺度把握颇为困难。

二、群发性突发事件的理论分析框架

任何一项社会制度的解构与重建都以打破“常态”的稳定为代价,因而难免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随着各项制度、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行,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出明显的高发态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顽疾”,长期以来,它一直是学者们重点关注并为之困扰的实践难题。目前,国内外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事件内外的的制度、体制建设来缓解社会矛盾,以期消弭突发事件的诱致性因素。这一研究理论的重要不足在于:任何一个群体性突发事件都内含于整个社会复杂系统之下,因而事件本身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它总是处于不断的动态演化之中。突发事件内部的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复杂多变的互动博弈行为,以及突发事件行为主体与外部环境之间错综复杂的交互影响,使得单纯静态地研究事件外部的各项制度、体制很难实现对其进行有效治理。笔者在学界同仁的研究基础上,以建构论危机观为指导,从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入手,试图在厘清多元利益主体间变动不居的关系基础上,植入群体性事件情境下的CAS分析。建立起本文从认识论到主体分析再到复杂系统演化分析的理论框架。

(一)建构论危机观

群体性突发事件与公共危机是从属关系,要正确认识和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必须确立起明确、科学的危机观。

汉语中的 “危机”,一般来说对应的是英文的“Crisis”一词。 赫尔曼(Hermann)引用其他学者的观点认为,“Crisis”一词来自于希腊语的“Krinein”,意思是分开。[5]赫尔曼指出,危机作为人类社会的常态,通常综合了以下三个条件:(1)高度优先的目标受到威胁;(2)可用来反应的时间很有限;(3)出乎决策主体的意料。此外,不同学者也各自从不同研究侧面给出了不同的危机定义。但总体上来说,我们发现,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对事件或者形势的控制和把握上。

从不同理论视野切入公共危机的研究会形成不同的认识。综观国内外的公共危机研究,主要形成了实在论的危机观和建构论的危机观。

建构论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苏格拉底的“助产术”,后经康德、黑格尔和胡塞尔的倡导进一步发展成为哲学世界观中独树一帜的致思取向。建构论与社会理论的结合,从建构论视野分析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则形成了“社会建构论”。其中,立足于社会建构论去考察危机问题,即形成了建构论危机观,持建构论危机观的学者主要以斯科特·拉什、玛丽·道格拉斯、威斯特维尔德为代表。他们从认识论的视角切入危机问题,认为危机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在人类社会任何历史阶段都存在,“在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并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Douglas&Wildavsky,1982)。由此,建构论者认为,应对危机的策略主要依靠彻底的反思性,即在危机认识中加强对社会结构及功能的认识;增强危机认识中主客体关系及互动作用的判断;运用关系判断和感知能力来研究危机。因此,建构论危机观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动态、开放分析的社会结构的风险评估。建构论危机观的支持者甚至宣称:危机治理中各种利益的诉求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构的自我调适过程。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出现在1708年的《牛津辞典》中,表示人们在某项活动中所下的赌注 (Stake)。[6]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院(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的学者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并将其定义为“没有它们的支持组织就不再存在的团体”。[7]此时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仍然局限于企业管理的范畴,其研究主体也主要是企业组织。1984年,战略管理专家弗里曼(Freeman)出版了其代表作 《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并对广义的利益相关者下了个经典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受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7]这一定义不仅将影响组织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组织目标实现过程中受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看作利益相关者。

此后,利益相关者理论日渐成熟,研究范围也得到不断扩展,从最初的企业主体延伸到政府、社会组织、社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众多方面。其中,将该理论运用于风险管理的代表人物是George.E.Apostolakis。他指出:以利益相关者为分析工具,将其运用于风险评估,有助于改善制定政策的过程,并克服政策研究中的不足。[8]

(三)CAS(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1994年,在圣塔菲研究所(SFI,Santa Fe Institute)成立10周年之际,遗传算法之父约翰·H·霍兰(John H Holland)教授在多年研究复杂系统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CAS,Complex Adaptive System)。霍兰认为:通过调整系统结构或参数可以减少系统内外的不确定性,可以使系统归于平衡。更重要的是,霍兰将研究的重点放在 “关注在这个复杂系统内的各种系统主体(A-gent)如何通过交互作用突显新的系统特性,最终产生系统适应行为。”[9]简单来说,CAS最重要的特征即是强调系统内外主体间的交流以实现系统平衡。这种交流是一个不断演化学习的过程,并且根据学到的经验改变自身的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目前已被推衍到经济、认知、生态、管理等学科,“复杂科学给人们带来了最重要的价值,因为它提供给那些倾向于显性模式与隐性模式的张力中产生组织创新变化的人们一种新类推和隐喻方法。 ”[10]

可以说,本文试图建立起的理论分析框架总体上将建构论危机观作为其合理内核,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突发事件的主体分析为切入点;在主体复杂化、多元化的基本判断之下,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引入CAS分析体系;并最终通过CAS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运用来探讨突发事件内、外要素的互动作用及其演化过程中复杂多变的各种关系。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视角

目前,学界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必须打破传统的“垂直管理”向多元协同治理模式转变。这在客观上要求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结构中,打破政府一极的单节点治理模式,纳入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从而克服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的条块分割、组织惰性等结构性障碍以及能力、资源等方面的缺陷。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联络、环环相扣的网络化多元治理结构,其构成要素在横向上势必涵盖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公民(甚至宗教)、媒体等。构成要素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运作机理相应也必然呈现出复杂态势:既包括了政府管理与协调的制度与机制、社会约束与协调的制度与机制,也包括了社群自治的制度与机制,以及个人的自我管理与协调机制。

而上述所有愿景的实现都依赖于一个基本的先决条件,即科学地认识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多元主体的构成,并正确处理其中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社群之间、利益集团之间的行为关系和利益关系。因此有必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多元利益主体的定义、特性及类别作明晰的梳理。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治理过程中,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的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它既包括在突发事件生命周期中那些引起、制造、诱发事件的个人和群体,也包括能够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治理过程施加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1.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基本特性

首先,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主体能动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并不仅仅是作为系统、整体、全局相对应的被动和局部的概念。各利益主体在整个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中居于基本动因层面。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主动交往、相互作用过程会能动地作用于其它主体、系统环境乃至事件治理的整个过程,并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治理效力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其次,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主体交互性。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主体与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和交互影响是突发事件生命周期演变和进化的主要动力。各利益主体的交互作用实际上就是主体不断“学习”的过程,这种“学习”进而改变利益主体的行为方式和主体间的系统结构——诱致利益主体自身的“进化”乃至整个治理结构或聚合或分化的演变。

再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具有统一性。突发事件中的各利益主体并非离散地发挥作用,独立地进行演变的。利益主体与危机环境、宏观与微观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统一性。每个利益主体的变化都是整个突发事件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的基础,反之亦然。单个的利益主体的演化行为实际上透视出整个治理结构复杂多样的宏观现象。

2.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分类

(1)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按照我国学者沙勇忠,刘红芹的观点:“公共危机中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危机诱发者、危机旁观者、主管政府部门、媒体、非政府组织、公共服务部门、受害的社会组织和受害的社会公众。”[11]

基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与公共危机之间的从属关系,笔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据此包含以下几种:首先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发者,它是指组织、安排、诱发事件的个人或组织,在各利益相关者中属于主动作用者,但在特定情境下往往也有可能转变为事件治理的对象;其次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受害者,它是指在突发事件中利益或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益相关者中属于受动方;再次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旁观者,它是指身处事发现场但对突发事件仅起到观察和目击作用的个人和组织,其作用往往根据突发事件治理的实际需要而发生不确定的变化;最后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反应者,它是指对突发事件展开治理工作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益相关者中居于有核心影响力的主动方。

需要强调的是,某一具体的行为个体或组织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角色往往并非单一或固定不变的。随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展、演化,极有可能会出现各种角色的错位、复合和转化。

(2)威勒模型视角的公共危机利益相关者分类

威勒模型提供了一种划分利益相关者的范式。威勒模型主要包含了两个划分维度:紧密性和影响力。[12]首先,根据利益相关者与突发事件的紧密性,可以将上述利益相关者分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和从属的利益相关者。前者是指在发生和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相关度大、承担主要结果,并直接发起或治理突发事件的个人、组织和社群;后者是指这样一些个人和群体:他们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治理相关度较小,因有限地参与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而承担附属结果。其次,根据影响力的大小可以将上述利益相关者分为关键的和非关键的两类。前者指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的相关者,对突发事件治理的成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反之则是非关键的利益相关者。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个维度仅仅是对主体相关性的判定,而第二个维度则是对主体能力和作用的判定。两者在某些主体中可能出现重合,但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换言之,有些主体可能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但对于突发事件的治理却未必发挥关键性作用,例如:突发事件的诱发者。

由紧密性和影响力这两个维度结合,实际上就可以给出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益相关者的四象限图,并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主要关键利益相关者;主要非关键利益相关者;附属关键利益相关者;附属非关键利益相关者。

四、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CAS分析

前文已述,CAS的核心要旨就是在系统与环境及其变化规律不确定时,通过系统结构或参数的调整来减少不确定性,使系统始终保持平衡状态,而且重点关注各种系统主体内在的交互作用及由此所产生的系统适应行为。霍兰由此引出“系统积木”(Building Block)的概念。他将系统内部各主体均视为是在环境变化下,发生自组织化互动作用能动单元。并且认为从系统整体格局到组成各部分所有变化都能从“积木”的交互作用中找到原因。因此,CAS分析的特点和重心实际上集中在三个方面,即个体的主动性、主体交互性及系统统一性。

具体而言,个体的主动性意指系统的主体是主动的、活的实体,是整个系统进化的基本动因。个体的主动、活跃程度决定了系统的复杂程度;而主体交互性则是系统主体始终在发生持续的互动作用,并通过这种互动展开学习和演化,最终改变自身的行为方式、结构及功能;系统统一性是指系统主体绝非孤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系统与环境、微观与宏观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统一,系统变化即以个体变化为基础,同时又必然受制与宏观环境的影响。

众所周知,诱因的复杂性、社会环境变化的快速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情境。按照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主流观点:在本来就已经变动不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引入多元协同治理理念,这势必造成突发事件治理结构的主体具有了更强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由于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存在,传统的理论与方法已经无法对主体间互动作用及其规律进行合理解释和有效预测,突发事件治理的结果常常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因此有必要以CAS理论为工具,具体分析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多元利益主体的互动作用及其对突发事件这一复杂系统的影响。

以复杂适应系统理论(CAS)为牵引,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治理所进行的研究,目前在国内学界仍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国内学者张立荣建立在复杂性科学基础上所提出的“系统分析路径”。他认为:危机就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危机治理结构作为一个系统是包括若干元素的复合体,这一复合体中存在大量的所谓“积木”的活的实体,并且存在着不同的层级。群体性突发事件管理系统内的各个主体之间、主体与环境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并不断产生复杂适应行为,从而克服风险和化解危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12]

值得注意的是,张立荣先生对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内各主体间存在着互动作用做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分析路径。但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并未展开具体的分析研究。这里以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为基础,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复杂治理结构内各利益相关者可能发挥的效能做补充性探讨。

首先,上文所述四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功能上的互补性。尽管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中,四种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主从关系,治理能力上也存在先天性差异。但作为复杂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整个协同治理过程中并非独立地发挥着作用。相反,其功能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各个主体功能效用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其它主体功能的发挥。整个网络治理结构的效力能否得到实现客观上依托于其内生的各利益相关者在功能上的有效互补。

其次,上文所述四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角色”的转换与演化。对于任何一个复杂适应系统而言,其内在的“积木”实体总是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进行学习和调适。群体性突发事件协同治理结构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亦是如此。上述四种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演化的:四种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利益相关者本身会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做出适应行为,从而实现自身的演进。如:危机的旁观者在受到某种鼓励的时候极有可能转换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同时完成在危机治理过程中的功能演进。

再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从本源上来说是各利益主体作用力积累的结果,事件演化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治理系统的“自我学习”和“经验积累”的反映。表面看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在短时段内出人意料的发生,形成猝不及防的社会破坏效应。但实际上,任何一个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背后都潜藏着事件本身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从根本上来说是事件内、外各种多元利益主体之间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反复博弈过程。这一过程往往经历不为人关注的较长的潜伏期,并最终在诱致性事件的影响下爆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其经历的演化发展乃至最终的治理、消亡,都为下一次的治理行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因此,整个社会治理系统才得以在每一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中不断学习进步。

最后,上文所述四种利益相关者治理效能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协同治理结构的内部调适,同时还受制于对系统外部环境的适应程度。复杂适应系统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结构,其动态性表现在系统内部的互动,开放性则表现为各主体与系统环境的适应性、统一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境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因而协同治理结构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各利益相关者效能的发挥程度。需要注意的是,整个系统与环境的适应程度并非各个利益相关者与环境适应程度的简单加合,而是一个多利益主体之间在环境适应度上的复杂调适与博弈过程。

五、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随着各项制度、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行,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出明显的高发态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顽疾”,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定时期内社会复杂系统中多元利益主体互动、博弈的产物。本文以建构论危机观为指导,从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入手,对其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分类,试图在厘清多元利益主体间变动不居的关系基础上,植入群体性事件情境下的CAS分析。笔者的研究旨在为突发事件系统内外的主体分析及互动关系提供一个理论研究的新视角。如何在厘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内外关系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将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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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S Analysis of Mass Unexpected Incidents——Based on the Visual Angle of the Stakeholders Theory

LIN Song
(School of Management,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Xi'an Shanxi 710055,China)

Mass unexpected incidents are the spring incidents that entice the community risks into public crisis.It is also the outcome of the interaction and throbbing of the social complex system in certain age.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analysis to the stakeholders of the mass unexpected incidents under the direction of construction crisis theory,which also tries to establish the CAS analysis of mass unexpected incidents by straighten out the unstable relationship of the stakeholders in those incidents.

mass unexpected incidents;construction crisis theory;stakeholders;complex adaptive system theory

C93-053

A

1672-626X(2011)03-0079-07

2011-03-20

林凇(1977-),男,福建福州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危机管理和公共管理研究。

卢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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