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1-04-12 19:5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100053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10期
关键词:植入性实施细则医疗器械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100053)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100053)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考核的相关要求,帮助企业提升对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认识,促进企业实施生产质量体系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了企业在法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在日常接待咨询过程中企业经常咨询的问题,并对此结合相关法规文件进行理解、分析和总结。

希望这项工作能够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所帮助。随着法规的进一步实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具体要求的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的汇总和解答工作还将进一步进行。现将问题及解答汇总报告如下:

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法规文件

①《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②《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③《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④《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6号)。⑤《关于发布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131号)。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发[2010]37号)。

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时间

①自2011年1月1日起,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分别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②自2011年1月1日起,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如不能满足法规要求的,药监部门可以在监督检查中责令企业整改或停产。③自2011年7月1日起,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④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于其它医疗器械产品,仍按照《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管理办法》(局令第22号)执行。

3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

①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②通过试运行,已完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洁净车间等相关验证、确认工作。③已完成产品设计验证,并取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备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对于产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均没有发生变化的除外)。④已完成产品设计确认。⑤已对照有关要求完成自查、整改。

4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注意事项

①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时,如其产品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查的(如分别由国家食药监管局和北京市药监局负责),应分别申报;产品适用于不同实施细则的(如既包括无菌产品也包括植入性产品),应分别申报。对于产品适用于同一实施细则的不同品种,可以按同一个申请一并进行申报。②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若前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品种检查结论为不合格,该品种在检查结束后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如与其它产品合并申请或拆分申请等)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③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在接收到正式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后,根据检查结果通知书的意见完成相应整改后,方可重新申报。

5 消毒级医疗器械产品是否适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消毒级产品暂不适用无菌实施细则,其管理仍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灭菌、消毒、生产环境及环境监测要求的规定的通知》(京药监发[2002]54号)执行。

6 对于非无菌医疗器械中含有无菌耗材或附件的,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的依据标准

对于非无菌医疗器械中含有无菌耗材或附件的,无菌耗材或附件的生产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7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具体包含的范围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54号)中规定应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是指: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加药式注射器、一次性使用避光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紫外线照射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透明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降解材料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采血器(新式),其他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产品(即基本结构、功能属于或可归于输液器、注射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8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接受现场检查时的注意事项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现场检查时,其现场应处于申请产品的动态生产状态,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生产、检验等人员应在岗。

9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置实验室应遵循的原则

①对于新建实验室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包括人流、物流相对独立)。②对于实验室改造中确有较大难度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可共用(但应进行清场),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百级洁净工作台;如阳性对照室处于非受控环境,应提供验证资料,并配备生物安全柜。

10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具备产品、生产环境等相关检测能力的问题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检验项目中有关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项目均应由本企业独立完成,不得委托检测;工艺用水、洁净间环境监测项目应由本企业独立完成,不得委托检测。企业应具备与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设备。

11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参数放行的问题

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产品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规定的无菌检验,如对产品进行检验,应按照标准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企业除对灭菌过程进行验证外,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

12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使用的工艺用水是否可以外购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使用纯化水的,应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在用量较少的情况下,可以外购。

13 非无菌状态提供的医疗器械在洁净环境下组织生产的必要性

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其末道清洗工序和包装工序所需生产环境应参照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生产环境,有效控制初始污染菌。

14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时,申报资料中出具有关洁净室环境检测报告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根据《关于认可北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环境检测机构的通知》(京药监械[2002]26号)文件规定,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提供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或北京市医药洁净检测中心出具的洁净室环境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涵盖全部生产、检验所需洁净环境。

15 根据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中有关洁净间的设置原则以及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定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以下产品进行具体说明

①静脉注射针生产环境应为10万级;静脉留置导管生产环境应为万级;隐形眼镜生产环境至少为30万级,护理液灌装等生产工序至少在万级下局部百级环境下进行;对于没有热源(内毒素)和微粒要求的产品,如口罩、乳胶手套等敷料类产品,其生产环境至少为30万级。②吻合器(钉)应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执行;栓塞剂应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执行;人工皮肤应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执行;可吸收材料应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执行;隐形眼镜、护理液产品应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执行。③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及需要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间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万级洁净度级别。如:血管内支架、封堵器、起搏电极、人工血管、血管内导管、支架输送系统等。④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万级洁净度级别。如:起搏器、药物给入器、乳房植入物、人工喉、经皮引流管(器具)、血透导管、血液分离或过滤器、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骨板骨钉、关节假体、骨水泥等。⑤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万级洁净间内进行。如:无菌敷料、自然腔道的导管、气管插管、无菌保存器具和其他标称为无菌的器具等。与人体损伤表面接触的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所要求的环境进行必要的验证、确认。⑥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如:透明质酸钠凝胶等。⑦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由企业验证后确定,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万级洁净室(区)内生产。与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使包装材料达到相应的洁净程度和无菌要求,并经过验证;若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万级洁净室(区)内生产。⑧仅对有微生物限度控制要求的产品,如透析液(粉),生产企业应参照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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