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实践与评价

2011-07-12 20:16张晓璇
群文天地 2011年12期
关键词:排污权许可证温室

■赵 舸 张晓璇

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实践与评价

■赵 舸 张晓璇

自1991年起,德国联邦政府就实施了一系列减排政策和减排项目,通过各种手段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环境政治手段在德国得到实施,为节能减排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规范

根据《欧盟排放权交易指令》,每个成员国必须制定自己的减排政策,这个政策应规定每个阶段的碳排放量以及各国民经济分支对碳排放量的分配情况。德国根据规定和国情,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1.《温室气体交易法》。2004年7月,德国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规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的目标是,“本法基本原则是将交易与合法的温室气体排放置于一个共同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中,目的是有效率地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该法规定,德国境内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的机器设备都应该被进行调查,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量规格的设备,企业需经过审核方批准方可获得一定的污染排放权并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许可证按照季度被审核。《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是在德国境内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性法律依据。

2.《排污权交易费用规定》。在为排污设备分配排污许可权的框架下形成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根据《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由相关独立的机构计算排污设备的排污量而形成,相应的费用则由《排污权交易费用规定》2007设定。《排污权交易费用规定》2007的附录中,规定了不同级别排污许可权所涉及的不同费用,分别是:(1)排污许可量在 150,000及以下的;(2)排污许可量在 150,000到1,500,000之间的;(3)排污许可量在1,500,000以上的。每个级别需要支付3,200到9,600欧元,其中每一个被分配的排污许可权需要花费0.035欧元。其余的费用通过设立在德国排污权交易登记处的账户来支付。

3.《项目机制法》。该法于2005年9月生效,其目标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六条对联合履行机制的规定,德国作为缔约方的一方,与其他国家在项目上的共同合作,实现有减排量额度的转化。联邦政府支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来实现节能减排目的。《项目机制法》在很大程度上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为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机制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在德国,排污权交易采取“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这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排放许可证交易,环保部门根据减少污染物控制计划的需要,确定某个地区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发给各个污染源。这些排放许可证可用于交易,环保部门不再对各个污染源确定排放标准,是否用于交易由污染源自行决定,只要它保证能在排污检查时,其所持有的排放许可证代表的数量不低于该污染源本期所排放的污染量即可。

对于排污权许可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政治手段分配,是相关政府部门以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的初始排放权分配方式。在总量控制政策下,环保部门无偿配置排放权的多少决定了企业的排污数量,并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政治手段分配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从追逐利润的本性出发,排污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产量,必然将工作重点放在尽可能多地获取无偿分配的排污权方面,市场环境会被扭曲,环保部门必然滋生权力寻租现象,导致环境管理工作的混乱。其直接的负面效应是企业缺乏减少排污量的动力和压力,难以达到控制污染的效果。

二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初始分配的是公开拍卖。在排污许可证进行公开拍卖时,由政府管理机构对固定数量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拍卖。排污许可证的理论成交价格应该与企业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相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通过政治手段分配的不足,但是也不利于连续的市场交易信息的形成,造成市场信息的不足。同时有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有可能高价购买指标,排挤对手,使真正需要排污的企业买不起指标,一些中小企业难以生存。

三、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评价

德国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总体来讲,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德国为整个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努力达成其在《京都议定书》的约定下做成的减排承诺。宏观层面,德国推动了基于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机制,还根据自身国情设置了“应对温室效益排污权交易工作小组”。微观层面,污染物排放者的企业对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大大提高,二氧化碳排放成为企业环境主管、财务主管和技术研发人员共同关注的问题,可以达到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双丰收。

然而,作为一个诞生不久的新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政府内部之间合作上出现的不利,工作中会产生矛盾。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能安全部代表联邦政府负责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同时对欧盟内部的排污权分配量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它不可能直接影响大型排污机构。而联邦经济与工作部的旨在帮助企业和团体克服负面影响,促进企业经济稳定发挥发展。在其影响下,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能安全部对环境保护的影响被大大削弱,政府部门之间在利益追求上的不对称,导致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德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欧盟乃至全球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实施效果,也有很多的缺点以及值得改进的地方,但也绝不能因为一些缺点就抹杀掉了它所拥有的光彩。

[1]马中,杜丹德.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

[2]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M].法律出版社,2008.

赵 舸(1987.11-),女,汉族,北京人,硕士,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张晓璇(1987.12-),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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