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变沙子的“魔法”

2011-07-12 18:35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1年24期
关键词:韩先生寄件人保价

文/郭红敏

相机变沙子的“魔法”

文/郭红敏

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快递以其投递的迅速、价格的低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商家和消费者。但在物品运送过程中,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情况不时出现,寄件人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机变成三袋沙子

家住郑州市的韩先生,从2005年就开始在淘宝网上卖相机了,因为信誉好,他的公司还被市里评为“青年文明号”。

2010年9月1日,韩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一套价值2.67万元的崭新数码相机。湖北一客户在网上淘得相机,应客户的要求,韩先生公司的一位女工作人员通过郑州一家快递公司将数码相机托运至湖北襄樊。之后,在客户的要求下,货物被转运到湖南岳阳。然而,9月8日客户打开包装验收时却发现,箱子里面没有相机,取而代之的是三袋沙子。客户因此拒收,也不付款。湖南圆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收件时进行了拍摄,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棕黄色的纸箱里有三袋沙子。

韩先生怀疑,相机是在转运途中被掉了包。于是,韩先生急忙和这家快递公司交涉。但是,这家快递公司的说法让韩先生感到非常生气。快递公司当时负责从他公司接件的一位杨姓业务员说,那天,韩先生公司的一个女孩把密封好的盒子交给他的。因为韩先生的公司经常来寄东西,属于老客户了,他们也没问里面是什么。

这家快递公司的负责人任先生则说,他们的快递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加盟商。各个加盟商按照区域分配业务,他的快递公司只负责郑州市北环附近的业务。由于业务员只看到了外包装,并没看到相机,并不能证明韩先生寄出的就是相机,而且由于各地加盟商不一样,货物可能是在湖北或是湖南的配送点出了问题。所以,他自己的公司没有责任。

数次交涉未果,韩先生只好把这家快递公司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机损失费2.6万余元。

被告称尽到了邮递义务

在庭审时,相机在转运途中是否被“掉包”,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韩先生认为,自己选择了被告的快递业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重大过错,最终造成原告相机被掉包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认为,被告公司业务员经原告要求,将原告的物品递寄到湖北襄樊后转运至湖南岳阳,在整个过程中包裹的重量始终是3.60千克,从重量上来看,此包裹不存在被掉包的可能。

另外,原告方工作人员在邮寄物品时并没有向被告告知邮寄物品的名称及价值,也没有让被告方业务员查看包裹内的物品。且在填写快递详情单时,并未在“内件品名”及“数量”栏中填写任何信息,而且送寄的包裹外包装只是普通的纸箱,而不是数码相机的原封包装。

被告还辩称,对于被告公司而言,其所谓的物件丢失,是整个包裹的丢失,而不是包裹内物品的丢失,本案中原告所递寄的这件物品最终还是到达了收件人手中,即整个包裹并未发生遗失,只是现在原告声称原来递寄的是照相机,到那边却变成了沙子。对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至于其内部是何物品,或是否真被掉包,则应由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刑事程序结束后,以刑事判决的结果再对责任人进行民事追偿,而不应由原告直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被告赔偿。

快递环节众多,包裹在运送过程中被乱扔、乱丢甚至被摔都是常事。最好是自己不包装,请快递公司员工出手,这样出问题后能占据主动。

未保价快件丢失如何赔

丢失物品如何赔偿,成为原被告争执的另一个焦点。

在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邮寄价值昂贵的数码相机而不进行保价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根据快递公司的规定,在快递详情单上以显著的字体颜色标明了提示:“确认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对于快递价值两万多元的数码相机,原告不仅不说明情况,也不采取保价等保险措施。

被告认为,根据《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在本案中被告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只是一种违约责任,按照约定,被告至多支付原告资费25元的三倍赔偿即75元。

对此,原告则反驳说,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在本案中,由于被告的重大过错造成原告损失,因此被告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同时原告认为本案不属于被告协议中约定的被告赔偿三倍邮资的情形。本案中的情形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将原告的相机掉包,并不属于详情单约定情形,因此不应适用该详情单约定的赔偿办法。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75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原告韩某通过被告快递公司向吉某运送物品,在被告收货的物流详情单上只载明了寄件人、寄件地址、收件人和收件地址,其余内件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资费等栏目均为空白,被告员工杨某在揽件签名处签名。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供的速递详情单中已作出提示,该单还以加粗红体字提醒寄件人填写详情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强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并再次以加粗黑体字提示“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而原告未对托运货物进行保价。按照原、被告双方货运合同的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收取原告资费25元,即被告应赔偿原告75元。

11月8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韩先生损失75元。

快递行业缺乏法律法规

接到判决书的韩先生,感到自己很冤,白白损失了两万多元。韩先生说,他们在快递公司托运贵重物品时,一般不保价,而是看快递公司的信誉。他算了一笔账,自己卖一部相机也就挣500多元钱,而按照快递条款,保价需要支付货物实际价值3%的高额费用,一部近三万元的相机光保价就需要近900元,不赚钱反而还要赔几百元钱。

而快递单据不如实填报,货物丢失无法追偿者也不在少数。

去年11月份,重庆市一位多年服务于快递行业的资深速递员蒋某,向媒体揭露了快递过程中的种种陷阱。

蒋某说,包装越漂亮的包裹越容易被私吞。很多全国闻名的快递公司,都是靠加盟发展起来的,各公司管理不一,难免有害群之马。对货物丢失,加盟公司之间有一个内部协议,查出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后,一公斤以内包裹公司要处罚该区域加盟公司500元钱,一公斤以上处罚2000元钱,但寄件人不一定拿得到这笔钱。

对于货品保价,蒋某说只是“逗你玩”的。他说,保丢不保损,一直是快递业的惯例。对保价物品,业务员会在格式合同外特别注明,保价只保外包装,并让寄件人签字,否则拒收。

先签字再验货,否则收发员宁愿将物品带走也不会让你先验货再签字。这是一条行规,快递公司内部有明文规定,收件人就是投诉,对快递业务员来说也是无效投诉。蒋某支招:如果你签完字验货后发现物品破损,业务员会在接收单上证明后将物品拿回。一定要提出现场验货的要求,否则业务员离开后,再发生什么事就说不清了。

业务员的承诺,必须写在快递单据上,并注明违约责任,让业务员签名确认,口头承诺是无效的。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韩先生缺乏关键的证据,他无法证明当初托运的就是

相机,由于没有保价,按照格式合同,法院做出赔偿三倍运费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托运贵重物品时,务必要对自己所托运物品进行保价。这样,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就会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物件损失,按快递费的三倍赔偿已经成为快递业的惯例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快递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只能参照《邮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来执行,这是法律上的空白。随着快递、速递等新兴货运服务的发展,制定完善的法规已成当务之急。 (郑州大学法律博士王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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