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农民工失业保险潜在需求探析

2011-07-24 16:03王颖吴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2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失业农民工

王颖 吴涛

一、引言

在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半工半农,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农民工群体。学界对农民工的定义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主要包括进入城市工作的务工人员和在本乡镇从事非农工作的劳动者两类。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26亿人.其中外出就业农民工达到1.3亿人。城市中的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从事的工作大都具有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作业环境差,工资待遇低等特点。

城市中的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又使得他们难以真正融入城市,不能成为市民,更不能享受市民的待遇。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农民工未能真正被纳入城市社保体系,难以享受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种市民权利。自2007年4月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以来,金融海啸波及全球。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我国制造业、外贸行业遭受重大挫折,致使我国沿海地区众多外贸加工企业和制造业受到严重冲击,至今已导致我国约4000万农民工失去工作。而由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能把农民工群体真正纳入其中,失业的农民工不得不重返农村,依靠家庭和农业收入来应对失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已明确指出当代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享有工人阶级的一切权利。我国的《劳动法》也规定,对于长期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同等待遇。而事实上,由于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和低维权意识,大量农民工并未能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以广东、湖南两省为例,2009年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分别只有9.2%和8.6%。对于如此巨大的农民工群体,如此低的失业保险参与比例难以为金融危机中失业农民工提供失业之后的各种保障。这些失业的农民工不论滞留在城市还是返回农村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隐患,也不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

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中国经济转型期,研究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分析当前现有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实现城乡平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需求分析

1.当前农民工群体的人口学特征

要探究金融危机下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潜在需求,首先要分析当前农民工群体的人口学特征。

在当前农民工群体中,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较高,消费欲望较强,主要集中在建筑、玩具、电子加工、制衣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深圳为例,农民工年龄在15~40岁之间的占约93.5%,其中又以青壮年为主,年龄在21~25岁的占到32.5%;男女比例为53:47,男性稍多于女性;未婚农民工多于已婚农民工;初中以下和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分别占48%和52%,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当前的农民工群体在文化程度上有明显提高,但与深圳地区人口的整体相比,仍属于低学历群体。另外,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在消费观念上比较超前,工资收入往往以满足自身需求为主;对城市的向往意识较为强烈,在城市发展的愿望较为迫切;对家乡农业生产的技能不足,不愿意从事农业劳动。

2.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分析

(1)文化程度越高对失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就越高。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约占到90%以上,远远高于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农村人口相应学历层次的比例,更高于上一代农民工的文化层次比例。虽然大多数农民工仍然主要是依靠家庭成员或亲戚作为找到工作的主要途径,但在城市的适应能力比较强,再加上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进入城市打工,缺少农业劳动的经验,因此失业后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较低.对失业保险的需求比较强烈。

(2)再就业越难对失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越高。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上一代农民工较高,但与城市劳动力相比,仍处于劣势地位,加上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工的失业率较高。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一项数据显示,33.5%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失业时间以1~2个月最多,但失业时间在半年和半年以上的也很多,约占到30%。受学历和劳动技能的限制,农民工一旦失业,在短时间内重新找到新工作的难度很大。该因素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需求产生正相关关系,即失业后越不容易找到新工作,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需求就越强烈。

(3)农民工“次属劳动力市场”的越不稳定对失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越高。受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劳动力市场被人为的割裂为“主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群体所在的“次属劳动力市场”不仅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低,还有工作的稳定性差,社会保障不健全等特征。这种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和收入水平的不确定性更需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特别是失业保险体系之中。这既是企业获得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三、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99年我国对《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时,虽然对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障问题也加以考虑,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过于严格。条例规定,农民工要想领取失业救助金,必须由所在工作单位缴纳至少1年的失业保险费。但由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在跟企业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农民工群体中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17.9%左右。而单位对于未鉴定合同的农民工不给予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一年以上的缴费期过于严格,剥夺了大部分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

二是失业保障水平过低。农民工连续工作一年获得补助只有一个月的生活支出,这与农民工平均失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现状不相符。不能真正起到失业保障的作用。

三是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促进功能缺位。不能为农民工提供充足的就业培训和就业信息,对农民工的就业与发展不具有可持续性。

鉴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主张建立弹性失业保险制度,即根据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特点,把相对稳定的正规就业和不稳定的临时性就业充分结合起来,既区别对待,又相互联系。

对于就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群体可以通过灵活设置缴费率,如0~0.5%~1%等多个档次供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并缩短缴费期限,由一年缩短至半年,或者不设置期限限制。也可把连续缴费变为分阶段积累缴费,并随工作单位的转移而实现失业保险的转移。

对于就业流动性过高的农民工群体,可以借鉴德国的“短工公司”的经验。即在农民工失业期间,失业工人、用工企业和由短工公司三者形成合作关系,由公司先雇佣工人后再根据工人的技术特长借调给用工单位,工人从短工公司获取报酬。这样可以有效过渡工人的失业期,缓解失业压力。

就业保险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基于本文的主题限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再赘述。

农民工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只有明确这一群体对失业保险的潜在诉求,才能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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