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许可产品加贴QS标志如何定性

2011-07-26 08:38吴振祥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0期
关键词:认证标志货值许可证

■文/吴振祥 林 璋

[案 情]

2010年7月17日,某县质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一款电动三轮车在车头显著位置加贴“QS”标志,且标注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查,该款电动三轮车生产10台,已售出3台,现场未售7台,成本价2800元/台,出厂售价3000元/台,货值金额3万元,违法所得600元;生产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书表明获证的产品为二轮电动车;执法人员查阅相关生产许可目录,证实电动三轮车尚未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的管理目录,产品无需加贴“QS”标志及编号;生产厂家加贴许可标志,主要目的是想混淆三轮电动车和二轮电动车的区别,以“有许可证产品”误导消费者,借以提高产品可信度,促使消费者购买。

[分 歧]

此案经县质监局案审会审理,有两种定性及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动车公司在不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上擅自加贴“QS”标志及编号,属于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在三轮电动车上加贴“QS”标志及编号,没收未售出的7台三轮电动车,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即罚款1.5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动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规定,属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在三轮电动车上加贴“QS”标志及编号,没收未售出的7台三轮电动车,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6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解 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但如何准确定性及适用法律处罚,仍需慎重。第一种意见将本案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从而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笔者认为不妥。这是因为,查阅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对质量标志的解释规定可知,“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等,并未将工业产品许可证标志规定为质量标志,而且《条例》及《条例实施办法》也没有规定工业产品许可证标志是质量标志,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法定”既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将本案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显然依据不足;而第二种意见的定性是准确的,理由是,所谓“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是指无中生有的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即该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虚假的,是由违法行为人擅自编造或捏造出来的,借以欺骗社会及广大消费者。因此,该行为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并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猜你喜欢
认证标志货值许可证
爆笑三国之打架许可证
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研究与应用
“标准引领、分类培养”的高端技能型IT人才培养创新实践
新西兰:鼓励消费者检查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楚雄州《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现状调查
银川市放疗许可证发放现状分析
三招轻松选购节能灯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有机产品实行认证标志备案系统
上半年查出不合格出入境货值7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