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事实的界分

2011-08-15 00:43杨春洪
群文天地 2011年18期
关键词:定罪量刑法定

■杨春洪

论量刑事实的界分

■杨春洪

量刑事实是合理、准确量刑的基础,传统的证明理论主要围绕定罪活动进行,对于量刑事实的研究较少,因此在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来讨论关于量刑事实的讨论显得意义重大,量刑事实可分为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的量刑事实,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等。

一、引言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随后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3000多个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试行,期望统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骤,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量刑规范化,促进量刑的公开和公正。量刑裁决须建立在查清量刑事实的基础上,传统的证明理论主要围绕定罪活动进行,在量刑程序改革这一背景下来讨论关于量刑事实的界分显得意义重大。

二、量刑事实的界分

量刑事实是量刑所依据的事实,即用来说明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及应当判处怎样的刑罚的事实,包括反映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从重、减轻、从轻及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同的标准,对量刑事实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通常可分为法定的量刑事实和酌定的量刑事实;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等等,这三组之间也不是决然分离的,存在着交叉重合的关系,比如,法定的量刑事实可能也是不纯正的量刑事实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由于第三组概念较为浅显明了,下文着重对前两组概念予以简单分析。

(一)法定的量刑事实与酌定的量刑事实

在我国,量刑事实常以量刑情节来表述,根据我国是否有刑法明文规定,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1类26个,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根据我国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一般来讲,刑事审判中应考虑的酌定情节有8种,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3.犯罪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5.犯罪的动机;6.犯罪后的态度;7.被告人的一贯表现;8.有无前科。①

如果对它们进一步区分,可分为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

纯正的量刑事实是指只与案件中的量刑有关,而与其定罪无关的情节。主要包括:自首、立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累犯、前科劣迹,等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认识能力、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也都属于纯正的量刑事实。当然,这类情节材料中既有法定量刑事实,亦有酌定量刑事实;既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也有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不纯正的量刑事实即那些与定罪事实相互重合的的量刑情节,“它们既是定罪事实及证据又是量刑事实及证据,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影响,……这些事实及相关证据,定罪不能没有它们,量刑也不能缺少它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类证据‘一身二任’,不可能从定罪与量刑中加以分割。”②其主要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主犯、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未遂、从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人员的、在重大灾害期间犯罪的,等等。

将量刑事实划分为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对事物的分类研究,能够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纯正的量刑证据正是映射独立量刑程序下的证据规则与传统证据规则呈现差异的一个绝好视角,进一步认识到其与定罪证据(不纯正的量刑证据)在证明理念、证据准入资格、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都表现出不同的要求。比如,要对一个人定罪时,无罪推定的运用是不言而喻的,公诉方要推翻这一推定,需向法庭提供证据并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达到裁判者的内心确信,否则,只要裁判者心存合理怀疑,就可以推翻控诉方的追诉活动。在一些选择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便是要求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遵循严格证明的理念,强调被告人即便在量刑环节也要受到无罪推定的程序保护。这中对不同事物的相同对待显然不是一个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前已述清,量刑情节不仅仅包括与定罪事实混合的事实,还包括区别于定罪证据独立量刑事实。再者,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定罪权而设计的,当一个人已经被定罪之后,便意味着无罪推定原则业已存在的前提不复存在。被告人自然就从“无罪的推定”变成“有罪的判定”,——确定被告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在中国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语境下,定罪与量刑在程序实现了分野,“定罪调查与量刑调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法庭调查程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也变成有着实质差异的辩论程序。”③因此,针对量刑程序中的纯正量刑证据应不再适用严格证明的理念,而可以选择自由证明的原则。因此,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纯正量刑证据,法律无需设立严格的证据准入资格,而主要围绕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确立证据规则,而不纯正的量刑证据由于混合于定罪证据之中,它自不待言地会得到严格筛选、严格证明。

注释:

①左卫民:《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②顾永忠:《试论量刑与量刑程序涉及的关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

③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杨春洪(1987-),男,四川达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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