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山东济宁市市中区王某的母亲步行至105国道唐口镇北时,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当即逃逸。案发第二天,王某在唐口镇多处张贴悬赏广告,广告中称“重金寻求目击证人和提供线索者”,广告下方标有“悬赏20万元”字样。
知情者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随即来到王某家中,将自己看到的交通事故和肇事车辆情况告知王某及其家人。王某家人立即和李某一起,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举报相关线索。后来,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交通肇事罪。破案后,李某要求支付悬赏广告中确定的赏金,王某却不愿意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悬赏广告的行为成立。鉴于本案被告发布悬赏广告的背景,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与原告在完成悬赏事项后所要承担的潜在风险,被告应支付给原告部分悬赏酬金为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悬赏酬金8万元。
《合同法》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悬赏广告自广告发布之日成立,当应征者完成悬赏事项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也就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据《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