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对策

2011-08-15 00:44潘淑岩
关键词:冷暴力婚姻家庭救济

潘淑岩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山西太原030031)

浅谈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对策

潘淑岩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山西太原030031)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杀手”目前已呈蔓延趋势,并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隐性病毒”给家庭个体、婚姻和谐以及社会安定带来的伤害超过了人们所熟知的肢体暴力。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体现了对家庭冷暴力的救济,但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概括性的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对策:出台全国性的立法,明确救济原则;修改现有诉讼程序,变更举证责任;增加新的救济途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冷暴力;社会现状;女性权益;法律防治

1 家庭冷暴力问题的产生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家庭暴力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一种新的表现方式,即家庭冷暴力,它已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的一个新型病毒①。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按照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学界将其理解为: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时,不是以殴打等肢体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对家庭成员表现出冷淡、忽视、放任和疏远,最常见的表现是不理不睬、漠不关心,甚至是形同陌路[1]。相对于传统的以动作暴力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主要以语言为工具,减少甚至停止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以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目前,家庭冷暴力多发于知识分子家庭。据统计,在发生冷暴力案件的人群中,7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②参见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他们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折磨对方,主要是“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多少还顾及‘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并不符合自己高学历的身份。正因为如此,在大众眼里最不该出现这种情况的高知家庭,家庭冷暴力反而越演越烈。[2]”而且,随着教育的日益普及和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强,人们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家庭矛盾的表现方式逐步从野蛮、粗暴走向相对“文明”的冷淡、疏离;家庭冷暴力必然会逐渐从高知家庭“下嫁”到普通家庭。

在家庭冷暴力中,夫妻是构成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群体。当夫妻双方出现矛盾的时候,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无端挑剔,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或无意地在精神上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3],夫妻之间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除了夫妻之间的冷暴力,子女对于老人的冷暴力问题也很突出,这种冷暴力的直接表现为不赡养或遗弃老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嫌弃他们不能再劳动或因为有病需要其常年在经济上付出,所以产生了厌恶情绪,进而表现为对老人的生活和生死不闻不问,构成了家庭冷暴力。也有子女将年迈的父母直接送到养老机构,之后便不再过问,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交流沟通,全部交给一个冷冰冰的养老机构去解决,这种行为导致老人精神上的孤独压抑,给老人心理上带来无法抚平的创伤。调查中发现,因家庭暴力而导致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无助,甚至被虐待、殴打、残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遭受精神虐待的老人比例较大,晚辈长期对老人不予理睬的占27.32%;让老人做不符合自己意愿的事情的占15.3%;不尊重老人隐私,损害老人物品的占11.48%;通过语言让老人痛苦、烦恼、愤怒的占11.48%”[3]。

作为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儿童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他们受到精神伤害远远高于躯体暴力。在日常的教育中,家长忽视了与孩子心灵上的沟通,不能以平等的姿态来面对孩子,而是固执地认为父母总是对的,自己的教育方式是最有益于孩子的。在这种观念影响下,父母一味地强求孩子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学习、生活。如果没有按照父母的要求去做,孩子们“就会受到教训与责骂,甚至被关禁闭、被孤立”[5],孩子在心灵上因得不到理解而受到伤害,和父母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精神压力越来越大,从而造成儿童孤僻、自卑、偏执等性格。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家庭冷暴力作为破坏婚姻家庭的新型杀手,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它所带来的危害更是多方面的。因此,从根本上分析家庭冷暴力存在的原因并给予法律防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是刻不容缓。

2 家庭冷暴力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个别条款散见于现行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2条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救济也有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这种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这种概括性的立法并没有针对性,而且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完全靠事后的救济是很难取证并胜诉的,当事人的索赔权利只能停留在立法表面。因此,反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实际运作中显得乏力,极不利于司法操作。[6]”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尚且如此,在进一步细化的家庭冷暴力的问题上,更表现出立法的空白和无助。在现有的立法条文中,对家庭冷暴力并没有任何规定和解释。对于“冷暴力”一词,法律未作明确阐释,伤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即可构成家庭冷暴力,立法也未作出任何解释。现有的《婚姻法》也没有规定遭遇家庭冷暴力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离婚时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家庭冷暴力在立法方面的明显缺失,直接导致了司法的苍白无力。因此,家庭冷暴力发生后受害人无法可依,再加上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的证据,造成案件取证困难,受害人很难甚至根本不能做伤害鉴定,但是依据当前司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胜诉的可能性很小。这样侵害人也很难受到法律处罚。法律的不完善,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导致了受害者有怨无路诉的尴尬局面。

3 家庭冷暴力的法律防治

家庭冷暴力现象自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律原因,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同步进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重视热暴力而忽略冷暴力的观念。

3.1 出台全国性的立法,明确救济原则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严重性的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针对家庭冷暴力在立法上做出表态。2010年法国政府拟定了一项法律草案,禁止家庭“心理暴力”。这一法律草案获得法国总理以及多名政要的支持。他们认为,“如果能立法惩处心理暴力,将有助于预防或者减少家庭冷暴力发生。[7]168”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家庭冷暴力的重视和防治则刚刚提上日程。当前,我国已加入了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的队伍。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将反家庭冷暴力的具体条款纳入其中,给予家庭冷暴力以法律的界定和救济手段:①界定家庭冷暴力的内涵、外延及种类;②明确家庭冷暴力伤害的确认和立案标准;③将家庭冷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受害人在受到家庭冷暴力对待后在离婚时除获得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只有在立法中得到肯定的支持,受害人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救济。

当然,如果从全国范围来启动该项立法是很困难的,我们可以尝试着在各地市设置试点,让地方先行,然后在全国推广。目前,我国哈尔滨市已经率先出台了地方立法,将“家庭冷暴力”纳入了立法规划,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我们应该借鉴该市的经验,逐步在全国出台统一的有影响力、制约力的法律法规。

3.2 修改现有诉讼程序,变更举证责任

家庭冷暴力发生后的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从现有的救济途径来看,运用国家司法力量对家庭冷暴力侵害人进行惩罚,并对受害人予以救助是当前解决矛盾的途径之一。但是,由于家庭冷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很难提供充足的证据,给案件取证种种困难,并且出于各种原因,遭受到家庭冷暴力的家庭成员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渠道来保护自己,如果再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不仅会使他们更加望而却步,同时也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冷暴力案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有别于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通过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原告举证不力时要求被告对自己没有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样就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提高了受害人受保护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他们诉讼的信心。

3.3 增加新的救济途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防治家庭冷暴力,除了诉讼途径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5条均规定了对殴打、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他人的当事人,视情节不同处以罚款、拘留、警告等处罚。但这种救济主要是“事中的劝阻调解和事后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前的救济”[8],而且这种救济在轻微暴力案件中能起到一定作用,在严重暴力案件中则很难取得有效的作用。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当事人需要的不仅仅是事后的惩处,而是要防患于未然。因此,我们可在公安机关设立家庭冷暴力投诉受理机构,聘请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律师进行沟通和调解,从而有效地控制家庭冷暴力的发生乃至因此引发犯罪的可能。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因此,在现有的公检法和妇联等机构救助的基础上,我们也有必要建立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深入开展。[9]”

在美国,很多州都设立有反家庭冷暴力协会,并设立了“妇女庇护所”。这是一种非营利性质,专门为受害妇女提供各种服务的民间组织,受害妇女在这里不仅可以在生活上得到暂时的帮助,也会在精神、心理等方面得到很多辅导与支持。与国外相比,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滞后性。2007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了一种新兴的职业——婚姻家庭咨询师。这是一种为在恋爱、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的求助者提供咨询服务的职业,咨询师经过专门婚吟家庭领域的规范化培训,拥有统一的从业标准和服务规范。通过婚姻家庭咨询师的介入和调解,进而避免家庭矛盾并对由此带来的心理创伤进行慰藉,从而让受害人摆脱家庭冷暴力的阴影。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都设有各种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机构,通过为求助者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服务,帮助人们解除各种困扰。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挖掘、发挥婚姻家庭咨询师的作用,引导该职业向全社会服务。笔者认为,在社区、妇联、法院、民政部门都可以配套专门的婚姻家庭咨询机构,对频临破裂的婚姻家庭给予专业性辅导,特别是对家庭冷暴力带来的心理创伤,进行有效的情感慰藉,从而降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进而避免因家庭冷暴力引发的婚姻犯罪事件的发生。

4 结 语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共识和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促进家庭的和睦与全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还必须加强法治宣传,从而形成社会共识,提高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以及老人的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力量,通过社会教育和法律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建构“反家庭冷暴力的整体社会系统”[10]。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家务事”,对于建设民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消除家庭冷暴力,除了在法律上要对受害人给予救济和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全方位的防范和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法治文明的进步,家庭冷暴力必将得到有效的防治和救济。

[1]刘冉冉.浅析家庭冷暴力及其对策[G]//贵州法学会.当代法学论坛:第二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2]董慧琴.解析家庭冷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7(10):217-218.

[3]姚学文,黄灿.冷暴力已占五成以上专家呼吁积极干预[N].湖南日报,2010-07-06(9).

[4]孔书玲.当前精神暴力危害婚姻家庭和谐应引起重视[J].法制与社会,2009(28):267-268.

[5]刘洪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思考[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5-68.

[6]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10(4):111-117.

[7]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王琴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其预防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9):186-187.

[9]李梅.家庭和谐的隐形杀手——家庭“冷暴力”探析[J].东岳论丛,2009(9):40-142.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Family Cold Violence

PAN Shuyan
(Dept.of Law,Business College of 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31,China)

Family cold violence is a new type of“marriage killer",showing spreading trend and has become the primary form of the family violence.The“hidden virus"brings more harms to individual,marriage,family and harmonious social stability than body violence that people are familiar to.The relief for the family cold violence is reflected from Articles 32 and 46 ofMarriage L aw,Protection L aw of Women’s Rights,and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Punishment L aw.However,in practice,the general legislation is hard to be applied.Therefor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family cold violence:introduction of national legislation,clarifying relief principles;modification of existing procedures,changing the burden of proof;and adding new ways of relief,establishing social security.

cold violence;social status;the rights of women;legal control

D924.34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1.05.010

1673-1646(2011)05-0049-04

2011-05(-15)

潘淑岩1981-,女,讲师,硕士,从事专业:行政执法。

① 据笔者进行的500份调查统计显示,家庭成员间实施过家庭冷暴力的占75%,没有实施过家庭冷暴力的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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