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解读

2011-08-15 00:53岳锡明余宁乐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1年1期
关键词:卫生防护正当性受检者

岳锡明 余宁乐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11年1月14日的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2号),《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将于 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文主要对标准制定的背景、作用、意义和主要条款进行必要的解读,以利于大家了解和应用。

1 标准制定背景和依据

在我国医用 X射线诊断技术不断发展并广泛普及,近几年发展更为迅速,已成为现代医学检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接受医用X射线进行诊断的人数逐年增多,涉及面极广,X射线诊断医疗照射已经成为人工电离辐射照射的最大来源。

以前二十余年的防护工作主要关注于减少放射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性照射,随着防护条件的不断改善,现在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已不仅旨在保障X射线工作者的放射安全与健康,减少他们所受的职业性照射,而是更要着眼于保护广大受检者。降低X射线诊断的医疗照射所造成的全人口辐射集体剂量负担,最大限度控制其可能给受检者及其后代带来的潜在危害。本标准也关系到X射线诊断技术和X射线机生产事业的发展。

本标准是以《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为依据,对原国家标准GB 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及原卫生部行业标准WS/T 75-1996《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进行整合修订,旨在规范医用诊断X线的应用以保护受检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标准与GB 16348-1996,GB 16349-1996,GB 16350-1996和WS/T 75-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原四个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GB 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已为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所取代,所以本标准依据GB 18871-2002关于辐射防护三原则的提法和要求,强调了医疗单位和各相关人员对保护受检者的责任。对原有三个国家标准中的内容进行整合、修改和补充,《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修改完善后作为本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依据是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 GB Z130《医用诊断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

2 标准的意义和贯彻要求

2.1 只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规定的X射线诊断检查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和实施“安全防护的最优化”,将会极大地降低受检者的吸收剂量,降低全民剂量负担,保护广大受检者的身体健康。

2.2 本标准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妇女、儿童受检者的防护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2.3 本标准还特别强调了孕妇受检者的知情权,将会更好地保护孕妇和胎儿,减少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4 本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医疗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为此宣贯对象不仅是卫生监测、监督部门人员,宣贯的主体更应是医疗单位管理者、相关执业医师和放射工作人员,只有这些人员提高了对受检者知情权和防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才能使标准起到应有的作用。

2.5 本标准也应尽可能向广大公众宣传以普及防护知识,加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3 标准重点内容解读

3.1 总则部分

3.1.1 X射线诊断检查中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并注意避免对受检者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特别强调了对妇女儿童的X射线诊断检查更应慎重。

3.1.2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还应遵循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使其接受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3.1.3 强调应配备性能合格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与相应的防护设备、辅助设备,合理设置开展X线诊断服务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使之符合GBZ130和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3.1.4 强调应制定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应符合GB18871中7.3.3.2的要求。3.1.5 强调配备的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和质量应合格。3.1.6 医用X射线检查的合理应用原则和常用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的剂量指导水平分别列入附录A、B。

3.2 明确责任

本标准专门规定了开展X线诊断服务的医疗单位(即许可证持有者)和各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在受检者防护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这些与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组织管理措施,对X线诊断中受检者防护至关重要,是搞好X线诊断中受检者防护的重要保证。

3.2.1 明确应由许可证持有者对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合格专家、医疗照射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供应方等对此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3.2.2 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X射线诊断检查申请单,并在诊断方式和对受检者防护安全方面承担主要任务。

3.2.3 许可证持有者应制定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等的培训计划,使其受到相应的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医技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能资质并承担指定的任务。

3.3 强调应用X射线检查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

医用X射线诊断的正当性判断主要由有关临床执业医师和X线工作者共同配合掌握。因此对有可能提出X线检查申请的各科临床执业医师及X线工作者提出了要求。

3.3.1 有关执业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化验等进行正确的判断,掌握好适应证。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检查技术之后,方可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采用X射线检查,强调应考虑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对育龄妇女和孕妇、婴幼儿X射线检查尤其需要进行正当性判断。

3.3.2 对群体X射线检查应根据有关疾病的流行情况、预期检查效果和X射线检查远期效应的危险度等进行正当性判断,以确定该群体X射线检查是否值得进行及可进行的范围。。

3.3.3 以医学监护为目的的群体X射线检查,应针对不同群体实际,恰当控制X射线检查人数、部位和频率。

3.3.4 在无法使用固定设备且确需进行X射线检查时才允许使用移动式设备并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对周围患者的照射。

3.3.5 强调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不得进行X射线检查。

3.4 强调应用X射线检查应做到安全和防护最优化

3.4.1 各种X射线诊断设备均应通过质量控制检测(包括验收检测、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后才能使用,这是保证诊断质量和受检者重大措施。

3.4.2 应选择最佳 X射线检查程序和投照条件,避免受检者同一部位重复X射线检查。

3.4.3 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不同,只是提出应尽量采用X射线摄影检查,避免使用直接荧光透视检查的要求。

3.4.4 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应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器官的受照。

3.4.5 需要借助X射线透视进行骨科整复和取异物时,不得连续曝光,并要尽可能缩短累积曝光时间。

3.4.6 受检者需要转科或转院就诊时,其已有的X射线检查结果能为后续的诊疗提供方便,避免受检者受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3.5 儿童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3.5.1 设备和防护要求

3.5.1.1 为不同年龄儿童配备可靠的防护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不小于0.5mm铅当量。

3.5.1.2 专用于儿童X射线透视用X射线机应配备影像增强、影像亮度和剂量自动控制系统;摄影用X射线机应具备能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并带光野指示的装置;应配备供不同检查类型、不同儿童年龄使用的固定体位的辅助设备。

3.5.1.3 用非儿童专用的X射线机为儿童X射线做检查时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5.2 儿童X射线检查的正当性判断

3.5.2.1 应根据儿童的特征和诊断要求进行正当性判断,必要时应进行逐例正当性判断。

3.5.2.2 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尽可能使用与计划照射相关的受检者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避免儿童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3.5.2.3 未经特殊允许不得用儿童做X射线检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

3.5.3 儿童X射线检查的最优化

3.5.3.1 应注意对儿童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对性腺、眼晶体、胎儿及儿童骨骺等屏蔽防护。

3.5.3.2 除临床必需的X射线透视检查外,应对儿童采用X射线摄影检查。透视中应采用小照射野透视技术。采用暗室透视的,透视前应做好充分的暗适应。

3.5.3.3 对儿童进行X射线摄影检查时,应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对婴幼儿进行X射线摄影时,一般不应使用滤线栅。

3.5.3.4 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使用固定儿童体位的设备。除非特殊病例,不应由工作人员或陪伴者扶持患儿。确需扶持时,应对扶持者采取防护措施。

3.5.3.5 专供儿童X射线检查用机房内要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儿童喜欢的形式装修,以减少儿童恐惧心理,最大限度地争取儿童合作。

3.6 育龄妇女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3.6.1 除了确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对于将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射线检查的育龄妇女均应视为孕妇。

3.6.2 在实施育龄妇女X射线普查前应严格论证普查的可行性并制定普查的质量保证计划和对普查用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措施的要求。

3.6.3 禁止使用携带式小型X射线机应用于计划生育透环工作。

3.6.4 严格掌握乳腺X射线检查的适应证并使用专用软X射线装置进行乳腺X射线检查。对年轻妇女特别是20岁以下的妇女,更应慎重使用乳腺X射线检查。

3.6.5 对40岁以下妇女除有乳腺癌个人史、家族史或其他高危险因子适应证外,不宜作定期乳腺X射线普查。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要限制在月经净后5~10天内进行,检查后三个月内应避免妊娠。

3.7 孕妇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3.7.1 孕妇的X射线检查应向受检者说明可能的危害,在受检者本人知情同意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后才可实施此类检查。

3.7.2 严格控制对孕妇进行腹部X射线检查,以减少胚胎、胎儿的受照危害。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射线检查。

3.7.3 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在妊娠8~15周时,非急需不得实施腹部尤其是骨盆部位的X射线检查。原则上不对孕妇进行X射线骨盆测量检查,如确实需要也应限制在妊娠末三个月内进行,并在医嘱单上记录申请此项检查的特殊理由,经有资格的放射科专家认同后方可实施。

3.7.4 妇女怀孕期间不宜进行乳腺X射线检查。

4 国内外现状和展望

4.1 WHO,IAEA,ICRP等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对受检者的防护,近几年相继出台了新的相关要求,如:IAEA(2005),WHO,PAHO电离辐射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 № RS-G-1.5;

ICRP(2004).Managing Patient Dose in Digital Radiation ICRP Publication 93;ICRP(1999).Pregnency and Medical Radiation ICRP Publication 84 ;

ICRP(1996).Radiological Protection and Safety in Medicine ICRP Publication 73 ;ICRP.A Guide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s .A Web Module Produced by Committee 3等。

4.2 我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降低了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限值,提出了新的要求。

4.3 在《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颁布以后,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强制性行政规定和部分装置的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为进一步保护受检者提供了依据和技术保证。

4.4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加强和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新设备、新技术不断涌现,设备不断更新和增加,在新的情况下对防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如何搞好受检者防护提出了新的课题。

岳锡明简介:

主任技师,专业从事放射卫生防护、监测、监督、科研培训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三十余年,第五届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

观察结果表明,金水宝联合肾康注射液在降低24 h尿微量白蛋白及调节血脂方面的疗效确切,说明二药在保护肾功能,延缓糖尿病肾病的恶化等方面有较好作用,值得临床进一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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