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理论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对策

2011-08-15 00:44刘子平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民

刘子平

(聊城大学 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公民社会理论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对策

刘子平

(聊城大学 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数量增加和对抗加剧等特点和态势。以公民社会理论为视角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滞后与公民社会组织匮乏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治群体性事件必须积极推进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培育公民意识并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政治的素质,培育和壮大公民社会组织,拓宽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

中国;群体性事件;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度变迁,各种利益格局重新分配调整,利益格局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转型期社会利益多元化引发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深层矛盾逐渐显露,我国社会已步入群体性事件多发阶段。作为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集中表现的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张力不断加大和社会稳定性下降的现实表现,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趋势,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突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除了一般的分析以外,我们还应该从公民社会理论的视角来分析其原因。可以说,公民社会建设的滞后,公民社会组织的力量较弱,是导致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一、现阶段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与特点

目前,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正处于矛盾的多发期,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失范行为,有持续高发的态势。总体看来,现阶段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如下发展态势与特点。

1、发展态势呈现三个“增多”。通过对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观察与分析,我们对现阶段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可以用三个“增多”来概括。一是数量急剧增多。“据有关部门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年平均增长17%,1994年由1万起增长至2003年的6万起,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平均增长12%,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从数量来看,一直保持着上升势头”。①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阶段性高发频发的趋势。二是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增多。20世纪90年代,我国很少发生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大多数事件还是和平诉求的上访、静坐。近几年来,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吉林通钢事件等群体性事件相继爆发,这些群体性事件以“规模大,影响广”著称,事态的严重性逐步上升,冲突的形式越来越激烈,暴力型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造成警民重大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三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以前常见的如国企破产、城市拆迁改造、建设征地、劳资纠纷等经济利益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都是直接利益相关者。近几年,在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增多的同时,与多数参与者直接利益无关的群体性事件也在日趋增多。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属于这类群体性事件。

2、现实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并存。一般而言,由于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如贵州瓮安事件、吉林通钢事件等。但近年来,现实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呼应,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制造网络舆论以聚焦和强化特定公共利益或较有争议的现实主题,形成对社会系统现实或潜在压力的网络集群事件。②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矛盾的不断累积,网络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发展形式复杂多样,影响也日益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南京周久耕案、哈尔滨警察打人致死案、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关注和聚焦官民矛盾、社会伦理等社会问题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③然而,现实中,许多地方党政干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引发现实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关专家对近几年发生的十多起互联网内外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后发现,这些事件有“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三种类型,并呈现出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联动的特点。④因此,这种现象值得政府高度重视和警惕,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引导和正确处置,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不利因素,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可以预见,随着公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必将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经常遭遇的一种社会危机形态。

3、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向,组织化程度逐渐增强。随着中国社会化程度的加深,相对于20世纪90年代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成分相对单一的状况,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愈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行业日益增多,波及城市、农村、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参与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在职和下岗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农民及农民工、教师、学生、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非特定身份的各种主体,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与群体,其中大部分为弱势群体人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在逐渐增强,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从策划到聚散进退都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操纵和影响,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⑤

4、环境问题正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要求和生态环境要求也不断提高,人们对周围的环境越来越重视,环境权益也成为事关公众利益的敏感性话题,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各地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呈显著上升趋势,并进入高发期。根据相关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总体上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可以说,近年来污染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快速增多,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多数涉及食品安全、垃圾处理、有害化学物外泄等环境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公民社会理论的机理分析

1、新视角: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理论产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公民社会概念产生、发展是与资本主义和现代国家的产生紧密相连的。最初它是一种哲学概念,之后又成为一个经济学词语,后来再演化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但它与政治和国家的脐带却从来没有割断过,而且是当代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虽然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历史上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西方思想家们对公民社会作出了观点纷繁复杂的界定,但从这些含义不同的公民社会概念中,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1)公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领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2)公民社会是指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某种或多种资源,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3)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成长。(4)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因而,正确地理解这一关系,对于处理个人与社会、私利与公益、自由与民主、效率与公平等现代性难题具有重大的意义。⑥

应当指出,公民社会理论的最基本的主旨在于它强调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并通过两者的区分和互动,来考察相关的社会问题,这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支点。公民社会理论既是一种研究方法,又可以是一种分析概念。宏观上,它体现在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把握中;微观上,它体现在与结为共同体的公民关系的应对中。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学术界从西方引入了公民社会理论,经过近二十年时间的消化,公民社会理论的中国化程度已经大大加深。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没有更好的社会理论指导的情况下,既有理论根基又有实用特点的公民社会理论,必然会在各方面的鼓动之下从书斋走向现实,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以追求自由与秩序兼备、公平与效率平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2、群体性事件成因的公民社会理论分析。近年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态势,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激烈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诱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公民社会不健全,公民社会组织的力量较弱,中国社会缺乏吸纳民众正常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无疑是导致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由于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公民社会组织严重匮乏导致了一些问题。(1)公民缺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从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这可以从瓮安事件、陇南事件、孟连事件等恶性事件中得到验证。公民社会组织的匮乏,使民众利益表达的游离化、分散化程度较高,在问题萌芽阶段或较小阶段,各级地方政府很难发现问题。一旦问题变大,利益表达的游离化使政府很难找到协商的主体和渠道。这种情况下,国家与无数个人之间缺乏协商机制,社会的稳定成本就会大为提高,群体性事件频发也就再所难免了。(2)增大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触角敏锐,与社会联系广泛而紧密。它们直接与基层百姓接触,了解基层百姓的利益诉求,是社情民意的重要“监测器”。同时,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其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可以大量收集和整合信息,比较及时的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征兆和苗头,有利于政府提升预警和应急机制的科学性。然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匮乏,使群体性事件在潜伏、露头、爆发的各个阶段,缺少相关的代言组织或机构,以致缺乏充分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大大增加。另外,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由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缺位,国家直接面对的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无法找到谈判代表,只能同众多分散的个人展开利益协商,这就大大增大了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难度与成本。(3)社会无法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使得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常态,最终导致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公共权力运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治理行为的透明度,进而化解政府行政的诚信危机,最终有利于政府向规范化法治服务型政府转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高度分散化的社会个体缺乏足够的组织力量,无法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缺乏制约的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侵害私权利,这是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始原因。而面对私权利的抗争与合理诉求,缺乏制约的公权力往往会漠视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甚至滥用警力,最终导致恶性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建构公民社会:防治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这也是现代社会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国家与民众之间有了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它不但能够整合分散化的利益诉求,而且,还能提供一个国家与社会间利益协商的制度化平台与机制,有效制约国家权力,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除了进行社会预警之外,还能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政府要为这种民众利益表达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否则,民众的意见和情绪就会失去控制,民众的利益诉求就会集中爆发而走向非理性的对抗。所以,党和政府应该主动向社会力量分权,主动向社会力量开放公共空间,积极建构和培育公民社会,才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的根本方向。目前,从整体而言,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还处于形成过程之中,具有显著的过渡性特征。这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当前建构和培育中国的公民社会,防治群体性事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完善和优化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环境。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加快和国外先进经济与社会管理经验的引入,中国逐步改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形成了一个主要由法律法规、党的政策等组成的相对完整的立体制度体系,为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政治和法制环境。经过30多年的历程,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存的制度环境在许多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它进一步生长的需要,其中有些制度性因素已经成为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⑦为此,要进一步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遭遇的严重体制性困境,建立起一个更有利于中国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

2、培育公民意识,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政治的素质。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相对臣民意识而言的,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及自己与国家关系的理性认识,是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发展是公民社会兴起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更多的是臣民意识、小民意识和百姓意识,缺乏公民意识。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来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改变传统的公民政治文化意识,强化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法治意思、民主意识、宪政意识的启蒙与普及,这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素质的重要途径。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扩大公民有序又理性的政治参与,体现了民主和法治、参与和秩序、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结合,这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新阶段政治发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公民有序又理性参与的素质提升对于阻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3、培育和壮大公民社会组织,拓宽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公民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数目庞大的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仅靠政府力量已经远远不够,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群体,都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积极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公民社会组织具有与政府公共机构相同的价值目标。二者在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多样化、高水平的公共服务方面是不冲突的。同时,公民社会组织掌握的某些重要资源决定了它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具有独特优势。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化解社会冲突与矛盾,消除对抗情绪,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培养公民社会成员关心并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精神;可以增加社会的组织性,防止社会的原子化;可以维护捍卫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可以说,公民社会组织就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减压阀”。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民众之所以会产生不满与怨愤情绪,往往是因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又无力捍卫。而作为受害者的个人,这种情绪很容易转化为各种消极的、反社会的行为,这种情绪不断累积汇聚并达到一定程度,在外界特定条件的刺激下,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公民社会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以有效地抵御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权势——无论是政府当局的权力,还是市场经济组织的强势,有效又有序地保护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极大地减轻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成本。因而,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拓宽专业化的政治参与渠道,促进利益整合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民有组织、有序又理性的参与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因而,我们要加快公民社会建设,大力培育和壮大公民社会组织,不断拓宽民众正当利益表达的组织渠道,并使它们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使之真正成为各阶层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有效渠道。

注释:

①杜英、杨静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②③罗亮:《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特征及其治理》,《行政与法》,2010年第9期。

④代群:《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瞭望》,2009年第22期。

⑤于德宝:《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6期。

⑥曾远英:《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前沿》,2008年第11期。

⑦俞可平:《改善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若干思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1期。

C912.2

A

1671-2994(2011)04-0147-04

2011-05-31

刘子平(1979- ),男,山东临沂人,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公共管理。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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