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民政工作发展的着力点和保障措施

2011-08-15 00:44钟起茂谢快生
中国民政 2011年6期
关键词:民政工作十二五民政

◎ 钟起茂 谢快生

“十二五”民政工作发展的着力点和保障措施

◎ 钟起茂 谢快生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民政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确保民政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保障民生、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促进公平和维护稳定的功能,必须找准“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着力点,并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体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改变传统的社会福利模式,实现社会福利制度从照顾弱者的“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全民需求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转变。逐步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对社会福利的需要,建立四通八达、方便快捷的“高速公路式”网状布局。一是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二是不断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意见》,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标准,规范完善孤儿安置方式、基本生活费发放、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机构建设,建立以儿童福利机构为载体、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家庭养育为基础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三是深化拓展残疾人福利事业。逐步完善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拓展残疾人就业平台。结合福利机构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民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健全经济困难精神病人救治安置网络。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此外,可在“长寿津贴”、老年人免费乘车、婚姻登记、殡葬惠民政策等方面,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

(二)建立和完善“均等化”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提升救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成果,使所有城乡困难群众都可以享受“底线相当”的社会救助服务。一是大幅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低保、五保标准等救助标准与居民消费水平挂钩的动态联动机制,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二是逐步拓宽救助领域。重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探索有效方式,帮助他们缓解家庭困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救助对象由城乡困难群众拓展到遭遇突发性、临时性较大困难的一般群众。三是完善救助程序。全面建立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开展跨部门核对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为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性数据。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三级联审”,提高救助效率。全面实行社会救助“听证”制度和干部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制度,强化公示,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四是稳步推行城乡“一体化”。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工作。缩小城乡救助差距,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基本达到城市的60%以上。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比例、救助模式城乡一体化。

(三)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以工作分级负责、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为基础,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为支撑,社会动员机制为补充,应急措施相配套,“灾有所救”的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是建立完善减灾救灾指挥调度体系。建立完善中央、省、市、县四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调度平台,规范各项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使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信息传输通畅、协调科学高效、应急及时快捷,全面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减灾救灾工作体系。二是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实施标准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工程,加快形成以中央直属库为核心、省级中心库为重点、市级区域库为基础、县级小型库(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调配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三是建立完善受灾群众救助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灾害救助项目,根据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合理调整补助标准,形成灾后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倒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等四位一体的灾害救助体系。四是建立完善减灾救灾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导航定位等技术在减灾救灾领域的应用,大力实施卫星减灾应用重点示范区、标准化救灾装备等工程,全面提升监测预警、灾情评估、风险管理能力,为减灾救灾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五是建立完善基层防灾减灾体系。把提高城乡社区防灾减灾能力作为重要着力点,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和避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和志愿者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文化素养。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应对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一是健全管理有序、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全面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水平,逐步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不断增强基层社会活力,切实维护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二是建成社会广泛参与、服务覆盖全体居民、基本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实现全面覆盖,农村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室),确保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三是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将社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四是形成法制健全、管理科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专项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依法开展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服务工作。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殡葬需求。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界线管理体制和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谐。

(五)建立和完善新型的优抚安置工作体系。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型优抚安置制度。一是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继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全面推行优抚医疗保障制度。二是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统筹规划并实施重点对象优先安置、伤病残军人重点安置,力争使重点对象的安置率达到90%以上,退役士兵免费培训率60%以上。三是进一步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积极推动优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维护军人、军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发挥民政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作用。

在找准“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着力点的同时,应强化如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共财政投入自然增长机制。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重视,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省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上级财政要向财政困难市县倾斜。建立民政民生保障资金投入的自然增长机制,各级每年安排的民生资金要随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同时要调整市县财政的支出结构与方向,确保规定的配套资金得到落实。建立民生资金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将地方政府民生资金的预算安排、执行进度、民生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等工作情况作为上级民生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基层工作人员,确保有钱办事、有人办事,确保各项民生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民政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论证、立项、起草或修订社会救助、退役士兵安置、农村五保供养、殡葬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等民政工作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重点法规,逐步完善地方民政法规体系,确保民政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严格按照民政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法惩处知法违法、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杜绝打着为民服务旗号行掠民扰民之实的行为。把自我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乱纪行为,保证民政事业的有序发展。

(三)完善民政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推动民政系统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改革,在社会福利等领域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社会动员机制;大力培育民政事务类民间组织,将部分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事权有计划、有步骤地转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到费随事转,形成社会事业社会办的发展格局。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对公益性民政事业单位实施分类改革,深化改革人事、分配、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管理体系,创新运作机制。强化民政部门综合统筹机制,推动部门协作,提高民政的综合协调能力;从研究和把握民政业务内在规律性入手,加强社会保障、基层社区、社团组织、社工队伍和社会专项事务之间的衔接与协同,体现综合优势,提升民政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协调能力,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民政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加大民政工作经验、方法和实用技术向标准提升、转化的研究力度,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标准的宣贯实施,完善标准评价指标,发挥标准化建设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技术规范作用,提高民政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程度。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建立方便快捷的民政事业发展的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联网。加快民政数据信息的录入,建立完备的民政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钟起茂系江西省民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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