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雕细刻 让低保真正实现保“低”

2011-08-15 00:44蒋从群
中国民政 2011年12期
关键词:劳务输出法规对象

蒋从群

低保工作以其政策特殊性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低保政策能否有效执行,直接关系着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笔者认为,要把低保这一繁杂的日常工作当作“家常菜”,慢火细功,一招一式精雕细刻,让低保真正实现保“低”。

(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堵住低保工作漏洞。一是将完善低保政策法规和建立永久公示制度结合起来。要从正规有序的工作制度上下手,出台相关制度性的法规文件。通过一系列低保法规的出台,使基层低保工作者操作时有据可依、有理可查。二是进一步完善低保户的档案,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相关法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实现信息整合共享。将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再就业、统计等工作与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捆绑,民政、人事劳动、农业等各部门做好链接和沟通,创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保障层面信息整合和共享。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要进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监管,充分利用自上而下、广为覆盖的救助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困难群众的信息。三是充分发挥各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让其全程参与监督。通过在村一级设立“农村低保理事会”制度,由村里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组成“三老评贫理事会”,有效解决低保对象确定难的问题,并建立起事后监督再审核制度,杜绝违规违法现象。

(二)要积极鼓励就业,坚决防止低保养“懒汉”。一是政府要强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政府要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对享受低保的居民,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应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两次拒绝就业;应当参加所在地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从事生产劳动。二是政府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就业支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收职介费等相关费用;城市低保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减免相关费用,并且由政府担保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三是政府要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组织劳务输出。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实现劳动力转移。

(三)要大力扶贫脱困,让低保变“输血”为“造血”。要积极在农民增收上下功夫,主动带领村民致富,变“输血”为“造血”。一是整合资源,找准路子,积极帮扶。要充分抓住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三农”问题的有利时机,为有条件的村(社区)号脉把诊,积极寻求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找准适宜本村(社区)发展的路子。二是城乡互联,结对共建,寻求思路促发展。全市各单位分别和贫困村、贫困户结成一帮一的帮扶对子,工作人员在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中求变,求脱贫,使部分低保对象通过帮扶脱贫,主动申请退出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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