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松江
(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 东莞 523071)
今年年初,S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某商贸大厦(以下称为H大厦)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司法鉴定,这是一个诉讼多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告起诉前已委托某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对地基基础进行检测鉴定,但由于属单方委托,被告坚决反对;S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采用摇珠随机选定方式,依法确定委托本所对此进行重新鉴定。
H大厦坐落于S市中山路99号,设计总层数为20层(地上16层,地下4层),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天然地基筏形基础(设计要求持力层放置于中风化岩层,且基底岩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以下简称“岩石强度”)fr≥10.0MPa)。地下室平面为长方形,总长90000mm、总宽45000mm。
该工程于1995年12月开始施工,1996年6月地下室墙、柱、梁、板均出现大量的裂缝,1997年7月施工至首层地面时停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特邀的专家进行了多次的研讨,仍然对产生大量结构裂缝的原因意见不一,最后还是偏向于认定混凝土收缩是主要因素,建设单位遂委托某专业公司对地下室大量的裂缝进行了修补,修补的裂缝总长度达到100多公里。1999年4月上部结构继续施工,2001年5月发现修补后的裂缝再度扩展并有新的裂缝产生,建设单位遂于2001年11月委托某勘察研究院对该工程进行沉降观测,观测结果表明该工程地基基础出现极其严重的不均匀变形现象(最大沉降量的达到100mm,而最小的只有10mm,个别部位甚至有上升现象),鉴于此种状况,2002年3月施工至地上10层时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
2005年建设单位(原告,一家外资企业)委托某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对该工程地基基础和地下室主体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并以此为证据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单位(被告,一家国营一级工程综合施工企业),诉讼至今未结案,遂有本次鉴定。本次委托鉴定的事项是:查明地基持力层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
设计对地基持力层的要求为:进入中风化岩层,且基底岩石强度fr≥10.0MPa。从设计理念上就是要求持力层同时满足:(1)从定性上,放置于基本均匀的中风化岩层;(2)从定量上,要求基底岩石强度不低于10.0MPa。
根据委托要求,在地下四层底板上随机地布置勘探孔18个,采用XY-1A型钻机(北京探矿机械)、101 mm单动双管金刚石钻具进行钻芯探测,在必要的地段采取无泵钻进的操作方法,通过钻芯揭露、观察、判别、编录,同时采集样本送室内试验、照相保留证据等紧密结合进行,尽可能保证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检测结果为:7个孔为中风化砂砾岩,6个孔为强风化砂砾岩,5个孔为破碎带(呈全风化状,无法取岩样)。在13个孔中所取的岩芯试验结果单个fr由3.0-25.2MPa,离散性极大。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还有2个孔砼垫层下存在木头或空洞约250mm。
从定性上已经可以判断不符合要求,定量就没有意义了。因此从定性分析就可以直接判定地基持力层不符合设计要求;而且因为各孔揭示的是几种物理力学性质差异极大的岩土层,不均匀的地基持力层是建筑工程最大的结构安全隐患,所以应该说是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故也可以进一步判定,H大厦地基基础施工质量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委托方提交的鉴定资料显示,地基持力层隐蔽验收单上仅有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的代表签字,没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质监部门的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建设单位是非技术单位,没有任何技术资质,国家也没有要求建设单位需要配备技术人员,建设单位的签字只是对工作进度和进度款的确认,而不是对技术要求的确认;建设单位除非明确指示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不按国家技术标准或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和工艺,否则是不需要承担技术责任的。因此,经分析研究后,一致认为应当判定为施工单位擅自隐蔽覆盖而一手造成的。
鉴定意见表述为:H大厦地基持力层被放置于极不均匀的岩土层上,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着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这是由于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开挖至中风化岩层,且未经勘察、设计、质监等单位技术人员认可或验收而擅自隐蔽所致,一手造成这起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摇珠确定委托本所进行司法鉴定后,原告要求召开一次有关费用和检测工作方案的质证会。原告要求参照其委托某大学所作的检测鉴定报告,而本所认为一方面被告对此持异议,另一方面本次鉴定应属重新鉴定,所以声明不会以该报告为依据,一定全面重新检测取证,随机布置检测孔,这样才符合技术标准,也才体现科学、客观、中立、公正的司法鉴定原则。对此,被告表示赞成。
法院收到本所提交的司法鉴定文书后,召开一次有关鉴定意见的质证会。被告要求扩大检测,本所认为检测数量已按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再说不管从定性还是定量都已经有充分的事实、理由作出结论,所以本所认为不必扩大检测;被告还提出S市建委曾经发文规定“建筑工程隐蔽验收可以仅仅由施工单位单独或和建设单位一起进行”,所以他们不必遵守国家施工规范有关隐蔽验收的规定,本所认为S市建委不可能、也无权发布与国家规范相抵触的文件。对此,原告支持我们的意见。
事实表明,该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地下室主体结构构件严重开裂,导致该工程不能按计划竣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这是一起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所幸的是,建设单位当时虽然没有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还是没有按设计层数继续施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众所周知,万丈高楼从地起。可惜的是,施工单位昧着良心,偷工减料,野蛮施工,制造存在着这样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基础工程,毋庸置疑这是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希望被告能够醒悟过来,对地基基础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给予彻底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