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适用复议前置

2011-08-15 00:51杨丽霞
资源导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土地权属曹某国有土地

□杨丽霞 程 龙

该案应适用复议前置

□杨丽霞 程 龙

案 例

定,撤销了居民曹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6月,A县B镇居民杨某认为,A县政府于1996年给居民曹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于1991年经A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确权界线,造成了面积重叠,由此引发纠纷。A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于2005年7月依法向A县政府提出了调查处理意见。2005年8月,A县政府对该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

分歧观点

在立案阶段,法院对此案的受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该处理决定,应当先由上级人民政府复议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杨某与曹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A县人民政府已作出了行政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曹某可直接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此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应属土地权属争议诉求的特别规定,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则属于一般规定,但《土地管理法》是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属旧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属新的规定。按《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主张此案应暂缓受理。

作者观点

笔者的观点是:该案应适用复议前置。

其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中,曹某于1996年已取得A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8月,A县政府撤销了曹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曹某认为A县政府撤销其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该案属于土地权属行政确认,土地权属行政确认应适用复议前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他应先向A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这也是法律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如果曹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设定为土地权属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之苦,适用复议前置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快速、便捷解决问题,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孟州市国土资源局)

猜你喜欢
土地权属曹某国有土地
不寻常的租房纠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及数据管理
加强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屡屡以身试法 准新郎锒铛入狱
算命
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是否要缴纳契税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3款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