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下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2011-08-15 00:49新乡学院政法系姜海霞
中国商论 2011年21期
关键词:次贷危机贷款

新乡学院政法系 姜海霞

2007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级货款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动荡一直余波未息。危机使得美林、摩根和贝尔斯登等国际投资银行巨头损失惨重。金融活动的全球化带来金融风险的全球化,虽然在此次危机中,我国受到的影响和牵连不大,但危机造成的严重后果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1 次贷危机的概述

1.1 次贷危机的含义

次贷危机(subprime crisis)又称次级房贷危机、次债危机。它起源于美国,是一场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发的金融风暴。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3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新世纪金融公司、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投资公司、雷曼兄弟、美林、华盛顿互惠银行甚至花旗银行等跨国金融机构,在这次次贷危机中倒下,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

1.2 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

2008年3月,“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在提交的《关于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报告》指出,造成次贷危机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标准降低;二是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风险披露不足;三是信用评级出现问题;四是美欧大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薄弱;五是监管政策薄弱。由此可见,次贷危机的产生是资产流动性过剩、市场预期过热导致房产泡沫、金融改革激进、金融监管法制的缺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危机往往伴随着经济表面繁荣而爆发。美国政府为刺激经济,采取了连续降息及减税等措施,导致大量资金涌入房产市场,房产价格一路攀升。而房价的高涨及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争相对购房贷款进行一系列改革,纷纷降低次贷条件,人们很容易就能从银行贷来大量资金购买多套房产,这其中就隐藏了爆发次贷危机的隐患:美国抵押贷款的市场规模由1995年的650亿美元迅速上升到2006年底的1.3万亿美元,占住房按揭贷款的比重由2002年的6%上升到2006年的20%,次级抵押贷款人总数也达到了200万。经过证券化后,估计全球金融市场上流动的美国抵押贷款证券的票面额为实际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金额的3~5倍。[1]金融家们也看到了这种情况发展下去的风险,便将手上持有的大量未来可能发生违约的按揭贷款通过华尔街投资银行将其证券化,向投资者抛售。从2006年底开始,许多人无力偿还贷款,违约率大幅度增加,加之房产市场逐渐饱和,于是房价逐渐开始下跌。如果违约率继续上升,持有信用评级较高的优先级MBS和CDO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也会受到损失,商业银行不得不减少贷款以增加自身流动性。而商业银行的这一行为就会导致市场上的流动性减少,危机此时就变成了信贷紧缩,央行也被迫出手向市场注人流动性以缓解危机。2007年3月13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ial)因濒临破产被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标志着次贷危机的正式爆发。

2 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困境

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也波及我国,使我国在进出口贸易上举步维艰。我国对外贸易所面临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2.1 入世承诺的消极影响造成贸易摩擦增多

近年来随着我国世界贸易地位的逐渐提高,我国遭受的贸易摩擦也成几何式的增长,仅就2009年来说,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数目之多为历年之最,案件数超百起、案值约一百二十亿美元,两者皆比2008年翻了一番,中国入世承诺的消极影响开始显现。经过了十多年的艰难谈判,我国在2001年终于加入世贸组织,全国上下欢欣鼓舞,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在入世谈判时做出太多让步,即使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也无法正常享受国外市场向成员国产品开放的待遇,同时却必须承担比其他成员国更多地向外国产品开放市场的义务,这必将严重冲击我国的农业、制造业等优势产业,对我国的产业升级和长远发展设置障碍。我们仅以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为例,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WTO的成员国可以在15年内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当中继续把中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把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我们给出的价格就不具参考价值,通常是转而以相类似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售价作为参考价格,这样不仅为他国确认中国产品反倾销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使得中国产品在极高的反倾销惩罚税率面前遭受重创。

2.2 绿色贸易壁垒的负面效应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环境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的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已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各国及人民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变化。同时,随着传统的农产品国际贸易非关税措施被取消,关税壁垒大大降低。为保护本国贸易,发达国家凭借本国在科技和生产工艺上的优势,以生态安全为由限制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口。绿色贸易壁垒在实质上是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相结合的一种新兴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正是由于它表面的合理性、不平衡性、隐蔽性,绿色贸易壁垒受到许多发达国家的青睐,成为继关税壁垒后在国际贸易领域最有影响力的限制措施。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影响极为严重:联合国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不利影响,包括机械、纺织、油漆、涂料、电池、鞋类、橡胶制品等。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高标准,增加了产品成本,消弱了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苛刻的环境检疫标准使得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如农业、纺织业丧失竞争优势。[2]

2.3 反倾销战略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但一些国家,为摆脱本国的金融危机,不断假“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外贸进出口总额快速增长,被西方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针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屡屡发生且涉及商品的种类逐渐扩大。如2009年9月17日,美国钢铁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钢管征收最高90%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中国成为反倾销主要对象,是无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事实,坚持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公平地使用第三国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产品常常被裁定很高的倾销幅度并被征缴高额反倾销税。

2.4 次贷危机背景下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扩张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迅速蔓延,实体经济受到很大影响,失业人员增加,尤其是进出口贸易由于缺乏信贷支持受到重创。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安定和政局稳定,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救市举措和刺激方案,试图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转移本国危机:2009年1月28日和2月4日,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表决通过《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这是一项具有浓厚保护色彩的经济刺激方案,方案规定,政府将投入7870亿美元用来购买本国产品和扩大美国人就业。在该方案析推动下,欧盟各国竞相提出从国外撤资撤厂,把企业和资金“留在国内”。

3 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3.1 充分发挥绿色贸易壁垒的正面作用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冲击和挑战,我们需要运用辩证法来考虑应对措施。首先,要完善相关环境评价制度,形成协调统一的绿色法律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检疫标准、环保标志、禁止污染转移制度等,推行国际通行的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准,维护绿色标志的真实性、可靠性、权威性,严禁发达国家在我国设立污染企业,防止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其次,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管不留死角。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范围,构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最后,充分发挥绿色壁垒的正面效用。积极参加多边贸易和环境条约的谈判,寻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平衡,对绿色壁垒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的、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定,营造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贸易环境。

3.2 加强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为我国出口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首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迫使西方国家取消对中国的一些不公平的规定。其次,构建预警监控体系。通过密切关注对外贸易的发展动态,使我国企业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初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快速组织应诉,改变以往盲目被动的局面。同时设立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防止企业竞相低价出口产品,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最后,加快反倾销应诉人才队伍的培养。由于我国熟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会计师、小语种翻译人员匮乏,在参加反倾销应诉中大多面临依靠外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尴尬局面,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贸易、国际法知识的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

3.3 应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在各种国际会议上,中国领导人旗帜鲜明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支持以世界贸易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协议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赞成国际社会遏止贸易保护主义的行动。出口企业应树立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自主创新,用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深加工、细加工,提高其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把营销战略的重点从价格竞争转到质量竞争的轨道上来。

3.4 加强金融监管,继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通过反思美国次贷危机的警示,我们看到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要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保持足够的警惕,严格控制商业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创新降低抵押贷款标准。商业银行在营利冲动支配下往往会忽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违规操作,此时监管机构就必须及时规制银行的违规行为,防止风险扩大。在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时,要遵循主权原则、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增强信息透明度。积极与有关国家合作建立监管共同体,对主要的跨境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金融危机处置的单行法律,相关规定散布于诸多民商法中,这些法律法规对金融危机的处置缺乏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所颁布的《金融再生法案》、《金融机能安定化紧急措施法》、《跨国破产示范法》、《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文件,制定专门法律,就金融危机发生前金融风险之防范和预警、危机发生过程中的应对及危机过后的恢复重建作出全面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必须实施严格的贷款条件和贷款审核制度。

[1]次贷危机对国际资本流动和石油市场的影响[EB/OL].中商情报网:http://www.askci.com/freereports/2008-06/2008610935.html.

[2]邹梦蕾.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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