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环境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2011-08-15 00:49商丘职业技术学院陈超
中国商论 2011年24期
关键词:食品消费者制度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陈超

近年以来,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触目惊心。如“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苏丹红事件”等等,一时间使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人心惶惶, “请你告诉我,现在有什么东西可以放心吃?”成为人们普遍质疑的问题,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现在出了大问题。仔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成为当下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1 市场失灵环境下影响食品安全的经济因素

1.1.1 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理想市场状态—— 完全竞争市场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食品市场经济保持健康运行的前提是各食品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保持完全竞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消费者能够无成本地获得食品的充分信息,而且各种食品都是同质的,且任何一方都不能左右价格,那么食品的价格和质量完全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决定,这时市场就会达到一般均衡状态,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将达到最优。此时,市场就处于所谓“ 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效率),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1.1.2 我国的食品市场处于市场失灵状态

但是,我国的食品行业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不足,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降低的状态,这种现象就是市场失灵。导致食品市场失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产品。(1)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根据消费者与厂商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产品可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 搜寻品的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就掌握了商品的充分信息;经验品只有在消费之后才能知道其质量;信任品即使在消费之后,也很难知道其质量。当前的食品,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大量利用现代化的工艺和技术,使消费者仅凭经验是无法去识别的,所以食品的品质特征决定了它既是经验品(如色泽、口感等)又是信任品(如抗生素、农药残留、 食品添加剂含量等),尤其是其信任品的特征凸显。这反映了厂商和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这种情况下双方就会出现逆向选择,市场交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提出的,是指由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既定的食品厂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厂商知道食品的真正质量而消费者不知道,所以消费者只愿意根据这种食品的市场平均值来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值水平的厂商就会有两种选择,要么退出市场,要么迎合消费者的购买偏好,添加一些消费者喜欢的东西(如食品色泽艳丽),暗中掺杂使假,达到降低成本,压低价格的目的,这就是机会主义行为或称为“败德现象”,久而久之,只有假冒伪劣的食品能进入市场,而真正好的食品却由于缺乏价格竞争力而败退下来。也就是劣质品驱逐优质品,劣币驱逐良币。(2)外部性是导致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诱因。外部经济是指经济单位的行为对社会或者其他部门造成了有利影响却没有获得回报。外部不经济是指经济单位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其他人却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就食品质量来说,当一个企业生产高质量的食品供应社会,但没有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产品并没有畅销,而且价格也没有提升,那么它的生产成本就不会得到弥补,这就是外部经济,这种情况就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它就有可能降低质量,甚至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压缩成本,获取利润;反过来讲,当一个企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无疑危害了社会,但如果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惩罚,受害人也得不到补偿,那么对它来说就是得到了利益,这就是外部不经济,会更加刺激它继续生产劣质食品,获取更大利益。或者即使它受到了惩罚,但惩罚力度小,它获得的利益仍然大于因受惩罚而付出的社会成本,它仍然会继续生产劣质食品。(3)公共产品的缺失致使食品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就食品安全来讲,对食品质量信息的发布、检查检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等都需要花费成本,但这种服务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 “搭便车”现象。使自己的付出得不得回报,这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所无法做到的事情,只能由作为社会管理者身份的政府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让广大消费者分享。如果这种公共服务不到位,无法有力的约束企业的败德行为,就会导致食品安全无法保障。

1.2 市场失灵环境下影响食品安全的道德和责任因素

1.2.1 食品企业所处道德层次探析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层次理论,把人的道德发展水平分为三个层次: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2]前习俗水平,处于这个道德层次的个体或组织持“凡事于我有利”的立场,认为做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是绝对正确的,奉行“人不为我,天诛地灭”的处世理念,认为只要自己能获得最大利益,就要不择手段地追求,不论这种追求是否损害他人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讲到的:“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3]。目前我国一部分食品企业正是处于这种道德阶段,他们为了追求不义之财,不惜以谋害别人的生命为代价,在食品生产中掺杂使假。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道德的习俗水平是个体或企业在从事某项对自己有利工作的时候,注重这项工作是否影响到了他人的利益、是否能给他人带来利益;注重人际关系所带来的后果,包括尊重、感谢和互惠;注重遵守法律和社会习俗,因为它们对于维持社会有效运转非常重要,认为社会的要求胜过个人的要求。处于这个道德层次的企业信奉遵纪守法,关心消费者的权利,感激社会的支持,能够自觉维护食品质量,已达到互惠共赢为目的,目前这样的企业是市场中的大多数。

后习俗水平,又称为原则水平,这种道德层次已经升华到了一种道德自觉,信奉这种道德观念的人以“兴天下之大利,除天下之大害”为己任,他们在从事食品生产时,完全以是否有利消费者为出发点,他们从事生产的目的就是提供高质量的食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是一种理想的境界,目前持有这种道德层次的企业尚不多见。

1.2.2 食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选择直接决定了食品质量

所谓“社会责任”, 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关于社会责任,历史上有两种认识。一种是社会责任的古典观,认为企业只应对股东负责,企业只要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满足,就是具有社会责任的表现,至于其他人的利益,则不是企业所要管的和所能管的。另一种是社会经济观,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持有古典观的企业,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唯一的社会责任,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他们在生产中不惜污染环境,掺杂使假,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比如在粮食种植过程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一些企业用地沟油生产食品,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1.3 市场失灵环境下宏观调控手段的不健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1.3.1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制度的不到位,由于分段监管制度中对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范围规定的不细致、不周密,导致监管交叉、监管空白问题相当突出。各地方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置不一、权限不一,尚不能有效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

1.3.2 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不完善

一些对食品安全问题非常重要的制度还没有完善,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追溯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等都没有完善或没有建立。

1.3.3 食品安全检验技术和认定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且不统一

目前的现状是国家标准少、行业标准多。各个行业基于本行业的管理职能制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可避免地出现食品标准遗漏或重复,甚至相互矛盾,对食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带来了不良影响,使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无所适从,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的困难。而且食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不被国际市场接受。

1.3.4 食品安全立法体系混乱且执法力度较弱

当前我国缺乏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法。据统计,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就有几十部,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则更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有的互相交叉,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又形成监管盲点,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益。同时执法力度较弱,查处力度也较温和,一般罚款都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根本就不能有力地震慑不法分子,造成死灰复燃、禁而不止。

1.3.5 一些地方本位主义严重,行政不作为现象普遍

部门利益、地方保护、行政不作为等情况时有发生。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对交税较多的食品企业放松监管,对众多小的食品厂无力监管,也不愿监管,使社会上劣质食品泛滥。

1.3.6 社会监督激励机制、企业自律机制尚未建立

方便和鼓励消费者和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机制尚没有形成,如举报奖励机制等。

2 市场失灵环境下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充分认知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要把食品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管理。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的生命健康,关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稳定、经济的稳定,其重要性不亚于金融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

(2)加快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首先要完善目前的分段监管体制,建立分段监管的协调机制。同时积极借鉴北欧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食品安全由分段监管向单一部门统一监管方向发展的可行性研究。

(3)加快各种制度建设,努力消除市场失灵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针对信息不对称,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包装标示制度;针对外部性,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追溯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以及行业退出制度;针对公共产品的缺失,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检验制度等。

(4)尽快梳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一些过时的,相互矛盾的和相互重叠的法律法规要统一梳理,重新修订,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相互密切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食品安全事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惩罚力度要加大,要让他们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努力营造一种使食品企业不敢犯法的高压态势。

(5)实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提高责任意识。由于外部经济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从利益出发,对食品监管采取消极态度,要对不作为者采取问责制,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6)要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和科学生产水平。

(7)积极创建社会监督的氛围和激励机制,形成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齐抓共管。

(8)加强道德教育,提升食品加工企业的道德层次和社会责任意识。

[1]GeorgeAkerlof.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J].1970.

[2]柯尔伯格.10~16岁思维模式的发展与选择[J].芝加哥大学,1958.

[3]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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