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矫正的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1-08-15 00:49李博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矫正

李博

浅论“矫正的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李博

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需要各种理论为之服务。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无法被忽视的。社会公平正义在面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现实,在初次分配领域就力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努力,而“矫正的正义”这一概念可以用以分析在初次分配领域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初次分配;“矫正的正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以正义促进公平,以公平体现正义。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正义地分配和交换社会财富。然而,现实社会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受到妨碍。因此就需要有一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手段或者途径来予以矫正,即“矫正的正义”。

一、“矫正的正义”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思想的贡献:“矫正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种,“第一种是在政治体中对于荣誉或者金钱之类进行分配时所体现出来的正义,在这种分配中,一个人的所得可以与另一个人相同或者不同;第二种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具有某种矫正作用的正义,这种正义要求对于所涉及到的每一方都进行平等的考虑。具体地说,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指根据每个人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者贡献等因素对他们予以不同的待遇;而“矫正的正义”则是指无差别地对一切人予以均等的对待。”[1]从两种正义思想出发,亚里士多德认为建立和实行单纯的某一种政体无以实现政治的正义,主张混合型的政体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正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矫正的正义”一方面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这一意义上的“矫正的正义”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分配和交换的正义。另一方面,他所说的“矫正的正义”也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这一意义上的“矫正的正义”,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矫正的正义”。“矫正性的公正生成在交往之中。交往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它不按照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得利的办法,尽量加以矫正,使其均等。均等是利得和损失,即多和少的中道,即是公正。裁判者是公正的化身,是中间人。公正就是平分,人们称裁判者为平分人,仲裁人。”[2]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虽然是为其论述政体这个对象服务的,然而他给正义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正义所赋予的内涵,对我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依然具有启示作用。

按照亚里士多德给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所赋予的内涵及其本人的论述来看,其分配的正义是形式上的正义,而“矫正的正义”是实质上的正义。这样的内涵界定,在我们现在面临的经济领域中,在分配原则中的实质性体现,正如一些学者所论述的那样:“作为一种形式的正义,分配正义要求对有限的社会资源作出尽可能科学与合理的配置。而在配置不当时,则需借助矫正正义来进行实质化调整。矫正正义的实质化倾向弥补了分配正义在个案正义实现上的不足。它或者以公民请求权的方式得以启动,或者以国家强权方式介入而实现。”[3]

从法理上,“矫正的正义”相对于实体性的分配的正义而言,是一种程序性正义。而在立法与司法角度说,分配的正义是立法正义而“矫正的正义”则是司法正义。从经济领域角度来看,分配的正义是形式的正义而“矫正的正义”是实质的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类型,“矫正的正义”是对分配的正义的一种补充,它以分配的正义为前提,又反过来对分配的正义起着保障作用。

(二)“矫正的正义”与国家现实中对分配的调控

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正义以及作为补救性措施的“矫正的正义”始终相生相伴,在社会制度的安排和协调社会各种关系当中都处于主要地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市场作为主体参与社会分配,特别是在资本自由竞争阶段,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更是得到全面的发挥并为资本阶级统治者所尊重。作为权力机关的政府甘当“守夜人”,这样的分配制度完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是符合分配的正义的,无需过多强调和依靠政府为主要角色的“矫正的正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急剧尖锐化,市场主导社会分配的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威胁。面对这样的形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强调政府抛弃“守夜人”的角色,纷纷深入经济分配领域,开始运用“有形的手”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力求以“矫正的正义”来实现和促进分配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尽管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在初次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追求分配的正义和完全不重视“矫正的正义”的功能是无法维持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反还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支持这一结论的成功案例就是瑞典模式。

二、以“矫正的正义”促进初次分配领域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解决

(一)“矫正的正义”促进初次分配领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重要性

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不相符合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不是因为分配的正义的不完全体现。中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更大的分配不公,其实不在二次分配或者三次分配中,而是在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它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出现重大的社会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就很难加以扭转。初次分配市场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一般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里,比如美国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其他国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间,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的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局面的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而劳资关系又是市场经济国家根本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初次分配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才能从全局平衡社会总体利益格局。对于现今的中国分配格局而言,要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必须要提高农民、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的所得报酬以及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待遇,打破行业垄断现象,使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得到真正体现,这样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是需要依靠“矫正的正义”作为补救性措施来加以实现的。

(二)“矫正的正义”在我国社会分配领域的应用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30年的改革开放不断实践着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历史的平衡,通过不断调整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进步。在社会分配领域,我们经历了从“绝对公平”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再到“兼顾效率与公平”分配原则的发展,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受条件的限制而采取的实现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平衡的一种思路,在实践中“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相互配合地发挥作用,使得在分配制度方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取得了不少成就。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带来的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不充分或者出现漏洞,加上“有形的手”在调控过程中也存在有失误,在再分配的过程中不成熟不到位的调控,使得社会由于分配制度的不成熟而导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状况,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坚持的分配制度呈现出了初次分配未充分注重公平,而再分配过程中公平实现的并不完善的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强调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就明确提出了在分配过程中不但要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更强调了在初次分配当中就注重公平,实践也证明了初次分配领域如果不重视公正问题便会增大再分配的难度。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路上,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控制和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入手,适时提出了在初次分配领域就需要注意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强调再分配领域更要注重公平,表明“矫正的正义”开始向初次分配领域深入,力求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得到强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前提下,结合中国实际在现阶段提出的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思想。体现出领导人更加重视“矫正的正义”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保证政府的调控“不缺位”、“不越位”。

(三)以“矫正的正义”促进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实现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六届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由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导致的缺陷必须由再分配来弥补,而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调节。长期以来,实现社会公民公平的收入的希望大多被寄托于政府的再分配甚至靠社会救济、社会捐助等三次分配上,而如何对现有的分配原则加以改进的指导思想开始由希望变为现实,这就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目的是逐步遏制和扭转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趋势,使处于不同层次收入水平的劳动者能够逐步实现真正平等,要求“矫正的正义”深入到初次分配领域。

“矫正的正义”虽然出自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然而它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依然具有启示作用,正如前文所说的,并不是因为是西方的缘故,而是因为亚里士多德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所赋予的内涵,这一特点使得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为世界各国所借鉴和运用。对于中国来说,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借鉴“矫正的正义”思想来改革和优化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运用其深入初次分配领域以解决实际面临的问题,就是对这一政治哲学的成熟思考和合理运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

[1]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8-89.

[2]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6).

[3]吴钢,伍春辉.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N].人民法院报,2008-04-23(A5).

D663

:A

:1673-1999(2011)04-0022-03

李博(1984-),河南许昌人,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6)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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