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算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差异刍议

2011-08-15 00:46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孙红梅
财会通讯 2011年31期
关键词:公积行权公允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孙红梅 柴 聪

一、股份支付及其相关概念

(一)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二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二)股份支付的四个环节 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1)授予日,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也就是说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2)可行权日,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可行权日只是获得权益性工具或者现金权利,而不是实际的现金;(3)行权日,指职工或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比如说,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即为行权日;(4)出售日,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和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低于两年。其中,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叫等待期,意即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等待期是股份支付会计核算的主要部分。

(三)股份支付的特征 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最有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属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也可能发生在企业与其他方如股东、被合并方之间;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为此而支付给职工报酬。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利;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

二、权益结算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形式的异同

(一)相同点 一是支付媒介相同。不论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要涉及到权益工具。比如股份等;二是目的相同。这两种股份支付都是企业的激励手段。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三是计量属性相同。都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不同的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等待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四是都要满足一定的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其中,业绩条件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五是除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六是都要将取得的服务确认为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例如,确认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二)不同点 一是属性不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给企业形成的是一项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则是一项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二是企业承担的义务不同。以权益结算,企业要授予股份或认股权,不承担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以现金结算,企业最终要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是会计处理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按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分录为:负债公允价值上升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负债公允价值下跌时,做相反分录。行权日会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贷记“银行存款“。四是纳税调整处理不同。虽然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作为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也即根据净资产来确认收益(或损失)。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会计的首要目的应是确认并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将所得税核算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放在首位。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但从所得税资产负债观来讲,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即引起了净资产的增加,应确认相应的收益。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这一部分费用加回来。企业回购股份用以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不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有行权条件限制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可行权日之后,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所得税资产负债观出发,对于企业来讲,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最终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应该确认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不需要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处理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来核算,由于新税法对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没有进行规范,所以,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扣除,那么税法确定的扣除时点与准则会有所不同(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税法规定,实际支付时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为其账面价值,即计税基础为零)。这样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范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的纳税事项。涉及到股份支付的纳税调整只能以旧税法或企业所得税原理来推测判断。这使得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不利于实务和理论界的操作与研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通过厘清两种股份支付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分析其会计核算及纳税差异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引导企业财务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中趋利避害,对企业及会计理论界来讲意义重大,但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的规范性要求也已迫在眉捷。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孙燕芳、王军会:《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及其结算方式影响分析》,《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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