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小常识:水政监察的工作程序

2011-08-15 00:47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1年3期
关键词:水事水政行政处罚

没有严格而合理的程序就无法保证执法机构行使职权,也不能保证水事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实现。根据水政监察的职能和权限,一般有水行政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两种程序。

一、水政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水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检查可以促使水事活动当事人贯彻执行水法规,保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检查中也可以及时发现违法案件。其程序一般有准备、实施、终结处理三阶段:

(一)准备。所谓准备阶段就是说水政检查通常围绕水政主管机构的中心工作进行,而且常有明确的执法性,因此,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专门的业务知识,从而获得衡量水事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的尺度;

(二)实施。在对检查事项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制订检查实施方案。实施阶段是将检查事项告知水事行为人,以求其合作,然后运用各种合法方式收集信息和材料;

(三)终结。终结处理阶段主要对实施阶段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水事活动是否符合水法的结论,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水事行为人,如发现水事活动违法,则予以立案审查或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二、案件调查处理程序

案件调查处理是水政监察组织对水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定,收集证据,确定性质和处理的执法活动,可以分为受理、调查、处理三程序:

(一)受理。案件的受理程序中所说的受理就是立案,是水政监察组织对举报材料,经检查获得的材料、上级或下级移送的材料、其它水事管理机关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活动。

(二)调查。案件调查程序是水政监察组织在立案后应即指派案件承办人着手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就是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活动。水政监察组织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但是以上证据均应查明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获得证据的基础上应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考虑各相关因素来确定当事人的水事活动是否违法。

(三)处理。案件处理程序就是水行政机关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和后果,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目前主要实施形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等。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法规的哪一条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拟定出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当事人之后,才能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员在案件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案件审批表准备结案,并做到案结卷成,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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