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纠纷的解决
——以复仇为中心的研究

2011-08-15 00:47秦双星
关键词:复仇者纠纷习惯

秦双星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传统社会纠纷的解决
——以复仇为中心的研究

秦双星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传统社会纠纷解决一直受到民间习俗和国家制度的影响。民间习俗和国家制度共同建构了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习惯的沿用、皇权的干预、空间的隔离等方式存在纠纷解决机制的维度中,对复仇案件处理与复仇文化的修成有着和合作用。同时传统社会解纷的核心观念是情理法的和谐,具有经权理论的特色,不仅重视国家稳定,同时也会适时调整、灵活变化。所以对复仇案件解决范式的研究,可以丰富和完善当今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利于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参考。

传统社会;复仇;纠纷;解决机制

传统社会在处理复仇案件时,除了国家一般法律外,还存在着与复仇相关的习惯和制度援引。这些习惯和制度构成了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主体。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达主要有三种表达路径:习惯的沿用、皇权的干预、空间的隔离。习惯的沿用主要包括烧埋银与赔命价,这些习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同时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包括移乡、义绝、赦免、禁私和。这些复仇相关的习惯和制度是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要素。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存在一个和谐的理念,具有经权的特色,这是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核心所在。

一、习惯的沿用——烧埋银与赔命价

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民族习惯、风俗的原因,对于复仇的案件的处理主要还是依靠习惯。这些习惯具有法的效力,是特殊的民族地方、少数民族建立政权初实施和援引的风俗,主要包括烧埋抵命与赔命价制。

1.烧埋抵命。虽然“中国古代复仇制度中,很少见到经济赔偿的明确规定”。但是绝非没有此类规范。元朝处于游牧文化向农耕文化的转型时期,其伦理化程度不过强,同时存在大量游牧文化残余,因此其处理复仇案件有着明显习惯法特色。元代有着十分特殊的烧埋抵命的烧埋银制度,报仇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致死方需要支付丧葬费用的制度。虽然在元代中书员外郎陈思谦对此有所异议,但是对于烧埋抵命还是得以延续。如《元史·刑法志·杀伤》载:“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若是有人杀害父亲,儿子可以对侵害者进行复仇,可以将仇人杀死。复仇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仍然可以向致父死的一方索要其父亲安葬的费用。这显然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复仇法律制度,这里征烧埋银主要是依据习惯,将民族习惯作为法,应当说这样的复仇处理是蒙古族习惯的延续。同时辽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刑法略·历代刑制》:“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征烧埋银五十两,后止征钞二锭,其事太轻,臣等议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钞四锭,从之。”蒙、辽的法律规定不仅要求的经济赔偿,同时仇家的子女也可以作为补偿的手段。这样的复仇规定是特殊的,是边疆少数民族的复仇的习惯和特殊伦理价值密切的联系的。烧埋银习惯的特殊性在于允许复仇,同时对于复仇者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和一定财产补偿。

2.赔命价制。在中国古代的少数民族区域,存在与复仇相关的赔命价的习惯,应当说赔命价的习惯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是较为普遍的。赔命价是人类历史上早期的人命索赔习惯,一般是以金钱作为赔偿而断绝复仇的习惯,赔血价也类似于赔命价,都是金钱赎罪、赔偿免责。赔命价历史漫长如“出马牛羊赎死”。等等,都是赔命价法律适用。赔命价、赔血价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我国古代社会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多有类似于赔命价的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秩序文化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特色[1]。在历史上赔命价习惯的存在,成为解决复仇问题的重要方式。如《魏书·刑罚志》载:“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又如《金史·刑法志》载:“金人旧俗,轻罪笞以柳,杀人及劫盗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资,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赎。”为了防止复仇再继续发生,沿用赔命价这样的方式进行解决是具有约定俗成性质的。此时赔命制度具有了明显的法律效力,赔命的习俗具有了法律意义。在特殊时期作为调和复仇的方式,赔命价也是以金赎命,以金断仇,符合了当时需要。在清代入关后对于原有的民族习惯进一步沿用,赔命价制度得以继续存在。清代前期中规定了在清朝前期继续适用赔命价来解决和限定复仇,如《清会典》载:“凡与人斗殴误伤致死者,责四十板,赔人一口。其素有仇怨而斗杀者,仍依本律审拟,请旨定夺。凡旗下过失杀伤人者,仍照例鞭责赔人;民人有犯,责四十板,追银四十两,给付被杀之家。”《大清律》禁止复仇的规定代替了清前期的赔命的规定,此后赔命制才逐步被弃用。

烧埋抵命、赔命价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遏制犯罪的新方法”[2]。在复仇法律体系主要是作为一种习惯法出现和用于民族地方,因为对罪犯的刑事处罚不但达成了报仇雪恨的心愿,精神上得到了安慰,由于亲人死亡或受伤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也得到了补偿[3]。在历史上的存在地域与时间上存在着一定限制,但是却是特定历史时期与民族地方处理复仇案件的主要的习惯法。

二、司法的干预——赦免复仇与禁私和制

司法的干预是包括复仇赦免与禁私和制两个方面,根据情况国家适当地赦免复仇者,同时为了保证复仇不至于成为单纯民事赔偿,禁止民间以金易事。

1.赦免复仇。赦免制度一般是统治者因为改元即位、封禅郊祭等原因,对罪犯进行免刑或减刑的制度。皇权可以干预复仇案件的处理,给予复仇者赦免。一般而言,对于不构成严重犯罪的复仇案件,一般复仇者可以得以赦免。如《金史·刑志》:“(大定)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又如《宋史·刑法二》载:“复仇,后世无法。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德更赦,玉私杀德以复父仇。帝义之,决杖、编管。”此外《宋史·孝义传》载:“李瞞手刃杀仇人,而不遁去,自言复父雠,案鞫得实,太祖壮而释之。”又载:雍熙中,京兆鄠县民甄婆儿,以斧斫杀母仇人,“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雠,特贷焉”。在这些案件中,复仇者进行了复仇得到了赦免,不但没有受到法律上的惩处,同时会得到统治者和官员的褒奖和物质奖励。复仇杀人而免死,只是应当享有的、最基本待遇[4]。可见赦免制度,是从对于复仇的行为进行一定宽赦。赦免是基于伦理价值出发,肯定了复仇在伦理道德上的价值意义。《魏律》载:“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规定了复仇者在凶犯得到赦免后,不许进行复仇。这样对于复仇者起到了庇护的作用,同时阻断了复仇的往复发生。同时对于已经赦免的人或者复仇者,如果进行再复仇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禁止私和。私和是当事人双方不顾及国家法律,私自进行和解。大多数复仇是私人恩怨难以和好,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民间会私和复仇。私和复仇的出现,会对国家法律和秩序形成强烈的冲击,使得国法失去了威严,因此国家在处理复仇问题上是严禁私和的。如《文献通考·刑六》载:“凡有杀伤人处,如都保不曾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邑人告首。”又如《唐律疏议·贼盗·亲属为人所杀私和》载:“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在唐律中对于亲属被杀,作为子女和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不可与仇家和解。一旦私自和解,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作为主人的部曲、奴婢也有相似的规定。如《唐律疏议·贼盗·主被人杀私和》载:“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答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在复仇案件中,对于民间的私和复仇案件的现象进行禁止。其中唐代对于复仇私和进行了严格规定。

唐代法律中规定亲属、主人和部下被人所杀,如果相关的人与侵害者进行私自和解,化解仇恨,则法律会根据亲疏关系进行定罪量刑,进而形成不同责任与刑罚的情况。后世的明清法律大体延续了这样的规定,同时更为细致化与严格化。如《明律·刑律·贼盗门》:“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各减二等。”明清基本延续了前代的禁止私和的规定,同时在规定的具体方面,显得比较细致和规范。

赦免复仇、禁私和是从民间自我调节直接上升到了国家司法,确实是司法上的有效途径,对于复仇起到了法律威慑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复仇。

三、空间的隔离——和难与义绝

空间的隔离是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表达的又一方式,主要包括和难与义绝两个方面。主体上是要控制复仇,将复仇发生的几率控制到合理范围。

1.和难禁仇。和难制度是一种将出现民间杀伤的当事人,进行空间上的隔离。当事人双方需要迁移生活区域达到永安,使复仇行为得到限制。一般而言,和难制度是一种移乡避仇的制度,这是一种消极防御的制度[5]。其主要可以限定侵害者的被仇杀和复仇者再被报复。这样复仇案件就降低空间上发生可能性。这样的和难制度自古就存在。《周礼·地官·司徒》载:“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又如《南史·宋宗室诸王传》载:“义庆元嘉中为丹阳尹,有百姓黄初妻赵,杀子妇,遇赦,应避孙仇。”和难可以由国家派人出面调解,也可以采取习俗来解决,并依据实际的情况的来决定回避的距离。《唐律疏议》载:“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复仇和难制度是实际中具有较好的效果,法律同时规定凶犯遇赦之后,复仇者进行复仇,需要的法律责任。作为空间区域的分离的和难制度,具有实际的限制复仇的效果。这样的复仇方面的规定使得仇杀发生后,当事人和家人需要进行迁移住所,规避风险。在古代交通不便利的时期,迁移住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较好的。

2.婚姻义绝。义绝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离婚制度。义绝规定夫妻之间,夫妻的关系存续期间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亲属间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夫妻关系必须解除。义绝具有强制性,这样的法律设计主要是避免夫妻的反目成仇,同时避免了更大的人伦危机。如《隋书·列女传》载:“南阳公主者,炀帝之长女也。美风仪,有志节,造次必以礼。年十四,嫁于许国公宇文述子士及,以谨肃闻。及宇文化及杀逆,建德与语,主自陈国破家亡,不能报怨雪耻,泪下盈襟,声辞不辍,情理切至。主不与相见。士及就之,立于户外,请复为夫妻。主拒之曰:我与君仇家。今恨不能手刃君者,但谋逆之日,察君不预知耳。因与告绝,诃令速去。”又如《唐令》载:“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杀妻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祖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与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妻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又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即符合义绝的条件,要强制离婚。在“不能报怨雪耻”的怨恨里,这里强制性的义绝,确实有一定避免更大的人伦危机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制造了一定的新的人伦危机,但是在整体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价值。这样的价值还表现在其他案件中,义绝制度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夫妻关系会因为亲族的死亡,变得难以相处。长期的相处必然会导致夫妻间的复仇发生,强制夫妻离婚减少和避免了与具有复仇责任夫妻一方的接触,所以义绝制度起到了的限制复仇现象发生的作用。

义绝制度、和难制度相似,是出于防止复仇而脱离生活区域的制度。这一系列防止复仇的制度是一种历史的为难。义绝制度、和难制度是在复仇无法被完全禁止,却又要保持社会稳定的情况下的一种消极选择。

四、情理法综理——和谐本体与经权特色

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观念主要是情理法综理,是围绕着和谐母题展开的,同时具有经权特色,这是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观念核心。

1.和谐本体。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符合和谐的母题,可以说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情理法的综合治理。习惯与制度不仅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对于复仇现象纠纷解决有着明显的影响。

应当说有关复仇的习惯和制度的存在,使得复仇案件有了在情理法综合治理的基础。司法者在处理复仇纠纷除了国家的正式的法律,又存在着与复仇相关的习惯与制度,这是有利于复仇案件的处理的。习惯和制度方面,烧埋银与赔命价、空间区域的分离的移乡、婚姻关系的解除的义绝、皇帝司法的赦免法定程序的限制的登记和特权阶层的司法豁免等,这些方面从对复仇链性方面进行限制,使得复仇者不具有实施复仇行为的空间便利;在复仇的价值的层面,避免了亲属夫妻相杀人伦危机。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重视情理法和谐一致。这是从和谐的角度出发的,是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的需要。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6]。同时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满足一定情理需要。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和谐文化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和具有指导性的价值。

2.经权特色。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经权特色,复仇案件得以有效解决和达到社会面满意,这是经权的要求。处理复仇要灵活,其实这是中国人对待复仇的普遍态度。

经权的要求是一切以国家安定与统治利益为基础的,是民众对于社会安定的一种要求与统治者期待统治秩序的渴望,情理法的要素在根本上存在着一定的和合的历史必然。如果对复仇处理不稳妥,会引发严重的后果。经就是适当宽纵复仇,统治阶层基于秩序的终极需要。对于复仇者处理相对从宽,迎合社会情感需要。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经权特色使得情理的需要与法治的宽容达到一致。同时法不可完全控制复仇,法律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同时情理观念需要进行适当介入。因此为了取得对于复仇的最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唯一的途径不是完全禁止复仇,而是建立兼顾情理又可以赢得法治存在与发展空间的方式。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达与理念是从情理角度出发,对于情理法进行综合调控与管理。一方面限制无边际的情理,否则情理的需要就会演变为一种社会的无秩序;另一方面依据法治的限制复仇,但是要适当满足情理要求。情理可谓人心的要求,所以传统社会也就去不掉复仇。这要传统礼制社会经权精神依托所在。经权特色不是复仇者受到宽容,也不是对复仇者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在维护根本利益上的一点让渡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和谐为追求的,经权之术可以说是为了实现和谐而存在的。可以说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是,上须顺应天理,下须顾及人情[7]。这样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就是情理法要素和合历史要求。

五、余论

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与复仇相关的习惯和制度,其表达主要有表达路径主要是习惯的沿用、皇权的干预、空间的隔离,在历史上传统社会相关习惯主要是烧埋银与赔命价,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包括移乡、义绝、赦免、禁私和,这些复仇相关的习惯和制度是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重要要素。同时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和谐理念和经权特色,这是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情理法文化的核心作用。

通过中国古代关于复仇的习惯与制度,可以说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达与理念是具有和谐特色的。这些习惯和制度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发挥着主要的历史作用,同时在有关复仇的态度方面。传统时期有关复仇的习惯与制度限制复仇和严格禁止再复仇,可以说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达在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理性的模式,具有中国特殊的情理法文化特色。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是兼顾情理与法,重视和谐,在根本上维护了国家秩序与稳定,运用经权理论不断调整。复仇不仅是历史存在,同时也是潜伏的危机。控制复仇的机制应当是全面有效的控制与消解。我们建立正义法治,也需要情感关怀,从而达到有效的控制与管理,达成法律与社会和谐。当代社会提倡的和谐司法,绝不仅仅是对和谐社会的简单应合,而是对曾经中断的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弘扬,切中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特性和文化特性[8]。同时中国古代思想文化、政治法制之所以有其生生不息的顽强的生命力,就在于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和谐的理念去管理社会秩序,设定伦理规范[9]。所以应从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出发,吸纳和谐的精神结合当代法治的要求,建立当代情理法合一模式,使社会纠纷在法治社会得到有效解决。

[1]衣家奇.“赔命价”——一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

[2][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4.

[3]张群.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J].历史杂谈,2002,(12).

[4]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96.

[5]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考[M].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81.

[6][英]李约瑟.李约瑟文集[M].潘吉星,等,译.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338.

[7]陈顾远.中华文化与中华法系[M].台北:三民书局, 1969:277.

[8]龙大轩,孙启福.论和谐司法——在传统与现实之间[J].政法论坛,2009,(1).

[9]孙光妍.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08:1.

[责任编辑:杜 娟]

Solutions For D ispute In Traditional Society——Research on Vengeance As The Center

Q I N Shuang2xing

Traditional solution for dispute has been affected by folk customs and national systems all the time.Folk customs and national system constructed the solution mechanis m of the dispute.Continuation of hab2 its,imperial intervention,isolation of room,etc,they existed in the dispute of solution mechanism,and play a harmonious part in casesof revenge and vengeance.At the same ti me,the core concept for dispute of traditional society is the harmony of the human sentiment,ethics and law.It had the characteristicsof expediency,notonly pay much attention to national stability,but also adjust duly and change smartly.So we research the case of re2 venge in traditional society,can enrich and improve the ways to resolve disputes in today’s society,and provides th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a harmonious society.

traditional society;revenge;disputes;mechanism of solution

DFO

A

1008-7966(2011)02-0140-04

2011-02-03

秦双星(1981-)男,黑龙江七台河人,2009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国法律史的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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