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
——以法学学科为视角

2011-08-15 00:47李长健徐丽峰
关键词:农林社会科学法学

李长健,徐丽峰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武汉430070)

农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
——以法学学科为视角

李长健,徐丽峰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武汉430070)

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由于哲学社会科学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肩负着历史重任以及社会责任。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角度探寻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从我国农村法治需求的现状以及法学研究、法学教育角度探讨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社会责任,以期充分挖掘出并发挥出农林高校在法学学科发展上有更大的作为。

农林高等院校;社会责任;农村法治;法学教育

社会责任通常是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它是由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等构成。社会责任感是坚定地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勇于关注、研究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焦点问题,着重关注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以寻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一、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看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我也是社会的,因我是作为人活动的。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任何一个专业,既是个人的专业又是社会的分工。”[1]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了社科类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当前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交叉性与复杂性、实践性和社会性、客观规律与主观判断的差异性、探索的艰巨性与成果的难以确认等特点[2]。因此,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角度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应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科学研究的现实性与针对性;对研究方向与内容进行战略性调整,制定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交流与合作等。

大学是什么?康德认为,大学是学术共同体,它的品性是独立的,以追求真理、学术的自由。学术自由,当涉及社会实践时,须有一定限度的,即人民群众的利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须走内涵式的繁荣发展道路,通过教改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教学水平,培养一批批理论联系实际、贴近社会大局,深入研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而言,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从事学术研究指导实践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研究与教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与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实施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真正抓实、抓好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工作,如制订大学教师师德规范;建立健全以学术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方法和机制;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等。

二、从农村法治需求现状看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学科工作者不断地深入参与到社会实践中,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如提交有关法律修正案报人大通过,直接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由此产生了一种学者的社会责任。青年学者应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地投身社会,进行国情调查与研究,服务社会大局与社会基层。以下从我国农村法治需求的现实角度探讨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社会责任:

第一,农村对法治的需求极大。随着我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与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金桂兰法官所在的东京城人民法庭,该法庭位于农村地区,辖区内共有17万农业人口,而该法庭近年来年均结案500件[3]。同时,我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如有部分纠纷矛盾已向法庭提出,基于一些法律与政策的原因,法庭可能未予受理;有一部分纠纷矛盾由于法律服务价格相对于农民收入而言太高,阻碍了农民运用司法制度。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常见的纠纷矛盾也发生着变化,有关西部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显示,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是因产品责任、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侵权诉讼。目前我国农村人民法庭审理调解的案件,其中很大部分具有明显的现代化因素。

第二,农村急需有特殊知识、特殊技术的有效司法。尽管农村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农村纠纷矛盾性质与城市有诸多差别,我国农村社会对司法提出了特别的制度、知识与技术的需求。例如,金桂兰办案注重调解,其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达到90%,而她所在的法庭的调解率近年一直保持在80%左右。调解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矛盾化解手段,主要原因是农村的基本结构是熟人社会,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加之我国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与重现技术、制度条件、专业的律师人员以及职业化的法官等,调解作为我国农村纠纷矛盾化解手段的比较优势得以凸显。

第三,农村基层司法对法官有着特别的需求。全国的人民法庭数量在逐年减少,而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却极为缺乏。这要求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坚持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应作出谨慎、细致的政策调整,如加大对人民法庭法官的财政支持,以吸引一些有理想与信念的高校法学院毕业生到人民法庭工作;在制度层面上,可考虑包括“复转军人进法院”在内的替代;高校法学教育对此可有所努力,如对在基层的农村法庭工作的法官们提供某些适用、针对性强的专业培训,如农林高校法学院可建立一定规模的支农、惠农、强农基金会。

尽管现代化发展速度比较迅速,但我国的“三农”问题仍旧是一个长期的问题。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有着特别素质的要求与制度要求(如律师及取证、鉴定制度等),而这些要求在我国农村社会还很难完全实现。它需要各方的努力,尤其是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工作者(学者)。在这里,我们不是强调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发展须要专门的服务于农村司法,仅是从理论与实践上认为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发展是可更好、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于我国农村,以促进我国农村法治的发展,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实实在在地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林高校法学学科应承担起的社会责任。

三、从法学研究与教育看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社会责任

法学与社会紧密联系,法学研究的结论通常会影响到制度与政策的制定、公众对于政府、法治、国家法律运作的态度与期望,而我国农村相对于城市来看,法治需求更加的强烈。一方面,农林高校法学研究应与法律实践结合。法学是一种实践、经验与解释[4]。广义的法学包括法官的、法律咨询的法律实务[5]。法学家要对社会作出法律角度的解释,更要把法律的精神、规范应用于社会[6]。真正的法学研究的图景是法学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以及和谐的发展,透过社会的观念、制度以及过程来研究法律[7]。农林高校法学研究在对实在法层面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时,应更多的关注具体制度背后所隐藏的不同社会因素的作用,挖掘和分析社会实践中深层次的法律需求以及与之对应的障碍因素,以便实现其实践与应用价值。另一方面,农林高校法学研究应与各学科进行互动。农林高校法学研究与其他社会学科须发现以及关注存在于社会现象背后的共同的道德、习惯以及价值观等,通过这些隐藏的精神支撑的价值分析与实证性的调查研究,理解现代转型时期我国的人与人之间如何才能借助制度、规则的帮助并遵循这些社会基本的精神来实现彼此的相互信任。农林高校法学院应突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可将法学学科与环境资源、生物技术、农学、林学、食品安全、土地管理与经济管理等自然学科有效结合,研究技术环境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等。

农林高校法学研究的力量主要源自于法学教育,农林高校是创造、传递以及保存知识的地方。首先,培养合格的、适应社会的法律人才。农林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最终还是要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其次,推行公民法律的社会化教育。“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使法律规则、原则以及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的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与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8]农林高校可结合自身的教学方法与经验,为法律知识、法律思想、法律理念的大众化教育提供帮助或援助。加强农林高校法学学科学生对于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培养学生从法律视角的认识问题能力。再次,树立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农林高校法学教育的结果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社会对于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情感,法学教育应是激发怀疑与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

从纵向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教育需要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随之转型。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上,农林高校要弄清楚应该培养实用性的法学人才还是应有型的法学人才,以及法学教育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扮演的角色与所处的地位。课程教学改革上,农林高校应增加实践性强、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课程,主动提供给学生更多接触社会、接触实际生活的活动与机会。课程设置范围上,农林高校法学院首先应了解社会、国家实际的需求以及熟悉自身教育的方向与课程的具体设置。在毕业生就业问题上,农林高校法学院应从以往刻板的教学方法中转变出来,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培养出既懂经济、管理、英语、外贸,又熟悉法律的应用型、复合型与创新型法学人才,即ACI型法学人才。在学生实习制度问题上,农林高校法学教育应关注学生能扎实地掌握、接触以及有机会实践到即将走入社会中需要做的工作中去。

一个真正的人才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淀的,尤其是法学、法律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教育和培养。目前,我国农林高校法学教育的困惑很多,如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对象的背景单一化、缺乏民族教育与道德教育、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缺失、法学人才的培养急功近利、法学学生就业困难等。因此,农林高校法学教育应采取一定的改进措施。一是建立以法为主、以德为辅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应积极地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教育与培养。设置一定的《道德课程》[9],对法学教育对象开展道德教育,如至善、至德的品格教育、发展的民族观教育、睿智的公民教育等。当然,在实际的学习生活中也应培养法学学科学生的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交际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团队合作精神等。二是建立以法学学科为中心,其他学科为支撑的法学教育。智慧的法学教育是在教育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优良文化,它是一种学习+实践+发展+实践+发展的过程。为改变农林高校法学教育单一性问题,创立智慧的法律文化,应建立以其他学科为基础,法学为后续学制教育的模式。农林高校法学院应突出自己的特色与优势,将法学学科与农学、林学等自然学科有效结合。三是改变招生的对象,控制招生的规模。四是整合多方面的资源,包括理念、力量、制度、文化等各种社会资源,使我国农林高校法学教育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实践服务。

人类社会文明的创新、发展与推进,须不间断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学问修养须在日常行事中实践过来,才能渐臻堂奥[10]。知识对于社会、国家来说,它需要不断地“走出来”以融入社会实际、反思社会。农林高校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是法律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两方面,它们对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作用不容忽视,农林高校法学学科的社会责任也更值得我们加以高度的重视。

ACI型法学人才,即应用型、复合型与创新型(Applica2 tion type,compound type,innovative type)法学人才的简称。

[1]陈先达.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3).

[2]任健雄.哲学社会科学的特性与社会责任[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3]朱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EB/OL].http://www.1488. com/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6-12/224285.sht2 ml,2006-12-22.

[4]范进学.“法学”是什么?——比较法视域中的“法学”含义诠释[J].法学论坛,2006,(4).

[5]周永坤.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J].法学论坛, 2003,(1).

[6]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J].求是学刊, 2003,(2).

[7]张永和.法学是什么[J].现代法学,1998,(6).

[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24-225.

[9]杰弗里·蒂蒙斯.创业者[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133-134.

[10]南怀瑾.南怀瑾选集(第10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191-192.

[责任编辑:曲占峰]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 iversity:Take the Legal Science as the Angle of View

L IChang2jian,XU Li2feng

At present,the status and role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2 nent.Because of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had decided the workers shoulder the historicalmission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lourishing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2 ence to explore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mand of rural rule of law aswell as legal re2 search,legal education to explore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Jurisprudence,in order to fully tap out and have a greater achieve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cience.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ies;social responsibility;rural rule of law;legal education

G641

A

1008-7966(2011)02-0148-03

2011-01-11

华中农业大学2009年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面向现代农业发展的ACI型经济法学硕士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构建研究”(2009MS012);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等农林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体系的研究与实践”(2009144)

李长健(1965-),男(苗族),湖南泸溪人,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从事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三农”问题和农林经济管理研究;徐丽峰(1986-),女,湖北武汉人,20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和“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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