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亲敬养的维度——对儒家“孝生”观念的考察*1

2011-08-15 00:42赵宏宇
关键词:相隐曾子孝子

赵宏宇

(广州行政学院 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广东 广州 510070)

事亲敬养的维度
——对儒家“孝生”观念的考察*1

赵宏宇

(广州行政学院 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广东 广州 510070)

关于“孝”的论说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文集中分析了儒家有关“孝生”的一些说法,其中涉及养亲、敬亲的几个基本环节,包括对双亲物质上的供养与精神上的敬顺,以及孝子事亲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分析了孔孟与荀子在从父与从义之间,孰者更为优先的问题上所做出的不同选择,进而指出儒家在面临血缘亲情与社会公义两种价值发生矛盾的时候,其立场是如何的游移不定。最后,该文从生命保存与生命延续的角度说明了儒家独特的“孝生”观。

孝生;养志;谏;父子相隐

在先秦儒家那里,“孝”作为子事父的伦理要求,其基本含义包括“孝生”与“送终”两个方面。《礼记·祭统》云:“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必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也而时也,尽此三道,孝子之行也。”《礼记·祭义》也说:“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大戴礼记·曾子本孝》则曰:“故孝之于亲也,生则有义以辅之,死则哀以莅焉,祭礼则莅之,以敬如此,而成于孝子也。”《孝经·纪孝行》则讲的更加完备、周严,其辞云:“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可见,“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是贯彻“孝”道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此,儒家有大量的论述。在本文中,我们先看儒家关于“孝生”的一些材料,关于“送终”的说法,则有另文处理。

在进入正题之前,首先应当指出的一点是:“孝”的论说在先秦儒家的文献中已经相当丰富,其观念形态的各个层面都被细致地讨论,而“孝道”作为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伦理规范,其面貌也在这个时候基本成型,所以,我们研究先秦儒家论孝的材料,不仅是出于历史的兴趣,这更意味着一种观念的理想型(idea type),其塑造实践的力量在经过时代的淘洗之后终将显现出来。

孝亲的最基本要求是养亲、事亲,儒家将父母健在而供养得所,视为人世间的最大乐事。孟子曰:“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①《孟子·尽心上》。君子三乐,而父母俱在居其首。曾子也说:“君子有三乐……有亲可畏,有君可仕,有子可遗,此一乐也;有亲可谏,有君可击,有子可怒,此二乐也;有君可喻,有友可助,此三乐也。”[1]双亲俱在奉养得所固然可喜,但父子关系是否融洽,子之事亲是否能够获得满意的回应则该另当别论,如果遇上顽愚不堪的父母,又该怎么办?这不得不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儒家标榜的圣王中,以舜最为称孝,但恰恰是舜,遇到了孝子最难面对的处境。对此,孟子有一段很有趣的记载,《孟子·万章上》曰:

万章问曰:“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何为其号泣也?”孟子曰:“怨慕也。”万章曰:“父母爱之,喜而不忘;父母恶之,劳而不怨。然则舜怨乎?”曰:“长息问于公明高曰:‘舜往于田,则吾既得闻命矣;号泣于旻天,于父母,则吾不知也。’公明高曰:‘是非尔所知也。’夫公明高以孝子之心,为不若是恝,我竭力耕田,共为子职而已矣,父母之不我爱,于我何哉?帝使其子九男二女,百官牛羊仓廪备,以事舜于畎亩之中,天下之士多就之者,帝将胥天下而迁之焉。为不顺于父母,如穷人无所归。天下之士悦之,人之所欲也,而不足以解忧;好色,人之所欲,妻帝之二女,而不足以解忧;富,人之所欲,富有天下,而不足以解忧;贵,人之所欲,贵为天子,而不足以解忧。人悦之、好色、富贵,无足以解忧者,惟顺于父母可以解忧。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仕则慕君,不得于君则热中。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

因为不获其亲的好感,舜竟然对着老天号泣,尽管天下之士悦之,富有天下,贵为天子,然而得不到父母的青睐,舜仍无法解忧,由此可见舜对父母的牵念之深。总之,无论父母的品德、行为是否有不妥,“大孝终身慕父母”是没有错的,孟子也因之对舜的做法大加称赞。

第二,既然享受父子间的天伦之乐向来为儒家所称道,那么在人子事亲的进退取舍之间自然有一定的要求。如《礼记·曲礼上》便记载:

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恒言不称老。

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食飨不为概,祭祀不为尸,听于无声,视于无形,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

孝子不服闇,不登危,惧辱亲也。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

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

以上这些要求,都是非常细节性的,但作为人子,正是要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这些规定,才算是有成为孝子的可能。此外,人子事亲需要提供尽可能丰裕的物质条件,而事亲的态度也要做到敬、顺有度。孟子还从“养口体”与“养志”的角度加以区分,认为奉养父母要以“养志”为上,其原文如下:

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皙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事亲若曾子者,可也②《孟子·离娄上》,关于曾子事父,《孟子·尽心下》还有另外一则有趣的记载:曾皙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公孙丑问曰:“脍炙与羊枣孰美?”孟子曰:“脍炙哉!”公孙丑曰:“然则曾子何为食脍炙而不食羊枣?”曰:“脍炙所同也,羊枣所独也。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供养父母的时候,应重视其“不忍”的维度,而不只是单纯提供物质保障。。

赵岐注曰:“将彻请所与,问曾皙所欲与子孙所爱者也。必曰有,恐违亲意也。故曰养志。曾元曰无,欲以复进曾子也。不求亲意,故曰养口体也。”[2]关于事亲要照顾到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曾子也说:“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①《礼记·内则》,关于善养其亲的具体做法,《吕氏春秋·孝行览》的记录更加完备,其文云:“曾子曰:‘养有五道:修宫室、安床笫、节饮食、养体之道也;树五色,施五采,列文章,养目之道也;正六律,和五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熟五谷,烹六畜,和煎调,养口之道也;和颜色,说言语,敬进退,养志之道也。此五者,代进而厚用之,可谓善养矣。’”尽管这是《吕氏春秋》的记载,但附在曾子名下,从其思想倾向上看,这与儒家的看法很接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另外,孟子还提出了不顾父母之养的五不孝之说: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

在这五种不孝的行为中,其中三种涉及到“不顾父母之养”,由此也可以发现孟子对供养父母的重视程度。

第三,养亲是孝子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在面对家贫无以养亲的窘迫局面时,孝子甚至可以考虑不择官而仕,这时,“义”的标准与养亲的重要性相较,位置也显得不那么突出了,儒家重视血缘亲情的至高价值,由此也可见一斑。关于这一点,《韩诗外传》有很清晰的说明:

曾子仕于莒,得粟三秉。方是之时,曾子重其禄而轻其身。亲没之后,齐迎以相,楚迎以令尹,晋迎以上卿。方是之时,曾子重其身而轻其禄。怀其宝而迷其国,不可与语仁。窘其身而约其亲,不可与语孝。任重道远者,不择地而息。家贫亲老者,不择官而仕[1]。

又曰:

曾子曰:“往而不可还者亲也。至而不可加者年也。是故孝子欲养,而亲不待也。木欲直,而时不待也。是故椎牛而祭墓,不如鸡豚逮亲存也。故吾尝仕为吏,禄不过钟釜,尚犹欣欣而喜者,非以为多也,乐其逮亲也。既没之后,吾尝南游于楚,得尊官焉,堂高九仞,转毂百乘,犹北乡而泣涕者,非为贱也,悲不逮吾亲也。故家贫亲老不择官而仕。若夫信(伸)其志,约其亲者,非孝也。”[2]

以上两段文本都点出“家贫亲老不择官而仕”的观点,并说“信其志,约其亲,非孝也。”可见,与孝亲相比,“信(伸)其志”的地位也被大大地弱化了。

儒家孝道观中关于父子关系有一种独特的看法,即人子事亲,遇到父母行为有违公共礼法的时候,不是检举揭发,而是要求父子相隐,这是儒家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被认为是纵容腐败的源头,在本节中我们对此问题将有所申述。

《论语·子路》记载: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②关于本条语录的详细研究,参看陈壁生:《亲亲相隐:从经典、故事到传统》,中山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未刊稿。

从现代人的角度看,其父攘羊,破坏了公共生活秩序,其子证之,这是大公无私的表现,应该予以肯定,但孔子的看法却与此正好相反,历代注家也从各自的视野出发,给出了相当有趣的辩护。如朱熹注曰:“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3]清儒刘宝楠也说:“公也者,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有自然之施为,自然之等级,自然之界限。行乎不得不行,止乎不得不止。时而子私父,时而弟私兄。自人视之,若无不行其私者,事事生分别也,人人生分别也。无他,爱之必不能无差等。而仁不能一视也。此之谓公也。非一公无私之谓也。”[4]朱熹从天理人情的角度论说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并未给出更多的理由,刘宝楠则从爱有差等的儒家通义出发,论证“公”也有自然之等级,非一公无私之谓也。两相比较,刘宝楠的说法论证更加严密,如果孔子原意果真如此,那么也未尝不可聊备一说,至少在现代人也可接受的程度内也算对父子相隐的理据给出了一个解释。关于父子相隐的问题,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观点,并将之发挥到极致,他给出了更加极端的例子。《孟子·尽心上》曰: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在这段文本中,其父攘羊变成了舜父杀人,但父子相隐的主题并没有改变,结果不是舜父被绳之以法,而是舜窃父而逃,终身欣然,乐忘天下。在这里,我们不愿对儒家这一独特的父子相隐观作任何褒贬评价,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儒家的视野下,父子天伦的价值无疑被相当程度地崇高化了,甚至整个社会的正义也以此为基础,故父子相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人伦秩序的前提,而这在现代社会,是难于被认同的①关于孝亲与得天下孰者为重孰者为轻的问题,孟子也有一段惊人的议论:“天下大悦而将归己,视天下悦而归己,犹草芥也,惟舜为然。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底豫;瞽瞍底豫而天下化,瞽瞍底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见《孟子·离娄上》。

以上父子相隐的论述容易让人引起儒家提倡亲子之间包庇恶行的联想,事实上,这一问题相当复杂,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首先,儒家确有父子不相责善的观点。《孟子·离娄上》曰:

公孙丑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孟子曰:“势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继之以怒;继之以怒,则反夷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则是父子相夷也。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

基于维护天然血亲联系的纽带,父子之间亲情弥笃的价值是相当宝贵的。而父子责善,则易生罅隙,其结果是责善而离,故君子易子而教。这可以说是儒家很有人生经验的做法,不能视为向父子之间包庇恶行敞开了大门。另外,当父母行为有失当的地方,也并非一味遵循父子相隐的原则,这里还有一个“谏”的维度。《论语·里仁》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几谏,微谏之意也。《礼记·内则》也说:“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这也就是说,对于父母的过失,要态度婉转地提出批评,至于谏议是否被听从,则非人子所必得,而要视父母的接受程度而定。可以看出,儒家的谏亲并非直谏,谏亲的最终目的仍是要维护亲子间的感情,这其中有很多限制性的要求,也体现了谏的柔性特征。试看如下一些说法:

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曲礼下》)

微谏不倦,听从而不怠,欢欣忠信,咎故不生,可谓孝矣。《大戴礼记·曾子立孝》

父母有过,谏而不逆。《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孝子之谏,达善而不敢争辩。争辩者,作乱之所由兴也。(《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

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矶,亦不孝也。(《孟子·告子下》)

“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微谏不倦”、“谏而不逆”,“达善而不敢争辩”等等,都涉及谏亲的技巧性规定,而孟子更从“亲之过大”与“亲之过小”两个方面提出人子所应当采取的态度,这都是在指明谏亲一方面要有良好的心态,另一方面,当谏而不从的时候,也仍然要“起敬起孝”,而不可心生怨怒之心。这里,我们也许要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父母的确犯下了很大的错误,而人子屡谏无效的时候,应当怎么办?对此,荀子有一段很好的议论:

入孝出悌,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若夫志以礼安,言以类使,则儒道毕矣。虽尧舜不能加毫末于是矣。孝子所不从命有三:从命则亲危,不从命则亲安,孝子不从命乃衷;从命则亲辱,不从命则亲荣,孝子不从命乃义;从命则禽兽,不从命则修饰,孝子不从命乃敬。故可以从命而不从,是不子也;未可以从而从,是不衷也;明于从不从之义,而能致恭敬,忠信、端悫、以慎行之,则可谓大孝矣。传曰:“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此之谓也②关于顺亲与从义之间的关系,可参看《荀子·子道》与《孝经·谏争章》的说法。鲁哀公问於孔子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乎?”三问,孔子不对。孔子趋出,以语子贡曰:“乡者君问丘也,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乎?’三问而丘不对,赐以为何如?”子贡曰:“子从父命,孝矣;臣从君命,贞矣。夫子有奚对焉?”孔子曰:“小人哉!赐不识也。昔万乘之国有争臣四人,则封疆不削;千乘之国有争臣三人,则社稷不危;百乘之家有争臣二人,则宗庙不毁。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士有争友,不为不义。故子从父,奚子孝?臣从君,奚臣贞?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也。”(《荀子·子道》)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子曰:“是何言与,是何言与!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谏争章》)。

荀子“孝子所不从命有三”、“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的说法,与孔孟人情味十足的父子相隐之论相比,显得大义凛然。我们由此也可发现儒家在父子相隐与从义不从父之间,赫然存在着一股张力,而这也是孔孟与荀子之间对待这一问题的差异所在。面对人情与公义,究竟如何选择,答案并非一目了然,而不同的儒家思想家们在处理亲情人伦价值与社会公正价值孰者更为优先的问题上,其态度的复杂暧昧也值得我们再三玩味 。

除了以上论“孝”的维度之外,儒家还非常重视从生命保存与生命延续的角度来谈孝。请看以下一些说法:

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论语·泰伯》)

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孟子·离娄上》)

身者,亲之遗体。行亲之遗体,敢不敬乎?(《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经·开宗明义章》)

身体,作为父母给予子女的最大恩赐,从延续祖宗血脉的角度讲,是不能轻易毁伤的。故能够保全身体使之无虞,一方面是事养父母尽孝的根本,另一方面,这本身也意味着对父母生养之恩的尊重。关于全生保体为尽孝的责任,《礼记·祭义》记载道:

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伤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问曰:“夫子伤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吾闻之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人为大矣。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之不敢忘也。’今予忘夫孝之道矣,予是以有忧色。故君子一举足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一举足不敢忘父母,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也。一出言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及于己,然后不辱其身,不忧其亲,则可谓孝矣。

“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可谓全矣。”这正好反映了儒家的生命观与尽孝之间的密切联系①《吕氏春秋·孝行览》也说:“能全肢体,以守宗庙,可谓孝矣。”关于保全身体作为尽孝的责任,《韩诗外传》与《孔子家语》中有关曾子传说的记载也很能说明问题。其原文如下:曾子有过,曾皙引杖击之,仆地,有间,乃苏,起曰:“先生得无病乎?”鲁人贤曾子,以告夫子。夫子告门人:“参来,勿内也。”曾参自以无罪,使人谢孔子,孔子曰:“汝不闻:昔者、舜为人子乎?小棰则待笞,大杖则逃。索而使之,未尝不在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今汝委身以待暴怒,拱立不去,杀身以陷父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汝非王者之民也,杀王者之民,其罪何如?”诗曰:“优哉柔哉!亦是戾矣!”又曰:“载色载笑,匪怒伊教。”(《韩诗外传·卷八》)曾子耘瓜,误斩其根。曾皙怒,建大杖以击其背。曾子仆地而不知人,久之。有顷,乃苏,欣然而起。进于曾皙曰:“向也参得罪于大人,大人用力教参,得无病乎?”退而就房,援琴而歌,欲令曾皙而闻之,知其体康也。(《孔子家语·六本》)。

此外,保全身体还涉及到日常生活中对一些行为举止的细节性规定,如:

孝子之事亲也,居易以俟命,不兴险行以徼幸;孝子游之,暴人违之;出门而使,不以或为父母忧也;险涂(途)隘巷,不求先焉,以爱其身,以不敢忘其亲也。(《大戴礼记·曾子本孝》)

孝子不登高,不履危,痹亦弗凭;不苟笑,不苟訾,隐不命,临不指。故不在尤之中也。《大戴礼记·曾子本孝》

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亲者也,忘其君者也。行其少顷之怒,而丧终身之躯,然且为之,是忘其身也;家室立残,亲戚不免乎刑戮,然且为之,是忘其亲也;君上之所恶也,刑法之所大禁也,然且为之,是忘其君也。忧忘其身,内忘其亲,上忘其君,是刑法之所不舍也,圣王之所不畜也。(《荀子·荣辱》)

孝子不行险,不登高,不履危,不私斗,所有这些规定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儒家“爱其身,以不敢忘其亲”的全生观念在尽孝方面所应占有的比重。

除了生命保存,生命延续的问题也值得引起相当的重视。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在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断子绝孙被认为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故当舜遇到娶妻告父母而不得娶的尴尬时,孟子便为舜娶妻不告的做法大加辩护,以为“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 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①见《孟子·万章上》的记载: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告而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可见,在遇到父母之命有违情理的时候,延续生命的优先性要高于对父母之命的服从。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儒家“孝生”观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儒家孝道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如果说儒家的孝道思想在先秦还仅仅以一种观念化的形态存在,那么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则通过大一统王朝的推广,渐渐成为全社会所共同尊奉的精神基础,因此其塑造实践的力量也渐次增强。儒家的孝道思想在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总体氛围中得到极大的发展,并影响到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社会的文化基调,这是任何研究中国思想史与文化史的学者所不能不注目的现象,本文的分析只能算作一种对于孝道观念层面的清理,至于它落实到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形态,则需要另外的篇幅来专门论述。

[1]韩婴.韩诗外传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 9 8 0.

[2]焦循.孟子正义[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 9 8 6.

[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 9 8 3.

[4]刘宝楠.论语正义[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 9 8 6.

The Dimension of Supporting and Waiting Upon Parents

ZHAO Hong-yu
(Teaching section of Philosophy and Culture,Guangzhou Academy of Governance,Guangzhou 510070,Guangdong China)

Remarks of filial piety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Confucianism.The author makes an analysis of some remarks concerning supporting the parents when they are alive,which involves several basic segments like supporting the parents,respecting the parents(including offering materials of subsistence and being mentally filial to the parents)and performing relevant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s filial sons.Besides,it is found out that Confucius,Mencius,and Xunzi made different choice about which one is prior,obedience to father or to justice.Finally,this essay explains Confucian unique view of supporting par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ubsistence and proliferation of life.

supporting the parents;mental care about parents;admonishment;concealment of the misconducts between the father and the son

B222

A

1671-0304(2011)06-0029-05

CNKI:65-1210/C.20111108.1737.002

2011-08-09 < class="emphasis_bold">[网络出版时间]

时间]2011-11-08 17:37

赵宏宇(1985-),男,山西大同人,广州行政学院哲学与文化教研部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儒家哲学方面的研究。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11108.1737.002.html.

宋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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