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先秦儒家民本法律思想

2011-08-15 00:47
关键词:民本孟子儒家

王 娜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试析先秦儒家民本法律思想

王 娜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在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中,对后世最具积极影响的当是民本思想,它萌芽于殷周时期,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宣扬民本思想最积极的则是儒家,其中又以孔子和孟子为儒家民本思想的代表人物。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使得当时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学说流派,在法律思想方面也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传统的民本思想,尤其是儒家的民本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先秦;民本思想;法律影响

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被视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民本思想在先秦时期萌芽发展,是中国古代形成的最早的一种法律思想理念,历经千余年,孕育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一、先秦民本思想的流变

研究民本思想的起点,必然要从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夏王朝开始,但是迄今为止,都没有发现夏朝的文字记录,故由于资料的缺乏,只有从殷商至西周时期作为源头来研究。民本思想萌芽于殷周时期,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

(1)殷周时期——民本思想的萌芽期

殷周时期,是民本思想的萌芽期[1]。殷商的殷民“尊神”,教人事神敬鬼,诸事皆决于“神意”。纣王认为自己是被授予天命的,不把人民放在眼里,曰:“我生不由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横征暴敛,荒淫无道,残暴百姓,最终被周朝所取代。周初统治者对于殷商的灭亡,提出了“天命靡常”的思想,周公在告诫康叔时曰:“惟命不于常,汝念哉!”(《尚书·康诰》)。他认为桀纣之所以灭亡,原因在于“惟不敬厥德”(《尚书·康诰》),“天”只会辅助那些有德的人,商朝所受的“天命”被周朝所取代,是因为商已经没有了德,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在告诫康叔时他还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尚书·康诰》)。这些话都表明文王是因为有德才被受天命。天命是根据王是否有德而受,有德就会受天命,无德就会失去天命。

而德的具体内涵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德把敬天和保民统一起来,对天要敬,对民要保,这是对统治者的基本要求。至此提出的敬天保民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的基础。这就意味着,民本思想在殷周时期已经萌芽。

首先在天与民的关系上,周公在《尚书·康诰》中说:“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意在说明天的意志通过民情反映出来。由此周公意识到民的重要性,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康诰》),以人民的好恶作为镜子,以察政治的得失。除了意识到民的重要性,他还提出了保民的思想,在《尚书·梓材》中十分明确的说:“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意思是告诫他的子孙想要拥有万年江山,只有子子孙孙的统治者永远保民。《尚书·五子之歌》中曰:“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充分地证明了民才是国家的基础,只有稳固了基础,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定。

保民的基本原则是“明德慎罚”。首先是“明德”,要求统治者明理,把“德”视为国家治乱存亡的美德。正如《尚书·康诰》里的文字可以说明围绕保民的“明德”思想:“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汝惟小子,乃服惟宏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若有疾,惟民气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周公要求统治者要像先王学习重民保民的思想,敬当敬的人,用当用的人,罚当罚的人。其次是“慎罚”,罚是德的补充,“慎罚”就是谨慎、慎重的立法和司法。在《尚书·康诰》中周公告诫康叔:“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意思是告诉康叔,在司法审判中,应仔细地参考殷人的法律文献,选用正确的法条或判例。这样才能预防偏颇:“兹氏有慎,以列用中罚”(《尚书·立政》)。

(2)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的形成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民本思想的形成期。在我国的历史上,春秋时期是社会变革最激烈的时期之一。至春秋末年,礼崩乐坏,诸侯纷争,天下大乱。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记载:“春秋之时,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社稷者,不可胜数。”

通过总结反思多次战争的经验教训,不难发现失去民众的支持而使国家灭亡的事件接连发生,这给当时的政治家以及思想家们带来巨大的震动,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深刻反思民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其亡也,以民为土芥,是其祸也”(《左传·哀公元年》)。由此民众的地位随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至此,“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得到了当时进步思想家的共识,推动着民本思想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先秦时期的儒家民本思想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的环境下,诸子百家,尤其是儒、墨、道、法四家,他们的代表人物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具有各自特色的民本思想。老子曰:“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老子》第四十九章)。道家尊“道”贵“无”,也强调重民。法家虽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治理民众,但也主张“立法术,设度数”的目的在于“利民萌,便众庶”(《韩非子·问田》)。在这四家中,宣扬民本思想最积极的则是儒家,它把民本思想理论化、系统化,并把民本思想发展成为先秦民本思想的最高峰。可以说,传统民本思想的主流就是儒家民本思想。

1.孔子民本思想

孔子进一步把西周时期的“德”思想化为其著名的“仁”的学说。“礼乐”的基础是“仁”,而“仁”就是“爱人”(《论语·颜渊》),有“爱人”之心,推己及人,并由个人到社会,由个人内在的修养转化为外在的政治实践。“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3]206-207

此外,他还将“为政以德”的“德政”学说建立在“仁”这一基础之上。首先强调了君王的道德修养对国家和人民都有巨大影响。曰:“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孔子的眼中,“德”与“礼”来管理民众取得的效果胜过“政”与“刑”取得的效果。道德具有巨大的感召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其次,孔子“德政”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践,重民、信民、教民,这也就是构成民本思想的重要内容。

第一,重民。“所重:民、食、丧、祭。”《论语·尧曰》国家应当重视民众、粮食、丧葬、祭祀,民众是列在第一位的。第二,信民。《论语·颜渊》记载:“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孔子所认为的“足食”、“足兵”、“民信”的三者中最重要的是“民信”,只有民众对国家有了信心,才能使民,才能立国,才能使国家强盛。第三,教民。《论语·子路》中记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这里所体现的就是孔子富民、教民的主张[3]221-224。

如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所说的那样:“儒家言道言政,皆植本於仁。”[4]32孔子的“仁”学正是把“仁”由内在的道德修养继而转化为外在的政治实践,使道德的理性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凸现,“仁者,爱人”转变为“为政以德”的政治实践即是孔子民本思想的重要内容。

2.孟子民本思想

孔子的重民思想在孟子这里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他所倡导的“仁政”实际上也是对孔子“仁”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孟子是真正明确地提出了民本思想的第一人。“民贵君轻”是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具有代表性的论断。《孟子·尽心下》中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这就是“民贵君轻”思想的由来。“民贵君轻”思想是孟子民本思想的总纲,孟子民本思想都是由“民贵君轻”思想派生出来的[3]291-292。

(1)制民之产

孟子以当时为人所熟知的历史事实为依据,来说明桀纣之所以失天下的原因,“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就是为了强调得到民心者,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从而才能够得到天下。怎样得到民心呢?孟子曰:“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要想得到民心,就必须使人民富裕起来。贤明的君主要“制民之产”,“有恒产者有恒心”,要给人民足够的资产,让他们可以奉养父母,抚养妻儿,丰年时能达到温饱,荒年时也不至于饿死。

孟子对人民的恒产也有进一步的描述,“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王上》)。这就是孟子所向往的民众富庶康乐生活的社会景象[3]315-319。

(2)省刑罚,薄税敛

孟子主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这是施仁政的两项措施。他反对单纯的依靠刑法去治理国家,认为只有施仁政,依靠道德来感化人民,人民才会心悦诚服,“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者也”(《孟子·公孙丑上》)。他主张“罪人不孥”,“省刑罚”,是争取民心的必要条件,这一主张是对孔子的“宽则得众”思想的继承发展。薄赋敛,就是说贤明的君主要“取于民有制”,赋敛有度,以此减轻人民的负担,这样才能达到“民可使富也”的目的[3]317-318。孟子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意思是说这三种赋税方法只能用一种,不能同时用二或用三,不然民众中就会有人饿死,父子就会自顾不暇,各相离异。但是孟子主张的轻徭薄赋不是轻的没有限度,他所采取的是孔子“事取其中”的思想,“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孟子·告子下》)。

(3)与民同乐

孟子曾多次提到王者与民同乐的问题,主张统治者从感情上与民众沟通。与民同乐思想基本都是以劝勉统治者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在《孟子·梁惠王下》中,孟子曰:“为民上而不与民同乐者非也。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还以周文王和夏桀为正反例向魏惠王讲解了“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孟子·梁惠王上》)的道理。孟子的“与民同乐”思想也是他“民贵君轻”学说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首先得到民心,然后得其民,最后达到得天下的目的。

(4)选贤举能,重视教化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尚贤思想,他主张“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孟子·公孙丑》)。当齐宣王向孟子求教如何选拔人才时,孟子曰:“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孟子·梁惠王下》)

这段话包含了选贤举能的标准,一方面要求选贤举能不能只限定在贵戚亲近者之间,另一方面要求倾听国人的举荐,不能轻信左右及官吏。

此外,孟子还十分重视教育,他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孟子从“得民心”这一角度出发,提出让人民有稳定的生活仅仅是王道的开始,进而他主张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设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王道的完成。

综上所述,孟子的民本思想实际上就是他的仁政思想,其核心就在于强调得民心,并把君民关系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他学说中的有些设想已经超出了当时统治阶级实际政治活动中所能接受的范围,所以他在游说统治者的时候常常碰壁。

三、先秦民本思想对后世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使得当时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学说流派,在法律思想方面也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传统的民本思想,尤其是儒家的民本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如张晋藩老先生所说:“以孔孟之学为代表的儒家学派,至汉武帝时期,由于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而跃居统治地位,成为近两千年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的影响都十分深远。”[5]362

1.传统法律儒家化,德主刑辅,注重教化

瞿同祖先生曾经系统地考察过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问题,他说:“所谓的法律儒家化就是表面上是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是以礼入法,怎么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指定的法律中的问题。”[5]382“秦汉法律为法家系统,不包含儒家的礼在内。这样的一个儒家化的过程开始于汉代,以解释法律以及用经义决狱的方式开始的,经魏、晋、北魏和北齐,到隋唐后采用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5]382

西汉贾谊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原因是“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贾谊《新书·过秦论》),并总结出了“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恰而民气乐;趋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衷”(《汉书·贾谊传》)。“德主刑辅”的法制模式完整地确立起来。唐初的统治者同样在建国后总结隋朝灭亡的原因,《新唐书·傅仪传》中记载:“有隋之季,违天害民,专峻刑法,杀戮贤俊,天下兆庶同心叛之。”于是唐太宗便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贞观政要·政体》)。

因此,唐初的统治者顺理成章地坚持儒家思想,把历代形成的儒家法律思想糅合于法律条文中。唐朝魏征曾说:“是以圣帝明王,皆敦教化而薄威刑也。”“道之以礼,勿厚其性而明其情。民相爱,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畜奸邪之心。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乃教化所至也。”(《贞观政要·公平》)在德与刑两种治国方略上,德是第一位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

由孔子“为政以德”思想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的法制模式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高度认同,一方面他们通过儒家宣扬礼教,试图把人民犯罪的意图消除在头脑中,如同北周苏绰所言:“教之以孝悌,使民慈爱;教之以仁顺,使民和睦;教之以礼义,使民敬让……三者既备,则王道成矣。”(《周书·苏绰传》)另一方面,是德主刑辅进一步发展下的明刑弼教,也就是发挥法律本身的教化作用。“圣人之心,必欲使天下人皆为善而无恶,共乐天下之乐,故又张刑制具以齐不从者。”(《明太祖文集·刑部尚书诏》)

为了达到“使天下人皆为善”的目的,明太祖朱元璋“命有司于内外州府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之民有犯者,书其过,明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明史·刑法志》)。

2.在立法和司法上,形成了一系列的慎刑、恤刑原则

西周的统治者制定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明德慎罚的思想就是周初重视民本主义的体现。此后的历代的统治者皆希望通过在立法和司法中贯彻以民为本的立法精神,制定出一系列慎刑、恤刑的法律原则,以此来收揽民心,减少社会冲突,以确保政权的稳固。

慎刑、恤刑的法律原则是民本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方面,也是民本思想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具体表现。对犯罪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与仁爱,在中国传统社会比比皆是。如唐律中对老耄、幼小以及残疾人都给予法律上的宽免,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律疏议·名例》)。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则是体现了儒家的“慎刑”精神,唐律规定死罪者“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唐律疏议·名例》)。唐太宗更是下令“自今以后,亦二日中五复奏”(《旧唐书·刑法志》)。对违反死刑复奏制的官员,亦是有规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两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唐律疏议·断狱》)。

存留养亲也是反映儒家“恤刑”、“慎刑”精神的典范。北魏孝文帝曾于公元488年下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魏书·刑法志》)《唐律》则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大清律例》中也有对存留养亲的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传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军犯准此)。”

3.用重典惩治官吏

统治者对民众的统治是通过官吏来实现的,所以,官吏只有做到“爱民如子”才能得到民心,而统治者的统治才能长久。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秩序,历代统治者都极其重视对官吏的管理,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且对官吏的惩治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众的利益,顺应民心、符合民意,自然会得到民众的支持。

汉代法律规定,贪污、受贿、私自挪用官钱者皆处以“弃世”,主管官吏如盗窃财物价值十金者,就要处以死刑。唐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罪名,“六赃”中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等四项。此外,为了减轻民众负担,《唐律》中还规定有一系列罪名:“署置过限罪”、“出差超标罪”、“树碑立传罪”等[6]186-197。

明太祖朱元璋亲眼所见宋朝灭亡时期官吏的腐败,在建国初期就非常重视对贪赃枉法官员的整治,凡官吏犯有贪赃枉法罪者,彻底追查,且主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大明律》中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十,八十贯则绞杀;监守自盗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则斩。明太祖还发布诏令,允许地方乡民进京告贪官污吏,这就把官吏完全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以使得官吏廉洁爱民,减少官民冲突,最终达到统治政权长治久安的目的。

[1]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71-172.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91-192.

[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4]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32.

[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96:362-382.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6-197.

The Analysis of Ancient China Confucian Thoughts of People-oriented

WANG Na

In the Ancient China period's legal theory,people-oriented thoughts produced the greatest impact to the later generations. These thoughts sprouted in the YinZhou period,and formed 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In the Ancient China period,the most positive authors in the ancient philosophers were confucianist,in which Confucius and Menzi were delegated as the character. In the period of Spring and Autumn,for the special historical conditions there appeared all kinds of theories factions,especially in the legal aspects. The traditional People-oriented thoughts,especially the Confucian's People-oriented thoughts have deeply impacted the China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ncient China period;People-oriented thoughts;Legal effects

DF08

A

1008-7966(2011)05-0019-04

2011-05-12

王娜(1983-),女,河南周口人,2009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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