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互换责任田,虽未登记备案也不得反悔

2011-08-15 00:42廖春梅
山东农机化 2011年3期
关键词:钟某责任田发包方

编辑同志:

2006年元月,我因另建了新房,为耕作方便,遂与本村村民钟某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彼此将各自的一亩承包田互相调换耕作,但未到村委会备案。调换后,双方一直各自按协议耕种。前不久,因修建高速公路需征用我调换后的土地,钟某见有利可图,遂要求归还,理由是调换责任田时,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请问:钟某是否可以反悔?

读者:陈 惠

陈 惠读者:

尽管你们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也未登记备案,但口头约定有效,钟某无权反悔。

一方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换承包土地为法律所允许。《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其中并没有说明互换必须要有书面协议,故你们调换责任田耕作,虽只是口头约定,但事实上已经互换,并一直实际履行,足以证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另一方面,钟某无权以未登记备案为由抗辩协议的效力。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不能以未经备案而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同样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不是互换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后果仅仅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你们没有登记备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从程序上应当事先告知村委会,但并不影响你与钟某口头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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