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1-09-19 08:59白玉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课征税源税款

白玉

现行个税制度的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该方式的实行非常符合当时的征管水平和人均收入状况,而且实施方式简单,源泉扣缴可以较好的控制税源,节约社会成本。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渐拉大,这种税制的缺点日益显现。由于其公平性差,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使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年总收入相同各月收入分布不同、相同税源不同税目,都可能造成税负不等,容易给纳税人分解所得、规避纳税留有余地。而混合征收模式和综合征收模式在公平性上优于分类征收模式,可以就个人所有收入综合计算征税,对收入进行全面调节。这就意味着纳税能力相同的人负担相同税收,平等对待不同来源的所得,纳税人难以通过改变收入性质或转移收入来规避纳税。由于将各种来源的净所得(资本所得、劳动所得、其他所得, 减去全部扣除)汇总, 综合起来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综合所得越高,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越高,也符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

但是任何一种新模式的采用都不能完全放弃旧模式,特别是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源泉扣缴仍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混合征管模式既坚持了对不同来源所得差别征税,又坚持了负担能力原则, 对全部的个人所得综合计征。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按纳税人各项有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达到一定数额,再以累进税率征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该模式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把源泉课征和申报缴纳两种征管方式上有机结合起来,能最大限度的控制税源;也符合宽税基的指导思想。

附加福利和职务消费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不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拉大收入差距的隐性一环,目前尚未对这些收入进行有力监管。这不但成为避税的手段,侵蚀了税基,而且加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有违社会公平。急需将这类收入予以货币化、显性化,按规定政策计算纳税。此外,还有很多灰色收入,逃脱在税法的监管范围之外。税法遵从度低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赖税务机关,还需要工商、金融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改革实施的条件和途径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社会配套条件。

第一,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与税务机关共享信息体系,加大对个人收入来源的监控面,使税务机关及时、准确的掌握納税人的各项交易信息。实现税务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

第二,建立信息网络征管系统,涵盖纳税申报与查询、税款征收、税源监控、违法处罚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补、退税机制,年终汇算清缴时, 纳税人可以顺利地进行补、退税。

第三,监管机制。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收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逐步将各种福利及职务消费等非货币化的隐性收入纳入征收范围,扎实税基。可通过审计、工商等部门加强监管。

第四,税收服务:使纳税人能够通过网站或电话进行纳税咨询,任何人都可以提交问题、意见和建议,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可以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向目标模式转换的现实途径。

完善和扩大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逐步趋向目标模式。按年度累计收入综合测算应缴的全部税款,根据已缴税款的资料确定向纳税人退税还是纳税人补缴税款。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深入加强税收宣传,营造良好的协税护税环境,通过网络、公益宣传向社会各界讲解税收政策、计税方法、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与义务等具体内容,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对拒不申报的予以警示及处罚。

同时,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强政府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清楚税款的使用方向,增强纳税人的国家主人翁意识。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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